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丨道可特知产团队代理的达格列净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4-29 23:24:28 作者: 道可特律所
2024年4月26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3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道可特知产团队代理的“含有达格列嗪丙二醇水合物的药物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入选。
本案还入选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医药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典型案件。团队接受被请求人委托后,了解到双方曾就该品种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在全面分析协议内容后,就此主张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被控侵权药品的行为均发生在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期内,应认为在许可期限内获得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请求人就此主动放弃对被请求人于协议期内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药品的行为主张权利。涉案裁决区分了协议期内药品和非协议期药品的法律属性,充分保障了被许可人在协议期内的合法利益,为将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下文是对该案的简要介绍。
【案例】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含有达格列嗪丙二醇水合物的药物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号】沪知法裁字[2023]0018号
【代理团队】刘元霞 张炳楠 邢钊
【案情简介】
请求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获得“含有达格列嗪丙二醇水合物的药物制剂”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201489.X。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3年5月10日,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就其与被请求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获得仿制药上市许可的被控侵权药品达格列净片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关挂网采购的通知包含上述被控侵权药品,有关医院出售了被请求人制造的该被控侵权药品,因此被请求人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药品;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就被控侵权药品达格列净片的相关专利曾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但被请求人在许可协议终止后继续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药品,侵犯了请求人的涉案专利权。
被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被控侵权药品的行为均发生在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有效期内,应认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被请求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被控侵权药品的挂网行为,仅表明被请求人持有的药品品种即将通过当地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且被控侵权药品的挂网信息中并未显示药品价格和包装信息,也未与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任何议价行为,不应认定为许诺销售;被请求人实施挂网行为均在许可协议有效期内;认可被控侵权药品达格列净片落入涉案专利请求人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
(1)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被请求人向上海医保部门申请挂网的行为,属于为被控侵权产品后续销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
(2)专利权人有权决定权利处分的方式与时间。请求人曾与被请求人签署涉案被控侵权药品相关专利的实施许可协议,仅主张追究被请求人在协议终止后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妥。
上述案件的入选是道可特知产团队在卓越专业能力方面的一次集中展现,道可特知产团队将始终秉持“极致专业 极致服务”理念继续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诉讼解决方案。
律师简介
刘元霞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资深专利代理师
业务领域:专利侵权和无效、专利申请、答复和复审、非诉法律服务(FTO,有效性等) 、反垄断、商业秘密
邮箱:liuyuanxia@dtlawyers.com.cn
张炳楠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资深专利代理师、律师
业务领域:专利申请和复审、专利无效、专利分析及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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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专利侵权、专利链接、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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