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裁判要旨汇编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7-30 23:02:58  作者: 高昌勃、张倩

一、陈某某、徐某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字的行为定性

(一)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系承担审计职责的专业机构,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该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为了获取利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接审计业务,同时在自身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情况下,明知被审计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不可能反映真实经营状况,仍违反审计程序自行闭门炮制涉案审计报告提供给被审计公司用于审批贷款,显然具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犯意,且系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注册会计师及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明知被告人陈某某不具备从业资格,仍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授权陈某某代为签名或者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名后提供给陈某某用于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制作、审核均未参与,具有放任被告人陈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主观犯意,且系情节严重,同样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二)裁判要旨

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审计,让他人代为签名或者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名后用于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2021年8月2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刑终419号刑事裁定(2021年11月18日)

二、李某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裁判要旨

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及行为动机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对于为迎合委托方需求,未经成本核算与市场调查,直接出具价值严重虚高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未经账目核验与会计凭证抽查,直接以虚假财务报表为依据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

一审: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2023年7月14日)

三、林某鑫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行为的定性

(一)裁判要旨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供他人冒用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0条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5日)

四、余某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通过出售、挂靠、购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方式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认定

(一)裁判要旨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具有遗漏关键内容等情形的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公司并出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人员,授意他人冒用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通过购买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一审: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2023年9月11日)

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4刑终303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25日)

五、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

(一)裁判要旨

1. 对于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环境监测报告的,应当综合考虑违反执业规范的情况、证明文件的失实程度等,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准确认定主观罪过形式。对于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 单位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应当根据所涉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观恶性程度等,妥当加以把握。

(二)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第231条

一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刑初796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24日)

六、向某利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行为的处理

(一)裁判要旨

1. 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知受检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违反技术操作规范,伪造车辆检验数据,出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结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 故意提供虚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致使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违规登记、上路行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

一审: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21)吉07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2021年10月27日)

二审: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7刑终24号刑事裁定(2022年5月27日)

七、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不如实评价的认定

(一)裁判要旨

安全评价中介组织接受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对生产经营单位能否获得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能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起到关键性作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出具真实客观的安全评价报告,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67条、第229条、第2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一审: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刑初48号刑事判决(2020年11月27日)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刑终576号刑事裁定(2021年1月20日)

八、喻某霞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出具数据严重失真的矿产资源核实量报告行为的定性

(一)裁判要旨

承担地质勘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在核实非法采挖的矿产资源数量过程中,隐瞒涉案矿产资源数量,出具数据严重失真的矿产资源核实量报告,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一审: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23)川3301刑初7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24日)

九、李某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提供虚假公证书行为的认定

(一)裁判要旨

公证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公证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未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径直为虚构或者内容严重失实的民事合同等出具公证书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二)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2条

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1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2020年1月22日)

二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01刑终6号刑事裁定(2020年6月16日)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高昌勃

高昌勃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合规、行政法与政府法律顾问

邮箱:gaochangbo@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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