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董事专题05:董事造成公司受损,是否需按“股权比例”赔偿股东?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3-19 23:52:06  作者: 道可特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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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企业和企业家们面临着内容之变、管理之变、风险之变……一个新的公司治理时代即将启幕!本系列每篇文章将以一则经典案例出发,从合规提示、裁判要旨、案情简介、法律分析、本案裁判要点、合规实务总结、相关法条等角度进行阐述,以飨读者。

01. 合规提示

从所有权结构上看,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经营运作后产生的利润归属于股东,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一荣俱荣、一损共损。但是现代公司法创设了“法人人格”,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于股东,公司的财产及利益也由此与股东的分隔开来。司法实践中,如董事等损害了公司利益,股东能否以其股东利益也一同受损为由向董事等追究赔偿责任?

本文将结合新、旧《公司法》规定及一则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乐视相关案件中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3民初384号案例(下称“本案”)进行分析。

02. 裁判要旨

在股东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中,应当以实际损害已经发生或必然发生为前提,只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股东才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其赔偿损失。在行为人的行为仅间接损害股东利益,且与股东自身财产权益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股东要求侵权人按照股权出资比例直接向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03. 案情简介

1. 目标公司乐视体育公司经过A+轮、B轮融资,投资人汇富公司合计持股4.14%;

2. 乐视体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职权包括:在公司年度预算之外,批准公司发生任何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债务或支出(无论是单笔或通过一系列相关的交易);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特定事项除了应由全体出席董事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外,还应当经至少一名投资方董事的同意;

3. 未经董事会决议,乐视体育公司董事长高某、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雷某及其配偶马某、财务负责人周某向乐视控股公司提供40亿元借款,后续乐视体育公司出现经营困难;

4. 汇富公司就乐视体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董事等相关责任人根据乐视体育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赔偿股东汇富公司产生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B轮投后估值一乐视体育现时估值)*汇富公司持股比例,乐视体育现时估值=乐视体育2016年底净资产*估值倍数1。

04. 法律分析

一、如何区分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两个平行的案由,实质上属于侵权纠纷,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如何区分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二、“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需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1. 受损害的“股东”一般是公司内部认可的股东

利益受损的股东准备提起诉讼时,需确保自身股东身份不存在争议。在法院立案审查时,工商登记的股东作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原告的,法院一般不会要求额外再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

但根据公司法内外有别原则,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实际上是公司内部相关主体的纠纷问题,因此,司法实践主要难点是未经工商登记认定的股东,包括股权代持中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后未完成工商变更的受让方、通过婚家继承等关系取得股权后未完成工商变更的继承人、离婚配偶方等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或者是否也是适格原告,属于立案过程中重点审查的要件,也容易出现很难立案的情况。关于股东的身份问题,后续专题文章会讨论。

2. 股东受损的“利益”需是“直接利益”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本质属于侵权纠纷,被侵害的权益为股东利益,且相关利益需达到“直接受损”的程度,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股东利益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司法实务中,原告股东对其权利直接受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于股东,公司利益不等同于股东利益。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收益分红,但不能直接获取公司的财产。即使公司遭受了损失,也未影响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利,股东不能据此直接请求赔偿,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终243号案件中也持同样观点。

因此,在股东利益受损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如果行为人仅损害了公司利益,股东不能因其股东身份,就认为该案由项下的股东利益也受到了侵犯,该类案件一般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3号案件中认为,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的,不能基于此种间接的损失要求侵权人直接向自己赔偿损失。

同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938号案件中也认为,公司的利益受损,股东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代表诉讼,而不能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之诉。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

新、旧《公司法》均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最本质的身份为投资者,虽享有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却不必然参与公司管理。在公司实际已由董事、高管等组成的“管理层”控制下,容易引发公司董事、高管的道德风险,法律赋予股东在其利益受损时以诉讼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例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新01民再101号案件中认为,即使法定代表人占有公司款项,是在侵害公司的利益,但并未直接侵害公司出资人的权益,应由公司主张权利或者股东代表公司主张权利。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担责任问题

