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企业家婚姻连载十四:能否用忠诚协议拴住婚姻?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5-19 21:08:23  作者: 曹雁、张瑞

前情提要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约定一方或双方在婚内互相忠实,如果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甚至放弃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

据相关数据调查,两成企业家夫妻“能共患难而不能同富贵”,而由于夫妻间深度绑定的股权关系或因为子女,身价越高的家庭,在离婚上付出的代价越高。富豪们不轻易离婚。但为了防止“男人有钱就变坏”,很多企业家夫妻会协商签订忠诚协议。忠诚协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及签订忠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呢?本文将告诉你答案!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予受理
——(2021)京03民终8334号

案情概要:女方王某与男方申某于201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5月15日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房产协议》一份,其中有内容包括:如果女方王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如果男方申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后申某出轨,因此王某基于此《房产协议》想要分割涉诉的x号房屋,并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根据王某与申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房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涉及任何一方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财产分配,该内容系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约定的性质。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忠诚协议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中,根据《房产协议》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下简称“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综上所述,王某基于《房产协议》主张分割涉诉×号宅院内房屋份额,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二:有效,但将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并进行调整
——(2021)湘0521民初3143号

案情概要:女方冯某与男方曾某于2009年7月17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曾某向女方冯某出具一份保证,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冯某壹佰万元整”,后冯某和曾某在2018年12月11日离婚,曾某向冯某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本人曾某(由于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前妻冯某壹佰万元整。并且在2019年3月9日、2019年9月4日、2020年6月7日曾某三次向冯某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不与其他女人往来。现冯某要求曾某还款100万元,曾某不同意,于是冯某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经过两审裁判,法院认为男方曾某与女方冯某离婚后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或被告欠原告其他债务,双方签订的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壹佰万元的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又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给予原告,被告基本属于净身出户,被告无长期稳定的工作,收入也不稳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二、忠诚协议的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长期以来饱受争议,在《民法典》出台前,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并全部支持;
(二)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但需要对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进行调整;
(三)对以忠诚协议为由提出的案件不予受理;
(四)认定忠诚协议无效。

各地出台的审理指南、典型案例等对此问题的意见各不相同,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中的法官所持的意见也不尽相同。

原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所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就认为上海市高级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的规定是适当的,而《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吴晓芳在《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中则认为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符合,给付的金钱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该协议可以被撤销。而在《民法典》出台后,夫妻忠诚协议仍然饱受争议。

三、律师建议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发现不同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判决还是有着不同的理解,并且判决差异较大。

1. “忠诚协议”并不是一类有名合同,也不是法定名词。

而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作出认定的。《民法典》等法律相关规定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是,既不禁止,也不提倡。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因此,不能把忠诚协议当作婚姻的令箭。忠诚协议的签署,一定要慎重。

2. 如果签署了忠诚协议,要注意其中所涉离婚、子女抚养、探视等约定,可能会因涉身份关系而无效。

主要原因在于忠诚协议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协议而排除。而确定子女利益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不能“附条件”约定。合同法原则上不调整身份关系。

3. 忠诚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夫妻双方的合意。

在有一些案件中,忠诚协议是在抓奸的时候,一方强迫另一方签订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在胁迫的时候签订的忠诚协议,被胁迫方是有权撤销的。如果不想使忠诚协议被撤销,那么签订时一定要在双方处于平等状态,在夫妻双方的都表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忠诚协议。

4. 切忌在“忠诚协议”中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

我们在很多忠诚协议中可以看到诸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等条款,法院即使支持该忠诚协议有效,在审理的时候也很难支持“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法院往往会根据过错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判决一个合理的金额。因此,最好约定一个明确的赔偿数额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一方可能有出轨、家暴行为时。此外,约定的该赔偿的数额也不宜在共同财产中占过高比例。例如案例四中,虽然在忠诚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数额为100万,但是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会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无过错方已分得一套房子)、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男方无长期稳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酌情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果一开始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胃口太大反而容易导致失去太多。

总之,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并非强制性条款,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如果法律强行介入“忠诚协议”,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可能会极大。如果再赋予此类协议以法律约束力,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也极大,比如,加大婚姻的成本,破坏双方的信任;或者会出现无过错一方不计成本捉奸,强迫对方签订此类协议的情形,这不符合自愿的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形成正向的社会价值观。

婚姻相守不易,且行且珍惜!

参考文献及案例

[1](2021)京03民终8334号 ,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aec94373fe84a39930bad73000ae8c3
[2](2021)湘0521民初3143号,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a4f10f666da462c9504ad9400a2d19e
[3](2019)川01民终1078号,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81165651203463f9297aa7e01645789
[4](2019)粤53民终885号,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7c9ba9b2c6f429eac15ac2800a3b162
[5]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10(1)
[6]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7]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雁

曹雁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道可特全国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筹备组组长
▨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
▨ 法院特聘律师调解员
▨ 中国社会心理联合会婚姻恋爱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结合法律、心理学的方法,一站式解决企业家婚姻家事纠纷。包括疑难家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架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家族文化家族慈善、涉外家事法律服务。

邮箱:caoyan@dtlawyers.com.cn

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张瑞

张瑞
西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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