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研究|中美贸易新变局:取消中国PNTR地位调查的法律解析与应对建议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6-03-06 21:00:00  作者: 国际贸易团队

引言

2026年2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USITC”)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启动一项编号为332-609的事实调查,审查取消对所有中国产品的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以下简称“PNTR”)待遇在六年期间内对美国经济、产业和产品采购的影响。该调查系依据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报告中的指示,在2026财年拨款法案框架下自行启动,预计于2026年8月21日前发布调查报告。

这一调查的启动并非突然之举,而是近年来美国国内要求重新审视对华贸易关系的政治动能不断累积的结果。从2024年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USCC)建议国会撤销中国PNTR地位,到2025年1月众议院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主席Moolenaar与民主党议员Suozzi联合提出《恢复贸易公平法案》(Restoring Trade Fairness Act),再到特朗普总统就职首日即指示内阁评估相关立法提案,撤销中国PNTR地位已从学术讨论演变为美国两党共识下的切实立法议程。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在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中以6比3裁定,总统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单方面加征关税违法。这一里程碑式的判决直接推翻了特朗普政府此前依据IEEPA实施的全球性关税措施,包括对华关税最高达145%的税率安排。在行政权加征关税的路径被最高法院封堵后,通过国会立法撤销PNTR地位成为实现对华关税结构性调整的核心替代方案,332-609号调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PNTR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深入解析USITC调查的法律依据与范围,系统评估撤销PNTR对关税结构和中美贸易的多维影响,并结合当前最高法院判决后的关税政策变局,为相关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应对建议。

一、PNTR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基础

(一)从最惠国待遇到永久正常贸易关系

要理解当前调查的意义,首先需要回溯PNTR制度的历史脉络。永久正常贸易关系的前身是“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MFN)。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四章(Title IV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总统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尤其是《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关于自由移民的要求)后,逐年授予MFN待遇,但该待遇需经国会年度审查,随时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1980年至2001年间,中国的MFN地位正处于这种年度审查机制之下。每年的审查不仅带来政策不确定性,也构成了中美双边贸易关系的潜在风险因素。学术研究表明,这种关税不确定性——即中国产品随时可能从适用MFN税率(约2.5%的加权平均税率)回退到《1930年斯穆特-霍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确定的Column 2高税率(加权平均约为30%甚至更高)——对中国对美出口构成了实质性抑制。

2000年,在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背景下,美国国会通过了《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法案》(U.S.-China Relations Act of 2000),正式授予中国PNTR地位。这一决定意味着中国不再需要经历年度审查,可以永久性地享受美国关税表Column 1中规定的MFN税率。从法律效果而言,PNTR消除了关税回退的不确定性,为企业将生产环节转移至中国提供了可预见的政策环境,也为中国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铺平了道路。

(二)PNTR与美国关税体系的Column 1/Column 2结构

理解PNTR撤销的关税影响,需要了解美国《协调关税表》(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HTS)的双栏结构。Column 1税率适用于所有享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基本对应WTO框架下的MFN税率,总体加权平均约为2–3%。Column 2税率则适用于不享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这些税率大多可追溯至1930年《斯穆特-霍利关税法》时期,未经历此后数十年的多轮多边关税减让谈判。目前仅白俄罗斯、古巴、朝鲜、俄罗斯四国适用Column 2税率。

Column 2税率的水平远高于Column 1。根据纽约联储的研究,Column 2与MFN税率之间的平均差距(“gap”)约为24个百分点,且不同产品间差异极大。某些品类的Column 2税率可达40%–70%,个别产品甚至超过100%。如果中国被撤销PNTR地位,理论上其所有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将从Column 1税率跃升至Column 2税率,关税负担将发生量级上的变化。

(三)PNTR的原始政策逻辑与实践偏离

授予中国PNTR地位的政策假设是:将中国纳入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将促使中国推进市场化改革、开放国内市场、保护知识产权,最终实现“双赢”。然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历年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反复指出中国在WTO合规方面存在持续性问题,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和优待政策未见收敛、强制技术转让做法屡禁不止、市场准入承诺落实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执行薄弱等。

从经济数据看,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美中货物贸易逆差从2001年的约830亿美元扩大至峰值时的超过4000亿美元。美国制造业就业人数在2000至2010年间减少了约600万个岗位,其中相当比例被归因于“中国冲击”(China Shock)。这些数据为撤销PNTR的政治动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论据。

