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点速递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3-07 20:29:03 作者: 私募业务团队
摘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是对证券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部门规章,共七章五十八条,旨在通过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方式强化执业规范,明确执业标准及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制度安排,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具体规定,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结合行业实际,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 (《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任职管理相关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任职管理历经20年,经历了由粗放、分散管理到精细、集中管理的发展路径。
2002年10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 号);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 (《任职管理办法》);
2006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2006年10月20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9号);
2014年7月29日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令第522号);
2015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基金法》);
2017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33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合规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基协发[2017]7号);
2020年11月20日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52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
经过近20年的探索与积淀,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已逐渐建立了以《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任职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规则、规范性文件为主体,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规范体系。《管理办法》于2022年4月1日实施的同时,《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即时废止。换言之,《管理办法》将成为对证券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部门规章。
二、细化人员任职管理
《管理办法》将人员分为董监高和从业人员两个类型,其中《管理办法》拓展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并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1. 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管理办法》根据行业实际发展情况,吸收、重申了《公司法》《任职管理办法》《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对《合规管理办法》中的“合规总监”、“督察长”调整为“合规负责人”。
2. 细化基本任职条件
2021年7月,证监会在对华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确:“根据申请材料,华西基金拟任督察长2015年4月至今未在证券基金行业从业,请对其履职胜任能力进行说明论证。”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督察长”属于合规负责人,监管机构对督察长作为合规负责人所需的专业能力持续予以关注。
自《证券法》实施后,对任职人员的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备案,为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管理办法》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更为翔实细致的规定。
《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合规负责人的禁止性任职条件为:“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除《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规定的禁止性条件和刑事犯罪外,《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包括合规负责人在内的董监高的禁止性任职条件为:“最近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5年被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最近5年对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负有个人责任;被证监会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被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三、深化履职限制
1. 延长静默期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 3 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 3 个月的“静默期”,在这 3 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将静默期延长为6个月。
2. 限制兼职数量
为了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务,《管理办法》明确前述人员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其中在参股公司仅能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此外,对代为履职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明确。
3. 设置过渡期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4月1日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董监高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或者未进行任职备案,且不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应当自2022年4月1日起1年内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否则,不得继续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从事相应业务。
四、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责任
2021年,证监会在对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确:“根据申请材料,泰康基金公司章程(草案)仅规定“董事应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未规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安排,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提名......等内容”规定,请予以补充完善。”从该反馈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否合规履行管理义务有一定关注。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除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负有任职考察、履职监督的主体责任外,还需定期对前述人员的诚信合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内部问责机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根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决定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解除职务。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行业研究
更多-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品牌活动
更多-
[12/08]创新与信心:律所管理的未来——道可特2024行业论坛
世界格局加速变迁,各行业生态持续重塑,法律行业亦置身变革潮头,面临各种考验:如何在饱和市场中“活下来”?行业信心从何而来?创新同质化,下一步怎么走?国际化之路还要坚持吗?如何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协同向上?重塑思考,破题解卷。12月8日,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携手专业服务机构与八所高校,带来一场关于“创新”与“信心”的行业论坛。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