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新闻 | 点滴私想汇第1期:“案件实践中的问题剖析与答疑”成功举办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6-06 20:55:37  作者: 武汉办公室

6月2日,由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与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共同组织的点滴私想汇第1期在武汉市青山区宝业中心A座8楼会议室成功举办。

本期活动以“案件实践中的问题剖析与答疑”为主题,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马贇律师、刘奥律师、刘雪律师和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李明霞律师、秦丽律师,结合各自在实践案件中的经验,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享。

马贇律师:《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裁定追加之前,能否查封、冻结被追加人的财产》

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马贇律师

马贇律师认为,执行案件,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法院在未出具追加裁定书、被追加人尚未成为被执行人之前,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依法可以先行通过保全程序查封、冻结被追加人的财产。江岸区人民法院的首例案件系道可特武汉办公室办理。

马贇律师:《已认定存在抽逃出资的前提下,抽逃股东是否必然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

马贇律师认为,法院已认定存在抽逃增资的前提下,抽逃增资的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与基础债权形成的时间密切相关。其还就武汉市中院的交流情况及类案案例作出了归纳分析。

刘奥律师:《建工纠纷中的“背靠背”》

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刘奥律师

刘奥律师认为,建设工程合同“背靠背”条款,按照主流观点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承包人适用该条款对抗分包人的工程款债权需要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以便在分包人的风险负担与权利保障之间取得平衡。

刘雪律师:《债权人对已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房屋的优先受偿之法律效力的认定》

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刘雪律师

刘雪律师认为,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她指出,该类案件,如抵押人在怠于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会催生出银行的新型业务。

刘雪律师:《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其中之一的保证人催收,是否自然约束其他保证人》

刘雪律师认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明霞律师:《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后如何行使撤销权——其中一人不同意撤销的情况下,另一人单方行使撤销权能否获得支持》

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李明霞律师

李明霞律师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除外);赠与合同签订不等于合同成立,但赠与物所有权转移等于合同成立;赠与需共有人一致,撤销赠与为何不需要共有人一致。

李明霞律师:《使用第16类注册商标作为书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李明霞律师以“完美公主”商标侵权案为例,对《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条文解析。

秦丽律师:《股权转让后,原发起人股东是否还应对其他发起人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秦丽律师

秦丽律师认为,该种责任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不以公司发起人的约定为必要,也不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来免除;该种责任是因公司的设立行为而产生,故责任承担者仅限于公司设立者,后续因股权转让或增资进入的股东不承担该责任;该种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公司资本不足(未出资或虚假出资)的事实即可,公司设立者的全部或部分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该种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任何一名发起人对于公司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发起人,可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也可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

本期点滴私想汇,来自两家律所的五位资深律师,结合具体的实务经验,从独特视角出发,对法律专业服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和详尽解读。通过专业交流和思想碰撞,进一步提升了律师的专业素质与业务能力。

“点滴”是智慧的火花,思想的浪花。只有在工作的点滴努力,才能凝结出累累硕果;只有在交流中的点滴分享,才能汇聚成滔滔江河。为加强律师间的交流,“点滴”是一种开放式的授课模式,北京市道可特(武汉)律师事务所特别推出点滴私想汇,诚挚邀约和欢迎律师同行进行专业授课,分享执业中的点滴经验、点滴思考、点滴感悟,共思共研律师的成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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