二、USITC 332-609号调查的法律依据与调查范围

(一)调查的法律授权

USITC启动本次调查的法律依据为《1930年关税法》第332(b)条(Section 3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19 U.S.C. §1332(b))。该条款授权USITC自行启动涉及关税、贸易和竞争力事项的事实调查(factfinding investigation)。与USITC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作出裁决的职能不同,332条调查的性质为客观的事实调查和独立分析,USITC在调查报告中不作政策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查的启动背景具有特殊性。2026年1月23日,总统签署的《2026财年商务、司法、科学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9-74)为USITC提供了运营经费。伴随该法案的众议院拨款委员会报告中包含了指示USITC开展此项调查的语言。因此,虽然形式上是USITC依据332(b)条“自行启动”,实质上是响应国会拨款委员会的明确指示。这种通过拨款报告语言推动调查的模式,体现了国会在行政权加征关税路径受限后,主动介入对华关税政策制定的强烈意愿。

(二)调查的核心范围

根据USITC公告和联邦公报通知,332-609号调查的核心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全面撤销情景分析。调查将评估对所有中国产品撤销PNTR待遇、适用HTS Column 2中更高的非MFN税率后,在六年期间内对美国贸易流量、国内生产、消费者价格以及受影响最为直接和严重的关键产业的冲击。这意味着调查将模拟一种极端情景:中国产品从享受约2–3%的MFN基本税率(不考虑已有的叠加关税),骤然跃升至平均30%以上的Column 2税率,叠加现有的各类惩罚性关税后的综合效应。

第二,分阶段实施的替代情景。调查还将审查一种替代方案:国会撤销PNTR待遇后,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产品子集分五年逐步实施关税上调。这一替代情景的设计明显参考了国会立法提案(如《恢复贸易公平法案》)中的分阶段方案,该法案提出对非战略性产品加征最低35%从价税,对战略性产品加征最低100%从价税,并在五年内逐步到位。

(三)时间节点与公众参与

调查设定了紧凑的时间表:公众书面意见的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3日(东部时间17:15前),最终调查报告预计在2026年8月21日前发布。鉴于时间紧迫,USITC明确表示不计划举行公开听证会。所有书面意见须通过USITC电子文件信息系统(EDIS)提交。

对于可能受到影响的企业和行业协会而言,4月13日的书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至关重要。这是企业向USITC表达其对关税上调影响之关切、提供产业数据和分析的关键窗口。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尽早着手准备书面意见。

三、最高法院IEEPA关税裁决:332-609号调查的关键催化剂

(一)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的核心裁决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在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案(合并审理V.O.S. Selections v. United States案)中作出裁决,以6比3的票数判定总统依据IEEPA加征关税违法。首席大法官罗伯茨(Roberts)撰写的多数意见认为:IEEPA授权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监管……进口”(regulate ... importation)的条款,并不包含加征关税(impose tariffs)的权力。法律文本中从未出现“关税”“税”等字眼。

罗伯茨大法官进一步援引了“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指出如果接受政府对IEEPA的解释,将赋予总统“单方面加征无限额关税”的权力,这种对总统关税权的“变革性扩张”(transformative expansion)需要国会的明确授权,而IEEPA的立法文本并不支持这一解读。大法官戈萨奇(Gorsuch)和巴雷特(Barrett)加入多数,与三位自由派大法官共同构成6票多数。托马斯(Thomas)、卡瓦诺(Kavanaugh)和阿利托(Alito)三位大法官持反对意见。

(二)裁决对现行关税体系的直接冲击

该裁决的直接效果是推翻了特朗普政府自2025年以来依据IEEPA实施的全部关税措施,包括:针对2025年4月2日“解放日”宣布的全球性“对等关税”(最高对中国达145%)。根据税务基金会(Tax Foundation)的估算,通过IEEPA征收的关税总额已超过1600亿美元,未来十年预计将超过1.4万亿美元。裁决使这部分税收化为乌有。

然而,该裁决并未影响依据其他法律授权实施的关税,包括: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Section 232)加征的钢铝关税、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Section 301)对华加征的关税,以及此前已经存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三)行政权的应急回应与国会立法的长期路径

特朗普总统在裁决当天即宣布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Section 122, Trade Act of 1974)签署行政令,对全球进口征收10%的“临时进口附加税”(Temporary Import Surcharge)。然而,第122条的权限存在明显限制:附加税上限为15%,且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50天(可延长至300天)。这意味着该措施本质上是一个过渡性安排,无法替代IEEPA关税所提供的高税率和持续性。

正是在这一权力真空下,通过国会立法撤销PNTR地位、以立法形式永久性地重构对华关税体系的方案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动能。332-609号调查可以被视为国会为这一立法进程准备“弹药”的关键一步——通过USITC这一独立、非党派机构的专业分析,为立法提供经济影响评估的数据基础。

