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分享 | 独家解读《民法典》新规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热点实务问题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0-07-16 11:37:47  作者: 道可特律所

导读:7月15日,道可特《民法典》系列专题交流会之“《民法典》新规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成功举行。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王伟律师进行了独家专业解读。本文为王伟律师现场交流实录分享,以飨读者。

各位朋友,各位律师同仁,大家晚上好,我是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王伟律师,今天我就《民法典》的热点实务问题进行解读和分享,主要跟大家分享这几个方面:

  • 一、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为什么没有单独成编?

  • 二、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条款与各个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关系。

  • 三、民法典知识产权内容有哪些亮点?

  • 四、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一、民法典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这六编共1260条,涉及到知识产权的52条。为什么没能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

国内的立法界、学术界争论不断,有的观点认为: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知产法院、知产法庭的队伍不断壮大,应当将知识产权单独成编。而且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体例安排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构。对于要建一个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会相对比较清晰一些。这不仅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保护创新型企业的需要。而另一些观点则是目前单独成编的条件还不具备。

当然,最后还是以事实来说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的介绍,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

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

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

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

全国人大的观点是:目前知识产权单独成编条件还不成熟的理由有两个:一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

二是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如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

所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仍适宜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针对不同需求,实行单项立法,已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仍将继续保留,通过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更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共同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开篇就是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其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正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见,为了保持《民法典》稳定性,暂时不设知识产权编是合理的。

二、民法典知识产权与各个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关系

虽然不是单独成编,但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仍然对各个知识产权单行法有统领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民法典明确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客体,对于商业秘密立法具有重大统领作用;二是由于知识产权单行法并没有知识产权合同的规定,因此,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特别是技术合同的规定,对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履行具重大统领作用。

民法典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撑知识产权运用具有重大意义,肯定会持续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不断优化,一方面,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应根据民法典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适用、对号入座;另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关联性法律法规,也会相应的与民法典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保护力度。

三、民法典知识产权内容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在于直接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我国法律最初并没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重点打击、遏制某些违法行为,对违法人予以惩戒,才逐渐出现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该条款将保护的范围扩大至知识产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同时,将主观要件由“恶意”改为“故意”,可以理解为降低了对侵权人主观要件的适用限制,扩大了保护的范围。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的原则,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但该制度目前的适用情况并不广泛,以北京为例,截至2019年年底,北京各级法院能够精确检索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仅有5件,包括“鄂尔多斯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7号],“新华字典案”[(2016)京73民初277号]、“斐乐案”[(2017)京73民终1991号]、“约翰迪尔案”[(2017)京民终413号]、“艾维泰克案”[(2018)京73民终2132号]。与北京法院每年审理的数万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比,这个数字显然微不足道。这一现状似乎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需要,与法院裁判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不充分且过于保守的态度之间的较大矛盾。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经典案例有两个:

第一、美国平衡身体公司与浙江永康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

案情介绍

平衡身体公司是核定使用在健身器材等商品上的“MOTR”商标(爱某提幺儿)的注册人,也是全球从事运动器材生产销售的知名厂商,并在中国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及注册商标。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永康一恋公司)在某展览会上推销使用了涉案商标的健身器材,并通过微信商城等多种方式进行实际销售。平衡身体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对永康一恋公司提起诉讼,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件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永康一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鉴于其重复侵权的情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标准,确定永康一恋公司承担300万元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第一,被告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权利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且二者使用于相同产品上,产品的款式、颜色、商标的标识位置等几乎完全相同,此种全面摹仿原告商标及产品的行为足见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

第二,被告早在2011年已因出口西班牙的产品涉嫌侵权而被原告发函警告,并最终与原告签署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今后不会从事任何可能侵犯或妨碍原告所拥有的工业产权的活动,但时隔几年之后,被告被再次发现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此种不信守承诺、无视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侵权恶意极其严重。

第三,被告在2016年的销售总额已达800余万元,被告通过微信商城、微信朋友圈、工厂、展览会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侵权产品的推广和销售,产品被售往厦门等省市,可见被告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渠道多、涉及地域范围广,侵权行为影响较大。

