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领域的创新 | 道可特商事调解(ADR)服务中心聚焦解读(二)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3-29 09:40:58 作者: 商事调解服务中心
摘要:律师参与商事调解(ADR)就是一种在服务方式上的创新。要求律师具有相当高水平的法律服务经验和实际处理问题能力,并要熟悉企业商务,要站在企业的角度上思考问题,才能做到高水平解决实际纠纷,实现客户目标。
商事调解,顾名思义即企业在商事领域内遇到纷争时,采取调解方式处理问题,从而避免纷争的扩大化、纷争带来的累诉、维护商务合作关系。
很多时候,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对抗性,沟通不畅、隐私的保护性,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性等原因,致使商事纷争逐渐扩大,以至于最后对簿公堂,不但破坏合作关系,使许多合作项目无法继续进行,而且由于处理方式的原因也会给造成经济利损失的扩大。
如果当问题刚刚出现时,有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进行沟通、谈判,也许,事情没您想象的那么不可调和,也许,您面对的问题将不再成为问题。
其实,商事调解是在国际上早已成熟的争议解决主要方式之一。
2002年11月19日,联合国就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香港于2012年6月制定《调解条例》,2015年北仲调解中心受理独立调解案件涉及金融、地产、知识产权等9类争议类型,而且争议标的额巨大。
本文通过几个问题带领大家了解、熟悉商事调解,同时也解答了大家心中的一些疑问。
问题一、我们为什么要成立独立的商事调解服务中心?
首先,是因为在律师服务多年的经验中,我们感觉到了商事调解的实际作用和潜在需求。
大量的商事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商事调解、谈判,很快的解决争端,甚至是纠纷初露苗头即可遏制其发展,及早的避免纠纷和损失的扩大。而实际上,在大量的纠纷解决过程中也是通过律师的谈判、调解得以成功的。
但是,商事调解毕竟不同于诉讼,商事调解的目的是在最大化的保证争议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快速解决争议,保护双方的关系不会破坏。这就需要在服务过程当中,不能机械、简单的处理问题,而要全面、整体的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类似案例的判断和分析做出各种预判,结合商务合作的需求等情况,总体考虑调解方案。这就要求律师具有相当高水平的法律服务经验和实际处理问题能力,并要熟悉企业商务,要站在企业的角度上思考问题,才能做到高水平解决实际纠纷,实现客户目标。
其次,律师在商事调解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专业,是律师参与商事调解的法宝。针对商务方面的纠纷、商事调解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调解,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和利益,会考虑各方面的关系处理和商务合作,有更为复杂的法律适用。所以,商事纠纷的处理,更为复杂和困难。如果没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很难满足客户需求。而律师,尤其是资深律师恰恰能满足这一需求。资深律师具有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具有丰富的解决纠纷的经验和较高的处理问题的能力,对企业面临的问题能快速、准确的分析、判断,并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并有能力进行谈判、协调,具有较高的执行能力。律师,是进行商事调解的最佳人选。
再者,商事调解也是国家鼓励、倡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到2015年12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上升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
问题二、为什么说商事调解是律师服务的创新?
在法律服务当中,调解早已存在并贯穿于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如诉讼中的调解;专业的调解机构也早已存在,如各个仲裁委的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在律师服务行业独立的商事调解服务中心却并不多见,也并不熟悉。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一直关注并推动律师行业参与调解,让更多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加入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当中。推动律师行业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可能需要我们律师行业转变观念,多了解市场需求。律师行业是一个需要高度专业、高度谨慎、高度负责的高端行业,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创新,要看如何创新,创新的方向在哪里。比如,根据客户市场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改变我们的服务方式,也是一种很好的创新。
律师参与商事调解(ADR)就是一种在服务方式上的创新。商事调解就是把原来律师已经提供的成熟的律师谈判、调解、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制度完善、法律咨询建议等等很好的融合在一起,使其成为一个整体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产品,形成一种新的服务方式。以满足客户在项目进展中、商务合作中出现纠纷、出现争议可能、出现履行障碍等情况下,律师能及时有效的提供专业的、对口的法律服务,及早化解矛盾,而不是要等到矛盾无法弥补时才想到找律师,将大量的纠纷集中到法院。那样,既破坏商业环境,又使损失产生扩大化。这可能才是律师将来应进一步关注、切入的方向,也是客户真正的需求所在。
问题三、道可特商事调解(ADR)服务中心的创新优势在哪里?
创新、一定会是有与以往不同之处。道可特商事调解(ADR)服务中心的创新在哪里呢?
首先、是公司化管理。律师业务能力再强,单兵作战有时也会显得势单力薄,无法满足客户高端要求,也无法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发挥。道可特律所实行公司化管理,能建立统一有效的管理制度、统一调配有效资源、能在业务处理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是专业团队的建设。道可特律所抽调资深律师组成商事调解中心团队,并与其他业务部门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能保证商事调解的专业性和高质量。商事调解中心团队律师都是执业多年的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仲裁经验,并熟悉企业商务事务和需求。我们相信,建立专业团队的力量是商事调解中心成功的重要、关键所在。
第三、专家顾问的支持。道可特商事调解(ADR)服务中心在筹备阶段就将专家顾问的支持放在了中心架构的重要位置上,并积极与国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专家联系、请教。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中国人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企业、行业协会、媒体等领导、学者的支持。
第四、服务内容的创新。根据商事调解提供法律服务方式的不同,并根据企业商事主体的需求,我们在法律服务内容上整合了律师能够提供的法律服务,推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服务。道可特商事调解(ADR)服务中心提供的商事调解,不仅仅是简单的定分止息,而是会从事前风险评估、设计解决方案;事中主持、促进谈判和调解;事后纠纷原因诊断、管理改造建议。为企业全方位提供专业的、综合的法律服务。
问题四、为什么要选择律师商事调解?
道可特从商事调解的几个特性来告诉你为什么要选择商事调解。
可控性
商事调解的前提是自愿,出现争议的当事人都愿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问题是启动商事调解程序的前提。所以,无论是程序上、还是调解内容上,都需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符合当事人利益。在调解程序及权利处分、调解协议的达成,都需要当事人自愿,没有强迫力量的存在,当事人可随时同意、随时退出或终止。这样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完全符合当事人自愿和意思自治。
保密性
现代商业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一旦泄露,则可能会给企业经济利益的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而诉讼的过程及判决书的公开也是很多企业不愿看到的。而在商事调解中,则可很好的避免这种顾虑和担忧。商事调解由于自愿的原则和协商的存在,商业秘密完全可以不予展示,调解过程及达成的调解协议也不会公开,这样就给当事人一颗定心丸,而调解保密协议也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秘密的泄露。
平和性
调解出于自愿,虽然在谈判、调解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讨价还价,但最终不会像法庭那么激烈的对抗,达成调解后不会破坏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商业氛围,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商业合作,能够使商事争议主体在解决商事争议中得到双赢的结果。
彻底性
由于商事调解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所以通过律师调解后能够形成的调解协议是经过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全面的谈判协商后达成的,是满足各方当事人要求的。所以解决了判决后有当事人不服而不断上诉或执行不能的后顾之忧。
另外,商事调解还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也是国外ADR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商事调解会成为企业解决商事纠纷主要的、首要的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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