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新著作权法施行后如何更好地保护版权?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06-04 21:45:45 作者: 争议解决团队
摘要:近年来,随着版权(著作权即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著作权法较旧法完善内容较多,本文将围绕新著作权法的十项重要变动进行相应阐释。
一、对“作品”下定义
新著作权法将“作品”下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新法还将关于作品类型的原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可以看出,“智力成果”成为“作品”认证的重要标准,使得智力成果无需受限于其表现形式,只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即可被认定为作品,以鼓励作品的大胆创新。
二、明确视听作品范畴
新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更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随着视频产业的发展,许多视频,尤其是当下热门的短视频,包括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动画、flash作品,并非按照传统的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继续将保护标准设定为“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将过于机械且与实际不符。但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尚未作出规定,在邻接权部分保留的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之间的区别目前也还未明确,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未来实践中通过具体案例裁判,逐渐形成共识。
三、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发展,一些网络平台将传统媒体新闻报道照搬,认为可以不用征得许可地合理使用,且不支付报酬。新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这代表着,针对事件新闻所撰写的作品将受到新著作权法的保护。
单纯事实消息包括的只有最简单的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如果时事新闻反映了编撰者的语言文字风格、对新闻事件多角度多方面的挖掘,或在新闻中评论了相应评论和观点,且具有独创性,就属于编撰者的智力成果,该新闻将属于作品,而不是单纯事实消息。本次修改,将使“搬运”和“洗稿”等行为面临法律约束,对新闻媒体工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更甚。
四、将广播权扩大至互联网
新著作权法将广播权的权利范围扩大至互联网,将广播权的两种控制行为统一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不再区分有线还是无线,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被授权机构的维权具有重大意义。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不同,将广播权延及互联网,契合了“互联网时代”的新需求,从根本上解决了在网络实时转播电视节目需要适用“其他权利”进行兜底保护的状况。
新法有利于解决广播组织及其授权机构的维权难题,盗播主体可能面临更多诉讼,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侵权,从而有利于遏制侵害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盗版侵权行为。
五、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新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修改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较旧法删除了“向公众提供作品”中的“作品”二字,以及“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中的“其个人”三字。在当前网络环境下,一些侵权者不直接提供作品,而通过提供链接、后附账号等手段,给不特定公众提供获取作品的路径,但其行为构成对直接提供作品的实质性替代。
新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修改,有效弥补了旧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缺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再局限于必须提供作品,只要相关主体通过任何方式产生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结果,就可结合其他情形考虑其是否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六、新增特殊职务作品
新著作权法中,新增了特殊职务作品的类型,即“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且这类媒体职务作品与其他职务作品相同,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余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在当下媒体融合时代,这样的规定将增强媒体的社会责任心,明确媒体与其工作人员在创作上的著作权关系,以便单位对工作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有效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方式。
七、大幅提升法定赔偿上限并确定惩罚性赔偿
新著作权法的多项措施突显出对侵权行为加大力度地打击,其中,法定赔偿额上限由原来的50万元大幅提升至500万元,并新增了法定赔偿额下限为500元;并增设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进一步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相协调,有助于构建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
同时,新法调整变更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方法的顺序,由旧法: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顺序变为: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法定赔偿。新法作出的修改也是以法律形式对各法院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进行了认可。
八、著作权合理使用可能被实质缩限
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大前提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上升写入了法律,于法律层面完善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即合理使用:
① 只能作为特殊情况而存在;
② 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③ 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新法对作品类型放开的情况下,合理使用情形的规定仍为封闭条款,因此合理使用的范围于新著作权法中有可能被实质缩限,未来我们只能通过进一步关注司法实践个案进行判断。
九、细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当前一些主体购买版权而不自用,其目的是转让或分授版权而赚取差价,使网络平台使用版权的成本上升并最终由用户买单,导致商业维权案件频发,但作品著作权人未必能更多获益。新著作权法大幅修改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在定性上属于非营利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
其次,收费标准以协商为主,且组织需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最后,组织需要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使信息透明公开可供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十、凸显对残障人士的关爱
新著作权法将盲人改为阅读障碍者,增加“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不再限制作品类型,让阅读障碍者用能感知的方式使用作品,这让残障人士在立法上得到更多的关爱,有更多的机会体会到多姿多彩的文化,丰富内心精神世界。
除此之外,新著作权法还完善了权利制度,更好地平衡了作品传播中的利益关系,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明确合作作品权属;将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与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单独列明;增加职务表演的规定;要求行使相关权利时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
十一、结语
综上所述,新著作权法是对旧法的一次全面完善,增加“智力成果”的作品定义;修改相关表述使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准确;大幅提高法定赔偿额度并确定惩罚性赔偿等诸多措施,无一不体现新著作权法顺应当下时代的改变。我们未来在应用新著作权法时不仅要注意新法变动,还应注意其溯及力问题,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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