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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SPV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逻辑与风险规制》一文分四个部分进行推送,本文系该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双层SPV资产证券化背后隐含的商业理性和法律动因。双层SPV资产证券化不仅契合特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为其他企业提供更多元的融资途径,而且能有效解决法律障碍,灵活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弥补我国欠缺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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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同日,为有效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丰富资本市场投融资工具,根据《通知》,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道可特私募团队将发布系列文章对《通知》和《指引》进行系列深度解读,第一篇将对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的交易内容进行解读,第二篇将主要讲解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专业胜任要求、专业机构的作用,第三篇将以公募基金投资人的角度出发,分析基础设施证券资产端中的风险。敬请持续关注道可特私募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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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具中国特色的双层SPV资产证券化,通过构造信托受益权作为合规基础资产帮助企业融资,是金融中介推动下形成的,复合商业理性与法律动因的金融创新。该模式的实质是回归企业主体信用的担保融资,可能存在被滥用于帮助企业加杠杆融资及监管套利,危及金融安全的风险,以及因信息披露和责任约束不到位,难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风险。有必要在肯定双层SPV资产证券化商业价值的基础上将其纳入企业资产证券化框架监管,予以贯彻必要原则和穿透原则,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并建立有效的约束规则,回应这一复杂法律构造的风险传导机制,助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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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从总体要求、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与报送等方面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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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受市场下行的影响,很多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即使大型公司也不例外,而这个冬天的疫情更是让困境公司雪上加霜,加剧问题的爆发。2月18日方正集团旗下6家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因方正集团明显不具备清偿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北京银行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方正集团重整。2月29日,海航集团官网宣布,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海南省海航集团联合工作组”,全力推进集团风险处置工作,这也意味着海航债务重组工作全面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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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同日,为有效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丰富资本市场投融资工具,根据《通知》,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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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同日,为有效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丰富资本市场投融资工具,根据《通知》,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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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信托因其具有的杠杆性和担保性等特征在信托产品的结构化设计中被广泛用作融资工具。结构化信托下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作为同一信托计划项下的共同受益人,由于双方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安排,在特定情况下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安排表现为劣后级受益人承诺优先级受益人保本保收益。但从《资管新规》第21条的规定来看,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存在可能不被现行监管机构认可的法律风险。不过,从司法裁判规则来看,《九民纪要》并不否认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保本保收益的权利义务分配安排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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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商标正向混淆,反向混淆是指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在前的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中国,商品和服务琳琅满目,令消费者目不暇接,而知名、稳定、有效的商标有助于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最大程度保护企业商标,针对反向混淆目前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特将商标反向混淆及相关典型案例加以分析研究,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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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频频“爆雷”,私募机构在投资供应链金融产品时要做好风险规避与风险控制,尽可能减少甚至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那么“雷区”在哪儿?如何“避雷”?本文将着重讲述私募机构投资供应链金融产品时,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