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丨合伙人王咏静律师辩护的某挪用资金罪一案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11-16 23:13:34 作者: 道可特律所
近日,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王咏静律师及谢潮阳律师辩护的某企业高管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某市区公安机关指控,本案当事人在担任报案人公司高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用于公司经营的备用金购买个人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涉嫌触犯“挪用资金罪”。
办案经过
1.进行法律及案例检索
在当事人咨询接受委托前,辩护律师针对案发的挪用资金罪进行法律及案例检索,并在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提出初步的分析意见,取得当事人认可。
2.充分阅卷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快速准备好委托手续,前往检察机关调卷阅卷,并对案卷重点内容进行标注和分析。
3.收集有利证据
辩护律师在案卷中了解到当事人购买的案涉理财产品名称,从银行查询下载案涉理财产品的《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发现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发现因购买理财产品的时间短,当事人的银行流水中并未显示存在收益。同时,就案卷中了解到的其他相关情况,和当事人沟通,并指导其收集相关证据。
4.口头及书面表达辩护意见
在阅卷和梳理事实后,经团队讨论研究,从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法益侵害性”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挪用”和“营利活动”、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故意”要件等三方面论证当事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并在邮寄书面辩护意见后,与案件承办检察官电话沟通。律师的专业和敬业得到承办检察官的特别认可和称赞。
5.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
本案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承办检察官告知本案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即已提前介入,但公安机关坚持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观点分歧,认定构成无罪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存在较大阻力。
针对这一情况,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电话沟通,指出本案与一般“挪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案的不同,本案中当事人并非将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出,案涉“备用金”是由员工占有、保管,已经脱离了公司的控制,类似于公司的“报销”制度,并再次从资金最终用于公司事务、未给公司资金增加风险、公司备用金管理惯例等多方面阐述辩护意见,并希望承办检察官、公安机关及相关方了解辩护人意见。
6.参加听证会
鉴于本案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办案机关内部同样存在不同意见,因此承办检察官决定召开听证会。辩护律师在听证会前制作辩护意见思维导图,并在听证会上从多个角度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取得听证员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多数意见。听证会后,辩护律师又将辩护意见重新整理成书面文档,向检察机关递交,并继续电话沟通明确及强调律师的辩护意见。
7.检察委员会最终决定不起诉
虽然在听证会上取得了多数听证员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有利结果,但仍然未形成一致意见,于是承办检察官将本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委会最终认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于被刑事追诉,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办案总结
本案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与常见“挪用资金”的情形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报案人公司的“备用金”管理惯例是先将资金转入员工账户,并非员工将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出;二是当事人将资金存入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且只持有一天多时间。
辩护律师认为,从犯罪构成要件及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本案均不构成犯罪;并且,从常识、常理、常情、常法来看,本案先行借款后报销方式处理企业事务的情形在实践中各企业单位普遍存在,如果本案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则企业单位中的许多人都将存在因此获罪的风险,也不能开此先例。
特别致敬,本案取得法定不起诉结果也要感谢承办检察官的专业、敬业和负责。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与检察官进行了数十次电话沟通,检察官均与辩护人耐心交流,并多次向报案人公司收集证据,体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与担当。
律师简介
王咏静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建设工程、(先)刑事辩护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谢潮阳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邮箱:xiechaoya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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