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济南办公室:如何理解商标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关系
来源: 道可特律所济南办公室 时间: 2020-12-01 17:10:38 作者: 王伟、刘玲玲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的经营者的不当行为,保护商业成果,实现市场竞争的自由、有序。商标本身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又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之存在必然的密切联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基于不同的权利基础、针对同一个或多个被诉侵权行为同时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此时更需准确理解和把握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根据两法各自的规则和原则并结合案件事实,对不同被诉侵权行为具体分型、准确定性,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以恰当的保护。
例如
原告依据其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主张被告的使用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应遵循商标侵权优先审查、不正当竞争递补审查的规则,因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从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不同角度对某些仿冒行为予以规制,两法之间可能存在法律规范竞合的关系,但两者在立法目的、构成要件、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均不尽相同。
作为一项授予商标持有人专有权的法律,商标法对于权利的边界、侵权行为的认定都规定了明确而具体的条件,但这一界限的明确使得不诚实经营者为了规避法律采取了多样化的行为来不正当地谋取利益,由于商标法对商标提供的是强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商标法提供补充保护的法律,因此应优先适用商标法,在能够用商标法对相关行为调整时无需再适用反法调整。
例如
在天津市普天童乐食品厂、邓金凤与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箭牌公司在中国依法注册的“益达”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及广泛的宣传推广,已在中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益达”牌木糖醇口香糖亦成为相关领域公众熟知的品牌。作为同类商品生产企业,天津市普天童乐食品厂将其生产的口香糖产品命名为“倍达”,在销售过程中暗示该产品为“益达”新推出的系列产品,使用了与“益达”口香糖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另外,天津市普天童乐食品厂在其生产的口香糖包装瓶贴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了“香港益达集团监制”字样,该行为既不属于对授权方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也并非为说明商品来源进行的合理使用,在客观上已经起到了标识商损害了“益达”商标的识别功能,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箭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然,天津市普天同乐食品厂这种搭他人“便车”造成市场混淆的使用方式,本质上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而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案件事实,灵活适用相关法律,实现协调保护。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已依法取得商标权并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业标识给予专门法上的保护,不论从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品牌声誉角度还是从净化市场、遏制不正当“搭车”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的意义。当然,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情况下,有必要继续审查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总体而言,商标法是权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法,两者有机结合才能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有序运行。
作者简介
王伟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中国农业大学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社会职务: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民盟济南市委文化委员会委员
济南市委统战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成员
刘玲玲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山东大学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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