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浅析继承新规及遗嘱注意事项
来源: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 时间: 2021-10-19 21:43:45 作者: 谢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水平的提高,公民的个人财富已经累积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财富如何传承,遗产如何继承,是每个人都可能面对的问题。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关于继承的法规相较以往有了较多变动,笔者总结为以下几点:
1、关于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能否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等自此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在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2、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遗嘱方式。
之前的法律规定中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形式。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可以说是与时俱进,为身体不便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了便利。对于录音录像遗嘱,明确规定需记录遗嘱人与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与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3、新增遗嘱“视为撤回”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是遗产最终分配方式。
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不论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等其他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但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民法典允许其他遗嘱对公正遗嘱进行撤销与变更。
4、对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进行了完善,并且明确了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丧失继承权:
•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但是继承人对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须为遗嘱人亲自书写全文并签名(若遗嘱为旁人书写或打印,遗嘱人仅在尾部签名,该遗嘱可能会因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遗嘱必须注明年、月、日。遗嘱全文尽量不要有涂改、增删等痕迹。同时,考虑到继承人可能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发生争议并进行笔迹鉴定,故建议采用签字笔书写遗嘱,同时需保留好遗嘱人生前的字迹。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应亲笔书写,不要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方式。也是所有遗嘱形式中相对最便利的。除必须由遗嘱人签名外,还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和遗嘱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录像遗嘱也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方式。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该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录像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等; 必须说明年、月、日、时。
需要注意的是,录音录像要保持完整性,不要随意剪辑。且要保留好录音录像的载体,避免损害,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遗嘱的无效。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的遗嘱,比如遗嘱人突发疾病生命堪忧、因病重生命垂危或者因遇到意外事件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同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高于其他种类的遗嘱。但是,当遗嘱人决定仅立唯一一份遗嘱时,采用公证遗嘱可以有效防止继承人就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发生争议。
遗嘱有多种形式,不论采用哪种遗嘱方式,均需注意以下几点: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见证人在代书、见证遗嘱时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醒、理智健全的成年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
见证人的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同时见证。即见证人必须从始至终一直在场,并且同时在场,不能先后见证。
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亲戚、债权人、债务人等。
遗嘱人亲笔签名后,最好加摁自己的指印。
真实案例
张大爷生前非常疼爱自己的孙子小亮,于是立下遗嘱,写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给小亮。张大爷去世后,小亮因忙于工作,将遗嘱的事情搁置在一旁。没想到一年后,张大爷的其他子女要求继承这套房屋,双方只能对薄公堂。
最后,法院判决遗嘱有效,但小亮不能继承爷爷的房子,而是由爷爷的其他子女来继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看一下【遗嘱继承】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那么小亮属于法定继承人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分为两类,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知法定继承人里是没有孙子的,孙子女也不能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财产。
再来看看【遗赠】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简单来说,遗赠是指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通过遗嘱获得遗产的行为。
结语
小亮是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遗产的,但法院为什么还是不支持小亮的请求呢?
原因在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当中,小亮应该在爷爷去世之后,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表示,但是,因为小亮没有进行表示,所以被法院视为放弃,丧失了继承的的权利。
在此律师提醒各位,如果遇到类似情形,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接受财产的意思表示,避免丧失自己的权利。
作者
谢娟
道可特深圳办公室 律师
教育背景:新疆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民间/金融借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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