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与责任承担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6-02 21:20:23  作者: 王峰

众所周知,6月1日是国际儿童节。同时,这一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五周年的日子。我们也不妨把它看成是“网络安全法日”。2018年4月20日,习近平主席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可以说在网络安全保护中,青少年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今年5月,由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笔者撰写了《浅谈网络直播下的未成年人保护》一文,并结合《意见》中提到的,在加强对未成年人开展网络素养教育的主体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尤其是其父母)的作用尤为关键。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地位缺失;或者对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等,而造成未成年人不健康上网的现象并不少见。以下,我们就从这个角度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与责任承担”进行初步讨论。

先看一个案例。10岁的乐乐用父亲的手机和账号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观看游戏直播时,擅自给该平台主播打赏23万元。次日,其父翻看手机才发现该笔消费,经询问乐乐及查看家中监控才得知,乐乐背着父母将23万元全部用于打赏游戏主播,遂向该网络直播平台请求返还全部打赏款项[1]。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有效性的话题。《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就本案而言,10岁的孩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其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在于其打赏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显然,就10岁的年龄来看,其智力发育和心理都尚未成熟,认知和判断上应有盲区,在直播中打赏大多是盲从跟风;而打赏金额之巨应当认定与其年龄、智力均不吻合,该未成年人对其打赏行为和后果应该也缺乏明确的认识和判断,其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下称《指导意见》)中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网站应及时查核,属实的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以上内容可以看到,无论是从监管角度,还是从司法审判角度,均对于未成年人不利之民事行为给予了保护,即通过将该行为归于可撤销,打赏金额返还而予以解决。但我们要说,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是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比如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努力。如果其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放任不管,从上面的案例看,仅仅认定打赏行为无效资金返还,似乎有治标未治本之嫌。

《意见》规定了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也就是如果平台有效落实“后台实名注册”的规范要求,则未成年人是不能通过自身账号为直播打赏的。而对于“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情况”则又引出另一个话题,即“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监督与规范,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和培养,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

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来看。该责任主体既包括了监护人,又包括学校、其他社会主体等。这里监护人和学校的作用尤为重要;而前文案例涉及的直播平台,应属其他社会主体。

就有关的责任界定。既然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保护中重要的法定主体,那么对网络打赏这一行为是否恰当,责任的认定和义务的承担,将成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关键的一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同时,其监护人不得有“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行为”。

对于监护人的监督之责或者说谨慎义务来看,到底是适用从严还是从宽认定的原则呢?这不仅关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还将影响到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对其合法权利保护的问题。一种看法是应该对监护人的监督之责有严格的要求。而笔者认为,对法定监护人的监督之责要求不宜过严,因为这与该监护人实际的生活环境、工作状况、教育背景,以及对于网络的认识有很大的关系,有时候他们即便关注到未成年人上网的潜在危害,也顾及不到。

走访中就有家长反映:现在学校教育中很多都是上网课,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集中授课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孩子们居家上课都是通过上网课来完成学业。而交作业的环节往往要使用智能手机提交。孩子一旦手机在手,对于家长也不能时刻盯着孩子,交完作业,顺手玩儿手机,打游戏或者同学间聊天,家长也管不过来。另有家长提出,青少年模式下的少儿节目过于单一,有些分级分类也比较笼统,甚至内容有些过时,也一定程度造成了未成年人到其他平台上去“猎奇”。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反映出认定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法律效力的谨慎原则。从《指导意见》中不难看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实施的打赏行为,说明监护人对于其打赏事先不知情;网络付费或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则说明该支付金额较高,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判断能力;而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则说明该监护人事后未追认该付款行为,且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主张返还,并未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但另一方面,对于这个监护人的责任认定标准也不宜过松。针对未成年人擅自盲目打赏的问题,可以结合其打赏的数额、频率等方面,来初步判断其监护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和基本的监护责任。如果简单地认定打赏行为无效,要求平台将打赏金额返还,看似解决了问题,实则会导致监护人把本属于其自身的法律责任,一股脑地推给社会。实践中即有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打赏,对子女沉迷于网络游戏的行为不管不问的例子。监护人的失位势必助长这一行为的发生。

最后,从后果或责任承担的角度看,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当打赏的,应主动制止该行为,首先行使对被监护人管束和教育的责任;其次可向平台提出返还打赏额的主张。平台经过核实,可按照《意见》的规定予以返还。此种情况下如果监护人不主张的,则平台难于主动识别和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和不当的打赏行为。可见,监护人扮演着很关键的角色。

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需要来自于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关于平台下青少年模式的完善,账号和节目的分级分类管理,以及有关输出内容的健康、丰富,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等内容,我们后续将进一步探讨。

注:

[1] 本文案例来源于正义网,2022年1月12日《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财物是否没追回?》一文。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峰

王峰

▨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社会职务:

▨ 民革党员
▨ 民革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专委会委员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研究生

业务领域:

金融、投资与并购、公司业务

联系方式:

手机:13601358218
邮箱:wangfe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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