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及方式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1-06-08 20:42:21  作者: 房地产业务团队

摘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供应商材料款支付及承包人垫资款的偿还等各方主体的根本权益。在发包人无其它财产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对于承包人等多方主体而言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有效途径。实践中,建设工程并非处于静态无瑕疵的状态,可能出现建筑物上已设定了抵押权、发包人因其它债务涉诉等导致建筑物被查封拍卖或变卖的情况。因此,承包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合适的方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尤为重要。

一、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生效的前一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新《建工司法解释一》”),自此,原《建工司法解释一》、《建工司法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自始失效。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对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进行了修改,即由原“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修改为“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但起算点未发生变化,仍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对“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理解:何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新《建工司法解释一》亦未再细分,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因各方对“发包人应当给付之日”的理解不一,很容易使得发包人或其他权利人以“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主张承包人丧失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此,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8辑)中的观点,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可按如下标准确定:

一是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理由是工程竣工后,结算工程价款的条件已经具备,承包人应当及时主张工程价款,以稳定现有的法律关系。

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六个月内达成结算协议的,以结算协议确定的付款截止之日开始计算。

三是合同未履行完毕双方达成终止履行协议的,自协议约定的合同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1、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主张

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最为保险的方式即是在规定期限即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有申请拍卖建设工程的权利,一般而言,承包人可以先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建设工程优先权确认之诉或确权申请,然后请求拍卖建设工程,此种方式主要是通过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来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当然,如果发包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则承包人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提出该申请就意味着向发包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7民初1981号】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关于原告无法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辩称,虽符合相关规定,但正因为原告的装饰装修行为给案涉建筑增加了价值,确保了目前珍珠半岛酒店的正常营业,故原告应在其装饰装修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第二,合同虽约定了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但本案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案涉工程迟迟未竣工,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直至淳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的破产申请后,在确认债权时才委托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审计,直至2017年1月17日才确定原告所享有的债权,而原告在2016年11月就已经明确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故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未超过六个月的期限。”

参照(2017)浙0127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的裁判意见可知,承包人可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主张

建设工程实践中往往还存在另一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即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9730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鼎立机电公司通过出具《情况说明》的形式主张优先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申请人刘晓燕申请力天投资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说明力天投资公司从2016年6月8日开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鼎立机电公司在力天投资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于2016年10月20日向力天投资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3132万元主张优先债权,而力天投资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鼎立机电公司出具《债权审查结果复核通知书》对于鼎立机电公司3132万元优先债权的申报结果进行了通知。综上,鼎立机电公司向力天投资公司主张优先权的形式虽为《情况说明》,但是鼎立机电公司系在力天投资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通过向管理人申报的方式主张了优先权,系正式途径,一审法院认可其2016年10月20日主张优先权的形式的法律效力并无不当。”

参照(2017)苏05民终9730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意见可知,承包人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有关人民法院也认可了承包人以此种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

3、采取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主张建工优先权

在以发包人为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抵押权案件的执行程序中,承包人可依法采取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主张建工优先权。

参考案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执异17号案】

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沃菲德公司)及江苏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德威公司)欠付上海市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简称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贷款本息合计 4200余万元(2013年4月10日,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与沃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沃菲德公司将其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66666.9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给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抵押物经三次拍卖后流拍,最后通过变卖由第三方购买。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朝阳公司)就此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就涉案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最后经连云港市中院重新审查后认定朝阳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朝阳公司要求就涉案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异议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参考江苏高院2015年7月8日发布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第24条有关案外人以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意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

因此,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如果执行法院以案外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由于优先受偿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符合优先受偿权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4、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070号案】

最高院观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才能成立,优先受偿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主张。

5、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20条,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结语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一方面需要注意把握期限要求,另一方面要以书面形式主张。承包人可以根据建筑物所面临的具体情况,据以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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