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知产·业绩 | 泡沫玻璃领域发明专利无效案终审胜诉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01-30 22:03:01 作者: 刘元霞、张炳楠
2023年1月5日,就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人)与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之间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道可特知产团队的高级合伙人、资深专利代理师刘元霞和张炳楠代理专利权人,助力客户在无效宣告程序、行政诉讼两审程序中均获胜诉。
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为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上诉人选取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或者证据13)均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粉磨工段所使用的管磨机及其研磨介质级配等特征。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该生产装置是否具备创造性。对此,上诉人主张:所述的生产装置明显系现有技术中多个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因此在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或证据1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9得到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争议,终审判决采纳了专利权人的意见,并论述如下:
从证据2的简介和正文部分可知,其主要涉及水泥工业或其它有关工业中粉磨工作的科研、设计和生产的技术领域。虽然上诉人上诉主张证据2的技术领域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一致,但是水泥与泡沫玻璃属于不同的产品,证据2只是在简介中提到“或其它有关工业”,没有明确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或给出其可用于泡沫玻璃生产领域的指引。在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水泥的加工领域和泡沫玻璃生产领域具有通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没有动机将用于水泥工业的管磨机应用于泡沫玻璃领域,也就没有动机将证据2与证据1或证据13相结合。
同理,证据9涉及的是用于球煤机中的研磨介质,由于球煤机所研磨的对象与泡沫玻璃的原料在材料种类、性能、硬度等方面均不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用于球煤机中的研磨介质直接应用于研磨泡沫玻璃的原料,也就没有动机将证据9与证据1或证据13相结合。
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他证据,所述每份证据均只是涉及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者证据13之间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某一部分特征,且涉及技术领域广泛,并不仅仅涉及泡沫玻璃领域。在没有其它证据给出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不经创造性劳动便将众多不同领域的不同技术特征相结合。
本专利提供的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大多采用的间歇式球磨机存在研磨时间长、产量低、研磨介质磨损率较大、粉料粒度不均匀、磨好出粉时伴随大量扬尘等问题,其主要对粉磨工段进行改进,采用了具有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管磨机,达到研磨产量大、效果高、过程无污染等效果。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系各个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前述区别技术特征。
本案终审判决支持了专利权人的全部主张。案件审理过程中,道可特知产团队代理人就涉案专利与相关证据的技术领域差异、现有技术的相反教导等具体法律问题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由此得到各级审理机关的认可。
作者简介

刘元霞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资深专利代理师
业务领域:专利侵权和无效、专利申请、答复和复审、非诉法律服务(FTO,有效性等)、反垄断、商业秘密

张炳楠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资深专利代理师
业务领域: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专利侵权、技术合同纠纷等争议案件;非诉法律服务(FTO,有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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