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北京新规聚焦QFLP试点基金,助力“两区”建设发展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05-31 21:31:14  作者: 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北京“两区”建设又一重点任务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立法背景

2020年9月4日,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习近平主席郑重宣布:

“支持北京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设立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逐步放开公开市场投资范围限制”的举措。

随着扩大开放等一系列举措的实施,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全球创业资本最活跃的地区以及国际资本投资的热土,为积极推动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有关改革措施落地,北京市结合当前“两区”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及时修订相关政策,催生了《暂行办法》的发布。

二、扩大市场开放力度,落实QFLP试点规范化

我国于2011年正式启动QFLP试点基金政策,北京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于2011年2月28日发布《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出台了北京区域内的首部关于QFLP试点基金相关的政策。而本次《暂行办法》则是在旧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十年的实践经验进行的修订版本,修订后的内容更贴近扩大改革开放及“两区”建设的新形势的需求,展现了更开放、更便利、更市场化等特点。

《暂行办法》核心内容是围绕QFLP试点基金政策进行细化规定,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主要从以下方面对QFLP试点基金政策进行了明确修订与细化完善:

• 试点联审工作机制;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等各主体的资质条件;

• 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

• 申请流程以及信息披露与监管措施等等。

本次《暂行办法》的发布,为海外资本在国内进行投资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操作方式,同时,也为外商企业投资在税收、结汇、退出路径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其中,以下亮点与重点值得注意:

1. 创新监管机制,试点联审工作机制。本次修订建立了多部门的试点联审工作机制,由各监管部门对QFLP基金的设立以及运营管理进行联合监督审查,并明确各试点审核部门的工作职责。该机制由北京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试点工作。投资企业与投资人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可根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有序推进试点基金的设立及运营。

2. 明确各主体资质条件,整体上放宽了外商投资准入门槛,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基金管理企业准入门槛: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外资”两种模式。同时,QFLP管理人应满足的条件上对基金管理企业基金规模、运作规范、人员构成、登记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强制性的明确要求。

2)试点基金募集门槛:

允许QFLP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或契约制形式,与私募基金监管规则相衔接;同时,降低了QFLP基金规模的落地门槛,从5亿元人民币下调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境内外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对于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及境内外个人投资者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门槛——境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试点基金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自由调配基金间额度。《暂行办法》顺应了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于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放宽为可投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等,取消了须重点对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同时,《暂行办法》仅对试点基金的总额度进行了规定,在试点工作联审办公室同意的募集总金额内,允许QFLP管理机构成立多只试点基金,在各只试点基金间进行灵活调整,无需进行多次审批。

4. QFLP基金申请流程更便利。采用“一站式受理”方式,简化申请流程:由市金融监管局提供从注册投资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一对一专人服务,切实达到“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的效果。同时,各部门联审机制把控审核质量,由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北京外汇管理部、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试点机构的资质额度予以审核。

三、机遇与挑战并存,借助规则优势促成自身良性发展

从目前的国内各试点地区对QFLP基金发展的情况来看,QFLP基金仍为深受政策鼓励的重点试点基金,《暂行办法》的发布是对原有政策的升级,在透明性、便利化等方面均有很大的提升,使得QFLP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外商投资模式在操作上更灵活、更便利且具有更加优惠的条件,因此本次北京QFLP新规的进一步修订也将会吸引更多的海外资本在国内进行投资,为国内资本市场带来更大体量的投资外,对于引入境外金融资本来说,会带来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于推动国内股权投资行业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暂行办法》在结合了近年来监管实践经验并深入考量市场需求及特点的前提下,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为QFLP基金进行了针对性的松绑,为境外资金进入境内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与优越的条件,北京的金融开放将吸引更多优质境外资本来京发展,为北京的金融开放带来新的格局,也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机遇。

但是,伴随中国资产管理领域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及不断深入,市场竞争的愈演愈烈,QFLP基金的运行及投融资环境仍存在诸多问题:

1. QFLP试点基金有关政策虽对境外投资母公司的资质、资产或者资金量等各方面皆进行了限制性要求,但至今未曾颁布全国性的QFLP制度,更多的政策规定是地方政府在推动。在实践中,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及合规性方面缺乏更具实操指导性的法规规制和指引。

2. 资金在境内外流动时涉及的外汇管制问题仍为QFLP基金的主要问题。《暂行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试点企业的门槛,但相对于其他投资模式,QFLP基金的准入门槛仍然相对较高,而涉及到外汇结汇和用汇的问题时, QFLP的投资额度仍然无法一次性换汇使用,每一单投资都必须单独申请外汇额度,并需要进行投资行业的审查。另外,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操作,QFLP中的外资成分会被穿透看待,因此QFLP在进行下游股权投资时仍受限于有关禁止类或限制类的产业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但也限制了外资在国内市场的投入。

3. 根据QFLP试点基金近些年的实践,由于QFLP试点基金在募集、投资、退出整个环节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境外LP(有限合伙人)对于QFLP普遍持观望态度,导致大多获得QFLP资格的都是外资普通合伙人, QFLP基金试点在实践中形式大于内容。

针对上述QFLP试点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QFLP基金管理人在实际运作中,应注意根据2016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及当地政策性指引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运行;同时应时刻关注当地政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在QFLP试点基金方面的最新动态,及时掌握最新消息,把握最新趋势。

2. 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关注QFLP试点基金相关最新政策,事先就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

3. 各管理人应结合其资产端和资金端的诉求,在平衡各项商业考量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各项因素,以选择并优化最为合适的基金管理和投资架构。

4. 在内管外模式下,可以考虑如何借助试点政策扩大其募资范围接纳境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应注重将其关注的投资机会、拟采纳的投资策略与当前的监管规则相适应,在不影响专业化经营和同质化要求等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协调各既存业务实体的业务关系,平衡境内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配备,以符合试点规则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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