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区别与优势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8-08-30 13:52:49  作者: 公司合规团队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概念

在企业并购中,主要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模式。

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增资,获得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的交易。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通过购买资产并运营该收购资产,从而获得利润创造能力的交易行为。

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区别

(一)两者收购的标的不同

股权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由于目标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因而一般不影响目标公司的资产运营和生产经营。

资产收购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资产,譬如实物资产如设备、房产、土地等有形资产以及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资产收购将导致该目标资产的流动,但并不发生目标公司股东结构和公司性质的变更。对于收购方而言,收购的资产可能吸收纳入收购方的公司,也可能另设企业独立经营。

(二)交易性质不同

交易性质实质为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权利和义务只在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发生,收购方通过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在目标公司的股东权,譬如分红权、表决权等,但目标公司本身的资产并没有变化,因此收购方可能更加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

资产收购中,资产并购的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卖,涉及的是买卖双方有关资产转让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通常不会影响目标公司的股东。但也有的资产由于是在公司名下,且并购方以获得资产为目的,因此最终呈现为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例如公司名下拥有的土地、房产等。该类并购以资产为目的,因此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关注度不高。

(三)变更方式不同

股权收购因为股东变动须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部分资产收购一般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需要对各类资产的权属、资质进行变更,变更程序较股权变更来说更为复杂。

(四)债权债务承担不同

股权收购后,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方作为新股东将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或有负债风险。而资产收购中,通常资产设定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或有负债风险较小。

 (五)税收不同 

股权收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主要涉及所得税及印花税。资产收购的纳税义务人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六)政府审批差异

股权收购中,因为目标公司性质不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态度亦有所不同。如收购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并购的,通常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收购涉及外资的,通常情况下需要经政府或商务部门审批并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如并购使得市场竞争份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并购交易可能还需要经过省级或者国家反垄断审查机构的审批。如涉及国有股权并购的,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且经过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如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并购交易还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相对而言,收购方会承担较大的审批风险。

资产收购中,需要留意转让的资产属于何种情形。如不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资产的,通常不需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登记。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如标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过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并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机器设备,根据《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得到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关税后才能转让。如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要经过资产评估、挂牌转让等手续。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上市公司还应按照报证监会批准。

 (七)受第三方权益限制因素不同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比如股份公司需要场内交易、有限公司需要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合营公司需要合营他方同意等规定。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资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优势与实务要点

(一)股权收购

1.股权收购存在如下优势:

(1)收购手续简单,与资产收购相比无需办理大量资产权属、资质的逐笔过户和各种证照的更名手续,只需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即可完成股权的转让,省去资产变更的繁冗程序。

(2)节约时间、缩短了开发周期,由于公司股权收购只是股东发生变化,经营主体并未发生改变,故办妥股权转让手续后,新股东的变化对于公司原有的业务合同的履行不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可以继续原有业务的稳定经营。特别是某些需要特殊经营资质的业务来说,股权收购不仅免除了资质过户的过程,更避免了新设立公司办理资质的行政审批风险,大大减少了经营管理的不确定性、缩短了开发周期以及并购时间;

(3)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进行整体转让,可以使得公司实现短频快的资本运作,在短时间内合理的将公司资本整合并重新优化配置。

2.股权收购实务中需注意如下要点:

(1)由于股权收购是对公司的整体收购,要注意对公司的全面尽职调查,包括法律、财税、业务等方面。在法律尽职调查时,要注意股权是否清洁无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员工股权激励,业务资质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债权债务和诉讼仲裁情况等。

(2)股权收购交易中要注意关键时点的设定,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设计。比如股权转让的基准日的确定,过渡期的确定、交割日的确定。基于关键时点的设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过渡期损益的安排、债权债务的承担、经营管理权的移交、股东权利的取得加以设计。

(3)注意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为了收购方顺利取得股权避免讼累,建议不要轻易采取间接收购方式来规避优先购买权。

(二)资产收购

1.资产收购存在如下优势:

(1)资产收购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目标公司或有债务的影响。对于收购方来说,公司资产收购不会因原权利人或标的公司潜在的或有债务而影响资产过户后的开发行为,可以降低商业风险。

(2)资产收购可以使收购方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由于资产收购费用可以计入被收购项目的开发成本,收购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事前扣除,因此减少了收购方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3)资产收购是直接取得公司主业经营所需的资产和业务,非主业及其他资产、人员、法律瑕疵继续留在原企业,有利于收购方实现优质资产的整合。

(4)项目资产收购有利于维系收购方的企业形象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资产收购后是由收购方进行经营管理的,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收购方的商业信誉进行收购后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优质资产带来的项目开发又可以提升收购方的品牌信誉。

2.资产收购实务中须注意如下要点:

(1)剥离与收购目的或营业无关的资产。通常目标公司除了收购方需要的资产外,还存在其他营业资产或企业福利性资产等。所以,首先应当剥离与收购目的无关的非实质性资产。并且剔除即将报废、处于闲置状态的不良资产。

(2)明确纳入收购范围的资产。通常资产收购包含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于有形资产而言,一般应当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提示的是对于建工程来说,应将在建工程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收购方。对于无形资产而言,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也应注意还可以是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排污指标、用电指标等权利。

(3)明确与收购目的相关的必要的应收债权范围。除了我们通常会注意到的资产上设定的债务以外,有时资产还伴随着应收债权,比如涉及在建工程或物资设备采购预付款等,应当作为资产随交易合同一并转让。

四、小结

综上,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合规团队认为,无论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都需要注意特别的主体。比如国有企业要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外资企业要注意相关的报批程序。此外,不论在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中,都可能因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认为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公允价格而行使撤销权,导致收购失败。因此,债权人对公司收购行为的事先同意非常重要。最后,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优势不是绝对的。在进行模式选择时,仍需从具体交易中各方的法律风险、交易需求、法律障碍、税负等方面并结合目标公司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从而设计出使得交易双方利益平衡的收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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