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特辑 | 2019年度资本市场盘点——十大新闻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01-02 09:43:28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一、证券法修订四审,全面推行注册制

2019年12月23日,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提出了六大修改意见,其中全面推行注册制和加大违法成本是亮点。

修改意见具体包括:1、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取消发审委制度。2、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等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的法律规定。3、明确证券型衍生品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将来可纳入期货法调整。4、明确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在中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5、加强投资者保护,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6、违法处罚标准提高到一至十倍,欺诈发行顶格罚2000万。

《证券法》的修订,将从一定程度上弥补资本市场的制度短板,这对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显然起到积极的推动影响。从中长期看,证券法的修订对一二级投资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科创板系列规则落地

2019年3月2日,证监会、上交所正式发布了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8项科创板制度规则,并自即日起开始实施。正式发布实施的科创板“2+6”制度规则包括证监会制定发布的两项部门规章及上交所制定发布的6项配套业务规则。另外,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也一并发布实施。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2019年1月1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及回购公告格式指引。回购股份的公告格式指引在《回购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信息披露要求,对回购提议、回购方案、回购报告书、回购实施进展和结果、已回购股份的处理进展和结果等环节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回购细则》对回购方案的提议人、价格区间、库存股期限、视同现金分红的计算标准、股东减持的限制等具体要求进行了调整。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购股份,交易所要求回购方案中需明确披露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回购完成后限售12个月,提前十五个交易日进行减持预披露,敏感期不得减持,每日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等,并对减持交易申报时段、减持价格限制及减持进展披露提出明确要求。

四、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2019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注册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为唯一出资人。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经营范围为: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银保监会鼓励险资入市信保合作业务迎来松绑

2019年10月21日,证监会召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社保基金和保险机构座谈会指出,推动放宽中长期资金入市比例和范围,希望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继续发挥专业优势。这已是今年以来监管层就提高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事宜的第四次表态。

保险公司人士透露,目前,银保监会正在研究提高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比例的相关细则。一旦细则落地,险资将“加码”权益类资产配置水平。分析人士认为,若险资权益类投资比例上限提升至40%,将为A股市场带来7000亿-8000亿元的增量资金。

六、并购重组新规落地,再融资松绑

2019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时间至36个月;放开创业板借壳限制;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

此外,11月8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定增锁定期减半且不受减持规则限制、创业板取消2年盈利限制、延长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至12个月、将非公开发行对象数量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七、互联网保险新规拟出炉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2019年12月13日,银保监会开始向部分保险、银行机构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与2015年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了大量的扩充,从六章30条增至七章106条。

在定义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征求意见稿》依然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八、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2019年12月13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孙念瑞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已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分拆条件,要求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盈利能力,规范运作手段。分拆后母公司和子公司要符合独立性要求;二是要有独立流程;三是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就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机构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还需进行持续督导。

九、新三板改革全面深化

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消息一出,三板做市指数大涨5%。12月20日,证监会宣布,为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基础制度,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此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允许挂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同时,放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推出自办发行方式。此外,办法还优化了公开转让和发行的审核机制、创新了监管方式等。新三板改革通过设立精选层,优化创新层、基础层制度供给,有望进一步打开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发展的制度空间,打通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的市场通道。

十、管理条例修改,金融加速对外开放

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其中修改、删除数十条管理条例,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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