公司经营中常见“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等情况,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董事,但是处处僭越董事的职权,最终导致登记备案的董事成了“背锅侠”。

根据新《公司法》第180、192条等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避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实现公司的良性运行。

05. 裁判要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就乐视体育公司与乐视控股公司之间(未经董事会审批)的借款行为,上述被告(乐视体育公司董事等)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进而是否须承担原告(股东汇富公司)诉求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借款行为本身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在股东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中,应当以实际损害已经发生或必然发生为前提。汇富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后只能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分取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等权利。但股东的财产权益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故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股东方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在本案中虽然存在汇富公司所主张的董事高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但其后果首先是导致乐视体育公司的债务增加,造成债务不能清偿有诸多原因,且即便不能清偿,也仅构成乐视体育公司的损失,仅是间接损害了汇富公司作为股东的利益,而与汇富公司自身财产权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汇富公司以其享有乐视体育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依据,要求雷某、高某赔偿其损失,混淆了“损失”承受的主体,也违反了股东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故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06. 合规实务总结

笔者及团队专注于公司业务领域,办理过大量公司纠纷案件,亦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为突出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指引企业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的优化提升,避免步入他人后尘,特总结并合规提示如下,以作参考:

一、对股东:在损害自身利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可考虑其他救济途径

1. 起诉之时需确保自身股东身份合法有效

本文第四部分就股东资格认定争议进行了简要概括,原告起诉首先要确保主体适格,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证据都可以证明股东身份,或者提供公司内部书面认可是股东的证据材料。若自身股东身份存在争议或瑕疵的,需先行提出确认股东资格之诉或通过变更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方式固定股东身份。

2. 证明侵权行为与股东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前文分析,未分配的公司利益不属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受损并不直接导致股东的股权价值受损,故公司的损失不能视为股东的直接损失。

结合实务案例,属于直接侵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行为包括“公司非法清算注销未经股东同意且无法恢复”“未经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且无法返还”等,即董事等相关主体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直接对归属于股东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处分。例如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2民初598号案件中认为,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未经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之诉。

3. 考虑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

若股东所掌握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明股东利益直接遭受实际损害的程度,相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确实也造成了公司利益受损的,建议股东考虑以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进行维权。

但提示注意,股东代表诉讼应经过一定的前置程序方可提起诉讼,股东应当依据新《公司法》第189条提供已经过前置程序的证据,包括:证明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证明在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此,方可提起诉讼。

4. 新《公司法》提供了公司回购股权等维权路径

新《公司法》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第89条新增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情形,即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前文已分析控股股东对其指示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考虑到即便获得胜诉判决后的执行、实操等问题,利益受损的中小股东仍困于公司内斗、被大股东压制的漩涡中。故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新《公司法》增设了中小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利益受损股东可通过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退股,及时止损、维护自身利益。

二、对董事:优先保障公司利益可以让自己少担责

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首先需正确认识到:尽管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同向受益或损害,但是在法律上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相互独立。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是董事作为股东选聘的管理人员也应对股东负责,这也使得董事在面临公司与股东间利益冲突、大小股东间利益冲突时难以抉择:

• 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或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优先保障公司合法利益,公司合法利益是核心利益;

• 董事根据是股东会选任还是股东根据协议委派,或是由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董事,股东大会选举的独立董事等,承担的义务有所差别。董事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之外,还需履行与股东约定的义务(如有);

• 如董事履职过程中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影子”,一切行为均遵循命令行事,而没有独立履职的意识,会将自身置于被追究赔偿责任的巨大风险中。

综上,董事在履行自身岗位职责、行使权利时,切忌将自身工具化,机械地听命行事,而应全面理解自身所肩负的职责,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义务。

07. 相关法条

新《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友福

申友福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

邮箱:shenyoufu@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晖

刘春晖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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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矫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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