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8-01 13:53:01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与支持下,新三板企业挂牌的数量在2016年实现了飞速增长,截至7月底,挂牌企业数量已达7917家。与此同时,出于多种目的,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收购对象。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就投资者以市场上主流方式收购挂牌企业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中均未对收购作出明确定义。通常认为,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结合《收购办法》相关规定,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权即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方式包括:①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②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③前两种方式的结合。目前新三板市场上的主流收购方式为第①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仅针对该种收购中收购人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收购人准入资格要求

《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其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情形的,不得收购挂牌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要求也为最近2年,因此收购人的准入年限要求与挂牌准入的标准保持一致。

2.聘请中介机构要求

新三板的收购制度强调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收购人进行挂牌公司收购时,原则上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挂牌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除财务顾问外,收购人还需聘请律师;如涉及审计,还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被收购的挂牌公司,需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议收购的过渡期

挂牌公司在协议收购上有“过渡期”的特殊要求,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挂牌公司收购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挂牌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笔者从股转系统看到,近期有三灵科技(430446)在收购过渡期内董事会选举涉嫌违规操作而被监管部门给予自律监管措施。收购人李江红以协议方式对三灵科技进行收购,在过渡期内,经控股股东李江红提名,公司改选董事会,且来自收购方的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上述行为违反了《收购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收购违规行为。此外,由于对三灵科技督导不力,监管部门对其主办券商国盛证券与担任收购方财务顾问的国信证券也采取了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4.收购人的股份限售要求

通过挂牌公司收购,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收购目的应当是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而不是为了获取股权的短期价差收益。因此制度设计上要求控制权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稳定,《收购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挂牌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其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5.收购人需要关注的信息披露事宜

挂牌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主体为收购人,收购人借助被收购挂牌公司的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其中主要涉及的披露方为:收购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和被收购挂牌公司聘请的律师。主要披露内容为: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被收购挂牌公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可将挂牌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分为首次触发条件和持续触发条件。

(1)首次触发条件。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这将起到收购预警的效果。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2)持续触发条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比如:某投资者所持股份占比为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2%,如果继续增持,那么下一个披露点为所持股份占比的15%,而不是17%),应当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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