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独家解读 | 简析P2P类资产证券化风控监管思路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4-25 14:09:57  作者: 公司业务律师团队

摘要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介绍,P2P在2013年迎来了爆发式的发展期,目前行业监管尚未定型,P2P自身也在寻找突破,因此,P2P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即P2P类资产证券化从可能变成了现实。

资产证券化是作为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工具,尤其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其重要性就不言而喻。在此基础上,P2P在2013年迎来了爆发式的发展期,目前行业监管尚未定型,P2P自身也在寻找突破,因此,P2P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即P2P类资产证券化从可能变成了现实。

一、P2P类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一系列组合、打包,以该资产的预期现金流收益权为基础进行证券化交易的方式。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合作担保和小贷公司承诺溢价回购的业务。

二、P2P类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 

近年来,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势头迅猛,2014年全年发行总额过3000亿,比2013年增长了约10倍,整个2015年的发行总额接近6000亿,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占比略有下降,但占比依旧近七成,企业资产证券化占比增至三成,资产支持票据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记。

与此同时,P2P网贷行业也在快速扩张,在这样的大形势下,二者的珠联璧合让人产生无限遐想。截至2015 年底,我国P2P类资产证券化规模化已达1000 亿元,占全部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的20%,直观的数据让我们坚信P2P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大有可为。

三、P2P类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

P2P类资产证券化,顾名思义是基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演变而来,其操作流程大致如下:

1.债务人(小贷客户)因其自身的资金需求将其资产抵押给发起人(小贷公司);

2.发起人(小贷公司)将需用来证券化的资产打包成资产包,构建成一个资产池;

3.类SPV机构接受资产池后重新安排现金流,发行针对该资产池的证劵或债券凭证;

4.类SPV机构委托承销商发行债券;

5.发起人(小贷公司)负责回购来实现投资收益。

四、P2P类资产证券化特点 

根据P2P类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我们可以了解到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其具有自身的特点:

1.参与主体职能具有关联性。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的SPV机构大多是专业性机构,如信托公司,而P2P类资产证券化中发起方、类SPV机构、承销商往往是P2P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 

2.资产不具有破产隔离性。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流动是单向的,资产被信托公司买断后,利用信托公司的特性实现风险隔离。P2P类资产证券化中,因为发起人、类SPV机构、承销商可能存在关联性,相当于发起人将资产直接抵押给投资人,也就未能实现破产隔离。

五、P2P类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中国的P2P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不仅要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同时要明确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其发展符合中国转型发展和金融市场改革的需要, 对于P2P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建议如下:

1.审慎选择证券化业务发起方

目前P2P类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方主要是与P2P网贷平台相关联的小贷公司,在此前提下,平台想要严格审核小贷公司的资质及项目情况,冷静客观地判断所提供资产的兑付风险是不现实。建议平台能够选择实力强劲的融资机构作为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方,则既能降低资产的兑付风险,又能避免相关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提高平台的信誉度。

2.积极引入外部机构增信

P2P网贷平台因其自身特点,没有真正意义上的SPV,不能实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破产隔离,致使投资人望而却步,建议采取在国有产权交易所进行登记及银行托管,交易所对进行挂牌的产品会进行分类确权,利用外部增信的方式,提振投资人投资信心。

3.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融资方及其项目的有效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增强发起方、P2P网贷平台及投资人互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的透明度,让投资人有的放矢,提高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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