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基于外借银行卡行为存在构成帮信罪风险的案件分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6-07 23:02:50  作者: 牛庆良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线下分享。5月,道可特启动“争议解决宣传月”,推出系列文章与直播,就公司纠纷、商业纠纷、国际仲裁、金融纠纷等争议解决话题进行分享。

一、案件解读

(一)案件背景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网络诈骗在人们生活中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出现,种类繁多,让人防不胜防。实施网络诈骗的组织也十分庞大,呈现主体匿名化、行为隐蔽化、主体之间缺乏双向沟通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抓获帮助犯而不能抓获正犯的现象。而依据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在没有查明正犯以及正犯与帮助犯的犯意联络时,便难以对帮助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帮信罪应运而生。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已成继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后第三大刑事犯罪。犯罪人员中,18周岁至28周岁占比最大。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2月,李某在微信中看到有人发布“想赚钱可以添加二维码”的朋友圈内容,于是扫码添加了好友。添加之后,对方告知需要李某提供三张银行卡,用李某的资格买卖股票期货,包吃包住,不需要付费,事后向李某支付报酬。李某虽然对此感到疑惑,并认为确有异常,但一心为了获得报酬,就将银行卡出借对方,并按照对方指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对方完成一系列操作后,李某获利2800元。之后李某因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刷了100多万流水感到害怕,未再与对方联系。2023年3月,王某报警称刷单给李某等人,认为自己遭遇诈骗,经公安局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标准。2023年4月,李某投案自首。

(三)案件争议焦点

1.李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情节。

(四)裁判结果

1.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依法追缴李某违法所得2800元,上缴国库。

二、案件解析

(一)焦点解读

1.李某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主观方面

在对于“帮信罪”的主观故意认定上,要求犯罪主体对其犯罪行为应当明知,该种明知具有概括性。本案中,李某知情的内容包括帮助他人购买期货股票而出借银行卡、个人银行卡中存在大额资金流水记录等。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该条款没有明确犯罪主体的被帮助行为的性质及具体表现,只是大致归纳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加之帮助行为本身就具有中立属性,这决定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通常不是确切、具体的认识,而是一种概括性认识。据此,李某主观上已经符合该种概括性认识的特征。

法律适用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八、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2)客观方面

“帮信罪”的主要表现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在本案中,李某因急于获利而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配合他人转账,为他人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收取一定佣金,使他人顺利实施诈骗行为,该帮助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这里的“支付结算”在刑法中有特定的含义,单纯出租、出售信用卡,不属于支付结算。帮信罪的“支付结算”应解释为与“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同类型的帮助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帮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参考资料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五、关于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八、关于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四件套”行为的处理。

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四件套”(一般包括信用卡,身份信息,U 盾,网银),数量较大的,可能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断卡”行动中破获的此类案件,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的信用卡“四件套”,主要流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或人员手中,用于非法接收、转移诈骗资金,一般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对于涉案信用卡“四件套”数量巨大,同时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论处。

2.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情节

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适用,卡内流入资金129万,流出资金129万,已完全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认定的“情节严重”。根据山东地区近三年同类同数额犯罪案件检索,上述情节已符合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通过辩护人对案卷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细心研究,为李某争取到拘役三个月的量刑结果,大大减轻了李某的量刑幅度。结合李某的犯罪具体情节,笔者辩护思路大致为:

(1)李某系主动到案,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十七条对自首的认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对李某的指控,在其自首后的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后即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符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认罪认罚”的认定,可以从宽处罚;李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本案存在两名被害人,分别向不同的公安机关报案被诈骗,在两名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都提到了向李某进行转账,但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存在时间上的出入,其中一名被害人张某在a区公安局报案并被立案,李某主动投案并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讯问中李某承认其犯罪行为获利2800元,被a区公安局扣押违法所得2000元。而另一名被害人王某在b区公安局报案并被立案,李某同样时主动投案并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李某亲属自愿代李某上缴违法所得800元。律师认为,对于李某犯罪行为应当避免重复评价,且案卷中公安机关也未提交移送案件通知书,即没有正式文件证明该案并案处理,因此对于两名被害人的报案,应当分别处理。李某在本案中系b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由b区法院进行审理,对于李某在a区被侦查的结果不应当作为b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辩护人向法官释明本案关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适用,即李某已在a区公安局侦查阶段扣押违法所得2000元,在b区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应当再次评价其获利2000元的行为,如果对反映客观不法的要素重复评价,就可能伴随责任的重复评价,进而得出更重刑罚的不当结论。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对李某从轻处罚,实现李某在犯罪行为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结果,也维护了李某的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总结

“帮信”即“帮凶”,该类犯罪容易发生在亲朋好友等信任的人之间,看似仅是向朋友提供帮助行为,还可以获得一定报酬,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面对这种天上掉馅饼的诱惑时,务必保持冷静清醒的认识,勿要轻信他人,否则就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最终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在本案中,李某只是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急于获得报酬,容易被诈骗集团物色上,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换取金钱,最终面临牢狱之灾。在此也提醒大家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出租、出售给他人,如果发现有收卡、卖卡行为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防止因一时贪念掉以轻心,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

作者简介

道可特律所济南办公室 合伙人牛庆良

牛庆良
济南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争议解决

邮箱:niuqingliang@dtlawyers.com.cn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
    绿法联盟研究院基于对整体不良资产行业进行深入的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共同编制了《2018中国不良资产蓝皮书》,希望能够对行业带来指导,也能体现不良资产行业本身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公益性。
  • 《全国私募基金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本次报告的目的为以私募基金行业指数的形式提供关于立法、监管、司法的洞见。绿法联盟作为首个以法律为核心要素,以研究院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国际化为视野的法律跨界联盟,一直关注立法、监管、司法将以何种方式影响私募行业。时至今日,私募基金的体量已经发展至可以和公募基金等量齐观,其发展不得不称之为迅猛。但是,私募基金高歌猛进的同时也繁芜丛杂,自2016年始,监管、立法层对私募基金更加关注,故此尝试编纂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以量化考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风险方面的变化。以期以史鉴今,为未来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一点洞见。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