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从理想特斯拉维权案看新能源车企的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领域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08-14 23:37:26  作者: 邓勇

2023年7月底,理想汽车将山东临沂一家汽车贴膜店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诸法院,由于索赔金额超过百万而成为舆论热点;

2023年8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号公开披露了一起特斯拉起诉“特斯拉二手车”的生效案例,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特斯拉”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30万元。

2023年8月10日,媒体报道上海法院对特斯拉诉“特斯拉啤酒”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特斯拉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上述案例正好折射出新能源车企在商标、著作权及竞争等知识产权领域容易遭遇侵权挑战,本文拟对此略作梳理。

一、注册商标侵权首当其冲

注册商标由于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通常是知识产权领域常见侵权的多发地带,而对于新能源车企而言更是侵权重灾区。根据新闻报道显示,在上述理想汽车起诉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下称“理想维权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理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店面门头、店内装潢及社交平台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1];而在特斯拉起诉“特斯拉二手车”一案(下称“特斯拉维权案”)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也成为原告的首要诉讼请求。在注册商标侵权方面,常见有以下关键问题会成为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1. 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这一问题的由来在于被告通常会抗辩没有将诉争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单纯属于“对商品或服务的必要客观描述”,所以也就不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务案例中,裁判机构基本是以被控使用标识的行为是否满足“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这一核心要件作为判断规则,只要满足这一功用则无论是在哪些方面使用了诉争标识,基本都会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

2. 被诉方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及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由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以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限,所以当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非核定商品或服务上时,就会产生商品或服务是否近似的判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对于这一问题树立了判断规则,也就是如果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则可认定构成近似。以特斯拉维权案为例,被告方抗辩其售卖二手车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构成近似,但法院认为“二手汽车销售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以及原告商标核定的电动车辆、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类别相比,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销售方式、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认定为属于类似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3],这一认定基本贯彻了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款关于“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规定。

来源:湖南高院《“特斯拉”起诉“特斯拉二手车”侵权,法院这样判!》一文
来源:湖南高院《“特斯拉”起诉“特斯拉二手车”侵权,法院这样判!》一文

那如果诉争标识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完全不同的领域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现实情况并没有这么乐观,今年2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特斯拉诉“特斯拉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认定原告“特斯拉公司的6枚涉案商标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在第12类电动汽车、电动运载工具、汽车商品上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4],而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的待遇;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属于“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认为与特斯拉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且在实际中已经产生了混淆、误认的后果……不正当地利用特斯拉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5]。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也于近日获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维持,已属生效判决。所以对于有可能被认定驰名商标的新能源车企而言,驰名商标可保护的范围几乎可以扩张到与新能源车完全不相关的其他领域。

来源:知产力《一审判赔500万!6件“特斯拉”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一文
来源:知产力《一审判赔500万!6件“特斯拉”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一文

二、企业名称混淆紧随其后

在上述列举的两起维权案中,均出现了原告主张被告更改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在理想维权案中原告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改企业名称,且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理想’文字”[6];而在特斯拉维权案中原告也同样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斯拉二手车’公司名称,不再使用‘特斯拉’字号”[7]。但在这两起案件中,原告所能援引适用的法律规范可能略有不同,以此也引出相同表现的侵权行为可能侵犯的是不同的法律权利。

1. 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含简称、字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就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并导致“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后果的商业混淆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特斯拉维权案中,被告特斯拉二手车公司长沙分公司就以企业字号系经合法注册登记具有正当使用基础作为针对原告要求更名的抗辩理由。但法院还是以“被告将原告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核心要素“特斯拉”作为企业字号,主观上显然具有攀附特斯拉品牌已建立声誉的故意……被告搭便车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认定无可指摘。但如果假设该案被告是以纪念天才科学家“尼古拉·特斯拉”才将其姓氏用于企业字号作为抗辩理由,不确定法院是否还能判定其更名。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表现是“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但并不代表利用谐音梗打擦边球就是可被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已经将这条路给堵死了,该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即使注册成“特嘶啦二手车公司”也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在理想维权案中,由于原告“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字号里并未包括“理想”二字,故其是否是以企业简称“理想汽车”作为维权依据还有待观察。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理想汽车起诉“理想贴膜店”,索赔120万!店主喊冤,网友吵翻,理想汽车回应!律师解读…》一文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理想汽车起诉“理想贴膜店”,索赔120万!店主喊冤,网友吵翻,理想汽车回应!律师解读…》一文

2. 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用于企业字号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所以在特斯拉维权一案中,被告的侵权之脚不幸同时踩到了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两只船上,从而印证了“脚踩两只船,迟早要翻船”的真理。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影随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已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实务当中,虚假宣传通常会与商标侵权及企业名称混淆相伴左右。在特斯拉维权案中,原告就主张被告在海报中使用“全国唯一特斯拉二手车连锁专营”的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法院也据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

来源:湖南高院《“特斯拉”起诉“特斯拉二手车”侵权,法院这样判!》一文
来源:湖南高院《“特斯拉”起诉“特斯拉二手车”侵权,法院这样判!》一文

而在理想维权案中尚未发现原告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主张,但在理想汽车法务部通过微博发布的说明里却含有“该店【冒充理想汽车官方】进行销售、团购等在内的商业活动,并被当地车主举报”等内容,如果上述说明属实,那对于该案的诉讼请求是否会有增加或变更的趋势,还有待新闻媒体的进一步报道。

来源于新浪微博理想汽车法务部
来源于新浪微博理想汽车法务部

四、著作权侵权偶有出现

在新能源车企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高发领域中,著作权不太常见,但并不排除会有机会现身。在特斯拉维权案中,法院对于原告就其注册商标主张的著作权侵权请求进行了评价,最终认定该商标同时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且同时主张商标权和著作权并不构成竞合,被告同样需要为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认定拓宽了新能源车企作为权利主体的维权边界,也给侵权者敲响了警钟。

综上,除了上述列举的几个领域以外,专利侵权特别是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也都是新能源车企容易遭遇挑战的多发领域。故对于新能源车企而言,构建知识产权的护城河和良好竞争的社会氛围任重而道远。

注释

[1] https://mp.weixin.qq.com/s/7ITJp3V0HJayEkLR1EF8Wg; 
[2] https://mp.weixin.qq.com/s/VPHYWBfX6jZCE1VPoZLviA; 
[3] 同脚注2; 
[4] https://mp.weixin.qq.com/s/eyxBjSIHWnvpHE5xOj0XTw; 
[5] 同脚注4; 
[6] 同脚注1; 
[7] 同脚注2;

本文来源丨知产前沿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邓勇

邓勇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合规、信息安全、电子商务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邓勇

邮箱:dengyo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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