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资讯 | 再度规范保险资管产品银保监就组合类产品、债权股权计划监管细则征求意见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04-02 14:23:31 作者: 道可特律所
继3月25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记者4月1日获悉,银保监会起草了三项配套规则,即《关于规范开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在向行业征求意见。
作为衔接的后续配套规则,上述措施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标准,提高了监管政策的针对性。目的在于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主业和实体经济,加强风险防范。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投资六类品种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市场品种,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上述配套规则规定,组合类产品适用的投资范围主要有六类,即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另外,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其投资范围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而面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的组合类产品,其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以及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其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并且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管理人中管理人组合类产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不得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具体要求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同时,配套规则也指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具备与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该部门人员不少于5名,负责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债权投资计划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商业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配套规则,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投资项目为商业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具体管理要求,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资金投向监控。
关于信用增级,配套规则指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符合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的要求。信用增级采用设置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评级不低于融资主体信用评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除商业银行外,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信用增级采用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债务金额的1.5倍;融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符合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三项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另外,上述规则对融资主体也作出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融资主体应当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且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具体而言,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计划,其投资运作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投资比例方面,配套规则指出,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配套规则还指出,股权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做出相应的安排。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
此外,股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通过关联交易、股东代持、虚假出资、不公平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采取各种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且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等;投资违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来源 | 经济观察网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专业解读
更多-
研究丨以法律视角看待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实质性交付”2025-06-27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给企业,以促进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是转化科技成果的关键方式,它能结合科技资源、研发优势和市场优势,形成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企业经济实体,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成果转化效率。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等非货币类型,它们在满足:①可以用货币估价;②可以依法转让;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情况下,即可用于出资。但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登记证书的转移,如何有效交付并能在公司运营中发挥作用,才是科技成果转化关注的重点。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审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实质性交付”。 -
研究丨解读《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2025-06-26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以行政法规形式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6月23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第一条,法规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对比2024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多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
研究丨股东代表诉讼程序性瑕疵的司法审查标准及裁判规则2025-06-24股东代表诉讼作为公司治理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维护公司利益与限制股东滥诉的双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须严格履行前置程序,包括书面请求公司治理机构行使诉权、等待法定救济期限届满等程序性义务。此等制度设计体现了立法者对程序正义的优先考量,旨在防止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过度干预。
道可特简介
更多品牌活动
更多-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