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三大误区 | 道可特独家解读私募新政误区系列(二)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3-21 16:05:53 作者: 私募基金律师团队
摘要:在基金业协会发布一系列私募新政后,除“保壳”外,最受业内关注的无疑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同时这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区的一个领域。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拟从三个角度,对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几个误区做逐一解读。
在基金业协会发布一系列私募新政后,除“保壳”外,最受业内关注的无疑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同时这也是最容易产生误区的一个领域。本文拟从三个角度,对律师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几个误区做逐一解读。
误区一:法律意见书是“一锤子买卖”
法律意见书是本轮私募新政新增的一项要求,无论是办理基金管理人初始登记、还是首次备案私募产品,抑或申请变更重大事项,都需要由一家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基金业协会的指引也没有对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的资格进行限定,只要是执业律师均可出具该法律意见。
但是,法律意见书并非“一锤子买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本着长期、深入合作的心态,谨慎择优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寻求类似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当运用法律服务的专业力量,全程融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发展链条,协助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实现双赢。
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律所时,不仅要关注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收费情况,更是要寻求与业内实力强、口碑好的律所开展长期合作,在律所的协助下,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升公司的规范水平。
误区二:法律意见书是格式化产品
有人认为,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登记备案必备材料,是由基金管理人“买”一份法律意见书,走走过场。面对数以万计的管理人登记备案的客观需求,很多律所也是出于业务大规模复制的初衷,进行宣传推广和布局的。实际上,这是对律师审查制度的误读。
将律师审查制度引入基金登记备案,基金业协会需要的并不是一份格式化的结论意见,而是一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的法律成果。法律意见书除了要发表明确的结论意见,还要详细描述基金管理人事实情况、律师核查过程、核查方式等内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文件不仅要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制定,而且要考虑其实际实施效果,相关的执行部门要设置起来,要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避免成为一纸空文。同时,要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纠错,不断优化这些内部规章制度,使得制度真正能为业务服务,为业务开展提供保障。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反馈,多数法律意见书表述雷同,格式呆板,可能是参考新三板或IPO等证券业务中法律意见书模板导致的结果。我们认为,对待法律意见书的正确态度应该是:轻结论、重过程;轻形式,重实质;法律意见书越体现个性,越考虑其落地效果,则获得审核通过的可能性越大。
误区三:高估或低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风险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由于立场的不同,业务两端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和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风险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基金管理人认为,律师出具意见书仅是形式要求,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律师们则认为,该项创新业务在给律师行业带来收入的同时,也潜伏极大的风险,有的律所借机抬价,甚至一单报价30万甚至70万。类似这种偏激做法实在叫人啼笑皆非。律师界对此态度也不近相同,从其报价中即可得知,甚至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在接单前和接单后的态度也可能会出现较大反差:在接单前,故意夸大风险,以期高价收费;而在接单后,实际工作过程中却没有赋予该工作以应有的重视。业内一片混乱局面急需理正。
我们认为,这项业务虽然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中属于新的要求,但是,在证券业务大的领域中,却并非新兴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证券法律对于律师事务所在基金业务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也早已有之。因此,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能低估,同样也不能故意夸大甚至“妖魔化”该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只要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执业规范要求工作,在真正领会基金业协会一系列私募新政的精神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和切实协助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的态度从事,那么就不会有多大的风险。从实质上讲,只要确保意见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风险基本可控。相反,如果摒弃了从事证券业务应有的“审慎专业、勤勉尽责”的态度,不严格要求把关,或者未能真正领会私募新政的精髓,进行简单结论式的呆板填鸭,甚至伙同基金管理人制作虚假申请材料,则将会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不仅可能面临律师协会、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纪律处分和市场禁入,同时,还可能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对此,要有一个清醒理性的认识。
道可特私募新政系列服务
(一)服务体系
在私募新政中,律师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出意见——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申请变更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
2.定制度——私募基金制度设计及制定法律服务
3.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设立法律服务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不同,道可特私募新政法律服务分为三个层次:
A类:出意见。
B类:出意见+定制度。
C类:出意见+定制度+发产品。
(二)服务优势
1.丰富的私募基金领域服务经验。
基于多年来对私募基金领域的专注,道可特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已经成为业内首屈一指的能够为客户提供私募基金全产业链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所。
最近三年,道可特累计为上百只私募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包括普通PE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并购基金、产业基金、FOF等。基于在私募领域的专业化成就和市场贡献,道可特先后荣获了《商法》2014年度“律所度杰出交易”大奖、 “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领域2015年《商法》杂志“年度卓越律所”大奖、亚洲法律杂志“2016年中国十大精品律所”大奖。
2.扎实的专业研究能力。
在专注私募领域服务的同时,道可特律所注重专业研究和实践理论结合。团队先后编著出版了《中国PE的法律解读》、《外资PE在中国的运作与发展》、《有限合伙在中国PE中的深化运用》等专业书籍,是业内第一家出版私募系列专著的律所,系列书籍很多主题和内容都是业界首次论及。另外,道可特其他资本市场书籍《企业创业板上市筹备与操作指南》、《直击新三板》和《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透视》在业界也颇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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