四、撤销PNTR对关税结构的多层次影响

(一)基础税率的跃升:从Column 1到Column 2

撤销PNTR最直接的效果是中国产品的基本适用税率从Column 1(MFN税率)跃升至Column 2(非MFN税率)。如前所述,二者之间的平均差距约为24个百分点,但不同产品间差异极大。某些低端制造业产品的Column 2税率可能为35–50%,而部分高科技产品的Column 2税率可能更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Column 2税率与现有叠加关税之间的关系。目前对华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在MFN基本税率之上,可能已经叠加了Section 301关税(通常为25%)、Section 232关税(钢铝产品25%)、以及最高法院裁决后依据Section 122实施的10%临时关税。如果PNTR被撤销,Column 2税率将替换Column 1税率成为新的“基础层”,其上再叠加上述惩罚性关税。这意味着某些产品的综合关税率可能达到极为惊人的水平。

举例而言:假设某类中国出口产品的Column 1 MFN税率为3%,Column 2税率为45%,且适用25%的Section 301关税。在现行体制下,综合税率为3% + 25% = 28%。在撤销PNTR后,综合税率将变为45% + 25% = 70%,税率增幅超过一倍。对于此前已适用高额叠加关税的产品,撤销PNTR所带来的边际影响可能相对有限;但对于此前仅适用MFN基本税率、尚未被额外关税覆盖的产品类别,冲击将尤为剧烈。

(二)国会立法提案中的“新Column”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主要的国会立法提案并非简单地将中国移入现有的Column 2,而是提出在HTS中创设专门针对中国的新关税栏目。以《恢复贸易公平法案》为代表的方案设计了双层税率结构:非战略性产品适用最低35%的从价税率,战略性产品(基于拜登政府的先进技术产品清单和中国“中国制造2025”计划中的重点领域确定)适用最低100%的从价税率。该方案还设置了五年分阶段实施路径:第一年实施关税增幅的10%,第二年25%,第四年50%,第五年100%。

332-609号调查明确将这一“分阶段对国家安全产品子集实施关税”的替代情景纳入分析范围,这表明USITC的调查框架与国会立法提案之间存在高度的呼应关系。

(三)对产业链的分化影响

撤销PNTR的影响将因产业而异,呈现高度分化的格局。对于已经在中美贸易摩擦中经历多轮关税冲击的行业(如钢铝、光伏组件、电子产品等),企业可能已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供应链布局,撤销PNTR带来的边际冲击相对可控。但对于此前未被额外关税覆盖的产品类别,尤其是消费品、原材料、中间品等,关税的骤然上升可能导致严重的成本冲击和供应链断裂风险。

从美国产业的角度,USITC的调查报告将重点关注“因中国商品关税上调至更高非MFN税率而可能直接且最受影响”的产业。这些产业可能包括:高度依赖中国进口中间品的美国制造商、以中国为主要采购来源的零售和消费品企业、以及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替代供应来源的行业。同时,部分与中国进口存在竞争关系的美国国内生产商可能从关税上调中受益。

五、WTO法律框架下的合规风险与国际影响

(一)PNTR撤销与WTO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冲突

从国际法角度审视,撤销中国PNTR地位将引发与WTO规则的严重冲突。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一条确立了“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将给予任一成员的最优惠关税待遇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便享有该框架下的MFN待遇。

如果美国单方面对中国产品适用高于MFN税率的关税,而不对其他WTO成员采取同等措施,将构成对GATT第一条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违反。美国在WTO框架下约束关税(bound tariff)的承诺也将面临挑战。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25年4月发布的白皮书中已明确指出,WTO相关规则要求成员无条件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这一要求具有约束性法律效力。

当然,美国可以援引GATT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Security Exceptions)条款,或GATT第十三条“非适用”(Non-Application)条款作为抗辩。但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且适用安全例外需要“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为前提,在和平时期对一国的全部贸易适用安全例外的做法缺乏先例,很可能遭到WTO其他成员的挑战。

(二)中国的潜在反制措施

基于对等原则,如果美国撤销中国的PNTR地位,中国极有可能采取对等的关税反制措施。中美贸易摩擦的历史经验表明,中国通常会在关税反制的规模和节奏上与美方保持大体对等。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和多方学术分析,如果中美双方均将基础关税提高至Column 2/非MFN水平,对两国及全球经济的冲击将远超单方面加征关税的影响。

美国在华企业和对华出口商可能首当其冲。中国目前是美国农产品、飞机、半导体设备等的重要出口市场,对等反制将使这些行业面临严重的市场准入障碍。此外,中国还可能在非关税领域(如投资审查、政府采购、技术标准等)采取限制措施,进一步加大美国企业在华经营的难度。

六、对中国出口企业与跨国供应链的影响评估

(一)直接出口的成本冲击

对于直接向美国市场出口的中国企业而言,PNTR撤销意味着基础关税成本的大幅上升。以纺织服装、家具、电子消费品、机械设备等对美出口量较大的品类为例,从2–3%的MFN税率跃升至30–50%甚至更高的非MFN税率,将严重削弱价格竞争力。对于利润率本就微薄的出口企业,这种关税冲击可能是致命的。

