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私募法律服务 | 指引合同订立,规范私募行业发展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6-03 13:16:38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2、3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是我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行业指引,对私募基金合同规范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作为私募基金核心文件的基金合同一直缺少专业指引。针对这一空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以下统称“《合同指引》”)吸收了各类私募基金行业经过多年发展所积累的实践经验,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
一、《合同指引》的内容
(一)《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基于证券与股权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基金合同,而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或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基金合同。
(二)《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设立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三)《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即指投资者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普通合伙人可以自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二、《合同指引》的特点
(一)区别监管原则
与公募基金面向不特定公众且适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不同,私募基金仅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且重在内部自治,因此不宜实行严格监管,而应当通过原则性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形式维护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基于此,《合同指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规范行业秩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给予了私募基金自治的权利。
(二)差异化监管原则
《合同指引》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指引。
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缺少相关治理结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道德风险较大,因此《合同指引》对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合同着重进行了规范性指引,目的在于对契约型基金进行指导和规范,保护投资者利益。
对于公司型以及合伙型基金而言,考虑到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其他部门的监管,拥有法律规定的治理机构,因此仅就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践中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必备条款进行了指引。
契约自治是行业永葆活力的能量之源。《合同指引》的出台为私募基金行业提供合同文本层面的规范化指引,势必揭开私募基金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要一页。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律师事务所在私募基金合同文本规范化的进程中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平台,会从公平、公证的角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起草合同,或者帮助投资者对合同文本加以鉴别。因此,不论在起草还是审核方面,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发挥巨大作用,保证基金合同的合法合规性,为基金运作设置保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私募基金行业形象,树立行业信誉。
《合同指引》受到私募基金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充分体现了行业智慧和社会共识。我们相信,基金合同的规范性订立将大力推动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迈向规范合规发展的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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