第四,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市场混淆,而且侵权产品还存在脱胶的质量问题,会使得消费者误购并误认为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会给原告通过长久努力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带来负面评价,侵权后果较为严重。

数额确定:

法院适用公式:侵权获利=商品销售量*[产品单价-产品成本]。

商品销售量的确定:以微信销售数量为依据,同时参考工厂现场销售及展销会销售情况

产品单价:以在案公证书显示的单价作为计算参数。

产品成本:原告根据案外人提交的生产同款产品所需各种零部件的物料价格主张本案侵权产品的成本为675.30元/件,但被告自认为750元/件,考虑到产品生产还需要支出人工、经营场地等营业成本,故本院认可并采信被告关于生产成本为750元/件的陈述内容,并将其作为计算参数。

第二、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8)苏01民初3207号。

案情介绍

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奔腾公司)是一家专注家用电器研发与制造的企业,其于2011年11月23日提出“小米生活”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2017年10月24日,小米科技公司针对涉案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在成功宣告涉案商标无效后,小米科技公司与小米通讯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及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8年11月13日将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等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未经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许可,在电磁炉等产品上使用与涉案“小米”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使用“小米生活一—为品质而生”“我们只做生活电器中的艺术品”宣传语及橙白配色,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要求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41.419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惩罚性赔偿适用理由:

从原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看,原告的案涉“小米”商标在被告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前已达驰名程度,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从被告的侵权行为看,被告中山奔腾公司侵权的意图明显,其从原告注册、使用“小米”商标后即摹仿该商标,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其后又申请注册原告已注册的“米家”等商标,使用与原告宣传语近似或基本相同的宣传语,使用与原告配色相同的配色,申请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域名,从2017年2月起即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独领风骚公司虽注册成立的时间较晚,但其与被告中山奔腾公司间存在股东、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上的关联关系,其使用与原告的“米家”商标相同的字号,使用被告中山奔腾公司注册的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域名,两被告全面摹仿原告及其商标、产品,企图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或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并且实际已使用造成混淆。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情节极为恶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按两被告侵权获利数额的二倍计算,数额为55466143.2元。

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

法院根据原告以电商平台各网店中商品评论数量作为销售量进行的统计,以及电商平台后台对部分网店销售量的统计数据,确信被告侵权商品销售总额超过8 3 1 5 7 6 3 6 元。在侵权商品单位利润的确定上,法院根据国内两大电器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小家电行业毛利率为29.69% -37.01%),以该两上市公司小家电毛利率的中间数33.35%作为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这一举措有利于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培养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促进创新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不久的将来,所有知识产权类诉讼都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将进入新时代。随着各地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的出现,相信能对侵权人或预谋侵权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亮点二:《民法典》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也是一大亮点,该规则是对《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借鉴完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特别法。

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条是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基础上进行的增加完善。

再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本条是对《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进行的修改完善。

给大家分享一个指导案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

案情介绍

嘉易烤公司认为金仕德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天猫公司在收到其投诉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故对二被告提起诉讼。

2015年2月10日,嘉易烤公司向淘宝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和技术特征比对表在内的投诉材料,但淘宝网最终没有审核通过。

一审法院认为:嘉易烤公司的提交的投诉材料符合天猫公司的格式要求,在其上传的附件中也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技术要点进行比对,但天猫公司仅对该投诉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天猫公司声称于2015年4月29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及删除链接的处理,是在嘉易烤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之后,显然其行为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天猫公司提起上诉,①认为嘉易烤公司投诉未提供交易日期、订单编号,②其对涉案商品链接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③认为“知道”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而“知道”的前提往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有效通知”,权利人除了要提供身份证明和权属证明之外,还需要提供“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投诉方是否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并不影响投诉行为的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1195条规定则需要补充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涉及的“通知”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通知”是指被侵权人就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法律行为。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常,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嘉易烤公司涉案投诉通知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有效通知。