但也需要指出,在经历了2018年以来多轮关税升级后,大量中国对美出口企业已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供应链调整——包括将部分产能转移至东南亚、墨西哥等地,或通过转口贸易方式规避高关税。PNTR的撤销可能进一步加速这一产业链重构进程。

(二)跨国企业供应链的连锁反应

对于在中国设有生产基地、向美国市场供货的跨国企业而言,PNTR撤销的影响更为复杂。这些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其全球供应链的经济可行性,可能面临以下挑战:一是中国工厂出口至美国的产品成本大幅上升,需要在提价、压缩利润和转移产能之间做出取舍;二是中间品和零部件从中国进口的成本增加,即使最终产品在第三国组装,也可能受到原产地规则的约束;三是供应链调整的时间成本和沉没成本,建设新的生产设施、培训工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均需要数年时间。

(三)“中国+1”战略的加速演进

PNTR撤销的预期效应已经在推动“中国+1”(China Plus One)供应链分散化战略的加速实施。越南、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马来西亚等国有望成为产能转移的主要承接地。然而,这些替代生产基地在劳动力技能、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集群、营商环境等方面与中国仍存在显著差距,短期内难以完全替代中国在全球制造业中的地位。

对于相关企业而言,需要在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不同产品线在替代生产基地的可行性、转移产能的时间表与成本预算、原产地规则和区域贸易协定(如USMCA、RCEP等)的利用可能性、以及在多情景下(PNTR被全面撤销或仅分阶段实施)的风险敞口。

七、实务建议:企业如何应对PNTR调查及潜在撤销

(一)积极参与USITC调查程序

1. 提交书面意见。332-609号调查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了直接向USITC表达关切的窗口。无论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还是依赖中国进口的美国进口商和下游企业,均应认真考虑在2026年4月13日截止日前通过EDIS系统提交书面意见。意见的核心应当围绕:关税上调对特定产品/行业的具体影响数据、供应链替代的可行性与时间成本分析、对美国消费者价格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评估等。

2. 委托专业机构准备经济影响分析。书面意见中如能附带有说服力的定量分析,如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或局部均衡模型的行业影响评估,将极大增强意见的分量和说服力。

(二)开展关税影响的情景规划

企业应当立即着手对PNTR可能被撤销的不同情景进行量化评估,至少应覆盖以下三种情景:情景一,PNTR被全面撤销,所有中国产品适用Column 2税率,叠加现有的Section 301、Section 232和Section 122关税;情景二,PNTR被部分撤销,仅对国家安全相关产品分五年分阶段提高关税至35%–100%;情景三,调查结论为不建议撤销PNTR,但现有关税架构维持不变(值得注意的是,USITC的332调查仅提供事实分析,不作政策建议,最终决策权在国会)。

对于每种情景,企业应评估:对各产品线的关税增量、对产品成本和终端售价的传导效应、对市场需求和市场份额的影响、以及对财务报表的综合影响。

(三)供应链韧性建设

中长期来看,无论PNTR最终是否被撤销,中美贸易关系的结构性调整趋势已经确立。企业应当将供应链多元化和韧性建设作为战略优先事项,具体包括:评估和推进替代生产基地的布局(注意同时考虑目标国的贸易协定网络、关税优惠资格和原产地规则);强化供应链的可视化管理和风险监控能力;建立灵活的采购和物流网络,以便在关税环境突变时能够快速响应。

(四)合规架构的审查与优化

在关税政策频繁变化的环境下,企业应当对其贸易合规架构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以下方面:海关申报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包括原产地认定、关税归类、估价方法等);是否存在合法利用自由贸易协定、保税区、加工贸易等制度安排降低关税负担的空间;反规避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洗产地”行为的执法力度持续加大)。

(五)关注立法动态,提前布局政策沟通

332-609号调查是更大立法进程的一个环节。企业应密切关注美国国会关于撤销PNTR的立法提案进展,特别是《恢复贸易公平法案》等核心提案的委员会审议动态。对于大型企业和行业协会而言,通过合法的政策沟通渠道(如行业协会游说、参与国会听证等)表达立场,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

结语

USITC 332-609号调查的启动,标志着美国撤销中国PNTR地位的进程从政策讨论正式迈入制度化的评估轨道。结合最高法院对IEEPA关税的否决性裁决、国会两党在对华贸易强硬立场上的高度共识、以及行政权对替代关税路径的积极探索,撤销PNTR的可能性正在显著上升。

对于涉及中美贸易的各方而言,这不仅是一次关税结构的调整,更可能意味着持续二十余年的中美贸易基本框架的根本性重构。企业需要以战略性的视角审视这一变局,在积极参与调查程序、开展情景规划、推进供应链调整和强化合规建设等维度上,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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