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银保监会时隔十七年全面修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2-08 20:11:49  作者: 资管业务团队

2021年12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距离原保监会2004年4月21日首次公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已17年有余、距离原保监会2011年4月7日公布的《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满10年。

早在2020年3月,银保监会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其配套政策。《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位、形式和发行机制;严格规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压实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人的责任;强化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服务机构的职责;完善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管理机制;落实了穿透监管的原则。接下来,银保监会为配合《暂行办法》实施,修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一、《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关重要条文对比

1. 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系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关重要条文对比

2. 适当降低了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的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

《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关重要条文对比

3. 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代持

《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关重要条文对比

4. 明确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制度

《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关重要条文对比

5. 除保险资金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等

《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关重要条文对比

6. 进一步明确严禁开展通道业务等禁止行为

《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相关重要条文对比

二、本次修订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阐述了本次修订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监管机构认为,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坚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方向;全面强化监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要求、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

2. 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

3. 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作为保险资管公司股东的境内外保险公司一视同仁,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要求。

4. 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严禁开展通道业务等禁止行为,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提了要求。

5. 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的资产总规模约为18.72万亿元。相比之下,截至2021年11月,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为25.32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成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重要参与主体之一。

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填补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构监管规章制度与现行保险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等问题,在遵循保险资金安全性这一原则下,开放外资,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的上限;同时,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治理、投资限制等作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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