法院认为,互联网领域投诉数量巨大、投诉情况复杂,天猫公司的要求基于其自身利益考量虽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也有利于天猫公司对于被投诉行为的性质作出初步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就权利人而言,天猫公司的要求并非权利人投诉通知有效的必要条件。况且,嘉易烤公司在本案的投诉材料中提供了多达5页的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表现的技术特征对比表,天猫公司仍以官僚格式化的回复将技术特征对比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之一,处置失当。

将有效的投诉通知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当属天猫公司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权利人投诉行为将失去任何意义,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也将难以实现。

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应该保证有效投诉信息传递的顺畅,而不应成为投诉信息的黑洞。被投诉人对于其或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主动自行停止被投诉行为,自会作出相应的判断及应对。而天猫公司未履行基本义务的结果导致被投诉人未收到任何警示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最终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三:知识产权质押被写入民法典。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社会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认可的重要方面,并对发明创造起着极大的激励作用,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就一直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一月份我们道可特协办的知识产权前沿论坛中,济南知识产权联盟的领导就介绍过政银保知产质押业务,相信有了民法典的加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会有更好的发展。

亮点四: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

1、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三条列举了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回归并确认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定位,有利于在知识产权实践领域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这一条不要小看了,我们都是做知识产权的律师,我们想当然的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它是私人的权利,私有的权利,私益的权利,但是社会大众甚至包括一些公权力机关可未必这么认为。要知道,在中国这样一个重孝道的国家,子女常回家看看被写入了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那说明子女不怎么回家看看,正当防卫也是去年最高检发布了四个指导案例,向外界传达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我们都知道,但是明确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的调查责任,也是在民法典里明确的。所以说,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知识产权运用的现状,可没有想当然的那么乐观。最近我走访同行,有的说到南方有个省份,一个案子判两三千,东北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似乎也不乐观,相信,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会带来新的变化,但也要有较长时间的心理预期。

2、《民法典》物权编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这些权利可以出质,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效用,增加融资担保手段,鼓励创新。

3、《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打个比方说,计算机软件有的是有载体的,这个载体的买卖和知识产权的买卖是不同的。再比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在这里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

4、对于知识产权交易,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二十章“技术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合同领域的技术实施许可和技术转让问题。这些规定解决了单行立法重在权利获取和保护,对权利运用力度不够大的问题,对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履行具有统领作用。在委托开发的情况下,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不再是简单“免费”实施该专利,而是“依法实施该专利”,免费与否要看双方约定。《民法典》还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以及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参照适用制度。

四、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第一,在立法上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彰显其权威性;法典化也有利于体现制度的稳定性。

第二,在司法上有利于在司法裁判中明确知识产权的重要制度、基本原则和概念,同时为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尺度提供原则性依据。 

第三,有利于限制行政权向司法权的扩张。权利与权力的初始界定和安排不是恒定的,法律允许权利与权力资源的合理让渡和流通,以实现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资源配置上效率居先的精神。

《民法典》的通过实施是对私权利加强保护的宣言。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从资源消耗型经济、劳动力密集型经济转向创新型经济,在新时代《民法典》法治环境建设下,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将为新业态、新领域的发展提供活力,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创新保护机制,为中国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水平,开拓更广阔世界市场提供新动能。

我的分享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欢迎各位同仁就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与我们展开更深层次的交流,再次感谢大家。

律师简介

王伟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

中国农业大学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

公司业务、知识产权、刑事辩护

社会职务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战略研究委员会 委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 委员

民盟济南市委文化委员会 委员

济南市委统战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 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 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 成员

执业经验

王伟律师在公司业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拥有精深的法律服务经验。王伟律师在十几年的执业过程中承办了大量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合规工作,为多家大型企业辅导合规管理及机制完善。

王伟律师在知识产权运营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进行研究、实践,优化企业创新资源的整合和资源配置结构。先后为大型石化类企业、中国知名电子品牌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为某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以及山东某制药公司知识产权运营体系进行辅导。 

个人荣誉

2017年12月获民盟山东省委2017年盟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2018年5月获民盟济南市委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9年4月获中共天桥区委“参政议政先进个人”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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