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独家把脉 | 被投资企业挂牌、IPO,私募机构应当关注的法律问题解析(系列六)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5-19 17:31:52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无论是IPO还是挂牌新三板,股权权属是否清晰都是核查重点。如果IPO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东中存在私募基金,核查重点有哪些,是否需要穿透计算,是否需要将股东持有股份进行还原,对于基金自然人LP核查到何种程度,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一一分析,以飨读者。
挂牌及IPO过程中如何核查私募基金股东
一、IPO过程中对股东的核查
2015年1月23日,证监会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股权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中提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挂牌新三板过程中对股东的核查
2015年3月20日,全国股转系统通过其官方微信平台发布《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要求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中介机构应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意见。私募投资基金未经备案将无法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业务。
三、核查内容与方式
1.对基金本身的核查重点。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无论是新三板挂牌或是IPO,甚至基金参与并购重组,均需要对股权权属是否清晰进行核查,主要包括股东是否需要穿透计算、是否需要将股东持有股份进行还原等。
根据我国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规定,基金在募集时就已经对其投资者(也就是基金LP)进行过了核查,因此,证监会对于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及申请IPO的公司首要的核查重点为是否进行了基金的登记、备案。
2.如何核查挂牌公司和IPO公司的基金股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4号指引》”),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2015年10月16日,股转公司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结合《私募管理办法》关于基金业协会的职责和不再穿透审查和合并计算投资额和人数的规定可知,“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是指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也就是说,已经依法设立并接受证监会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管计划和其他金融计划作为持股平台的持股安排,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3.我们的结论
综上可见,无论是IPO还是挂牌新三板,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当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中介机构核查及监管机构关注重点是该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由中介机构应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并要对挂牌、IPO之前的全部股东穿透核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公开发行股份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并且,根据我们对已挂牌、IPO成功过会的公司资料的观察与研究,对于公司的基金类股东的合伙人,也只是披露至自然人,并未披露自然人的国籍、住址等具体信息;并且,也存在IPO时完全没有披露合伙人具体信息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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