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策略基金指导意见背后的深意解读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2-25 14:57:11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摘要: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下发《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是对《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修订。本次《指导意见》所起草的背景如何?本次《指导意见》又包含哪些内容?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将对文件进行详细解读,探究从 “ 保本 ” 到 “ 避险 ” 的变化以及变化背后的政策深意。

2010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为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相关要求,在丰富基金产品类型,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本基金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具备了一定的市场规模。据相关统计,截至目前,存续的保本基金共有150余只,资产净值约3200亿元。保本基金整体运作较为平稳,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财务状况稳健,偿付能力未出现不利影响。

虽然保本基金的运行整体较为平稳,但近些年也出现一定的问题并引发了大家的讨论。例如 “ 保本基金 ” 的名称引发的争议, “ 保本基金 ”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阐述了此类型基金产品基本属性,但投资产品均带有一定的风险属性,极端情况下, “ 保本基金 ” 的投资者仍存在损失本金的可能,但 “ 保本基金 ” 的名称本身相对确定,易产生 “ 刚性兑付 ” 的预期。其次还有保本基金所采用的连带责任机制的问题,即原《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规定担保方对于基金管理人拥有无条件追索权,该机制使得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倍增,存在一定的不妥之处。另外保本基金的管理过程中,部分管理人为提高收益而购买风险评级相对较高、信用评级相对较低的资产的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保本基金的运行风险。

在综合考虑《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运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我国资本市场近几年发展的现状后,本次《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指导意见》的亮点包括 “ 保本基金 ” 调整为 “ 避险策略基金 ” 、取消连带责任担保机制、完善对策略基金的风控要求。完善基金管理人风控原理要求等。既贴合 “ 保本基金 ” 运行的实际问题也为其进一步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本次《指导意见》部分亮点及解读如下:

首先是引入 “ 避险策略基金 ” 的定义,本次《指导意见》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将 “ 保本基金 ” 名称调整为 “ 避险策略基金 ” 。《指导意见》指出,所谓避险策略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避险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相关保障机制,以在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时,力求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指导意见》引入 “ 避险策略基金 ” 的概念,相对于原概念来说,定位更加清晰,能使得投资者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次《指导意见》同样对新老制度的过渡性工作进行了安排:存续的保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无须变更基金名称,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不得增持不符合规定的资产、不得增加稳健资产投资组合剩余期限、不得增加风险资产放大倍数等;存续保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则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调整产品保障机制,更名为 “ 避险策略基金 ” ,不符合的均须转为其他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原则上本次《指导意见》并不溯及既往,新老制度自然衔接。

其次,针对多次讨论的连带责任机制问题,本次《指导意见》明确取消。根据该《指导意见》的内容指出,所谓相关保障机制包括:(一) 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障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障义务人支付费用,保障义务人在避险策略基金到期出现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情形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差额。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保障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差额后,无权利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二)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障机制。相较于原制度的规定,本次指出保障义务人独立承担基金份额的保障责任,无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分担,从而将原连带责任机制正式阻隔。此项规定一方面将基金管理人与保障义务人的各自的权责相互剥离,各自独立,更加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最后,针对实际运作过程中,部分基金管理人纳入风险评级较高资产的行为,《指导意见》特地增加了投资限制级运作要求,提出 “ 稳健资产 ” 、 “ 风险资产 ” 、 “ 安全垫 ” 等概念及相应要求。本次《指导意见》指出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以获取稳定收益,尽力避免到期时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1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 (含) 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 (含) 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二)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等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同时《指导意见》也规定了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变动日监控报告制度、压力测试要求等具体制度规定。

本次《指导意见》内容相对详实和具体,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完善避险策略基金管理人风控管理要求、完善相关保障机制监管要求、适度控制避险策略基金规模、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要求、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等方面的内容。

综上分析,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认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使得投资者迫切需求更多的投资渠道,作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鼓励投资,引导资金的融通,另一方面也要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障投资者的基本利益的同时防范市场经济的非良性影响。本次《指导意见》内容相对详实,迎面现实问题,又预留进一步发展空间,极具现实性和前瞻性。但市场的发展瞬息万变, “ 保险策略基金 ” 在发展的过程中又会面临哪些问题,《指导意见》制度的落实能否切实到位仍需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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