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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月·公司业务”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新《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企业和企业家们面临着内容之变、管理之变、风险之变……一个新的公司治理时代即将启幕!本系列每篇文章将以一则经典案例出发,从合规提示、裁判要旨、案情简介、法律分析、本案裁判要点、合规实务总结、相关法条等角度进行阐述,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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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六次修改、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公司法》新的修订使得许多原有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和调整,曾经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诉讼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同时拓宽了参与公司运营治理各个主体进行司法救济的渠道。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分为上、下篇,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诉、股东失权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之诉、中小股东股权回购请求之诉以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之诉六个可能成为热点争议的纠纷为切入点,针对不同主体可能涉及到的法条适用场景进行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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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作为一种具有货币属性的贵金属,是国际储备工具之一,在国际结算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对黄金的监管经历了从统购统销的全面管制到政策逐步开放的过程,随着2002年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开业,我国黄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黄金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贵金属是指黄金、白银、铂、钯等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的标准化产品及其在加工、交易、回购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制品。购买金条、金币、黄金首饰等实物黄金是人们较为熟悉的贵金属投资方式,然而近年来,实物黄金行业屡有诸如门店跑路的爆雷事件发生,值得我们引起思考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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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月·公司业务”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纳入公司决议瑕疵效力规则范围内,该制度作为公司决议撤销制度的配套制度,其价值主要在于防止公司决议瑕疵撤销制度的滥用,平衡轻微瑕疵与决议稳定性之间的冲突,兼顾公司意思的真实性与公司行为的效率性,确保司法介入正当性与公司自治原则的平衡。但由于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及抽象性,导致司法实践对“轻微瑕疵”及“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要件的理解和适用具备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导致就该制度的裁量尺度及适用效果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本文旨在通过对目前司法实务就该制度的适用进行类型化总结,从而抽象出对该制度要件的一般性认识,从而在新《公司法》实施后能够以更成熟的理解和更加统一的裁量方法保证该制度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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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月·公司业务”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新《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企业和企业家们面临着内容之变、管理之变、风险之变……一个新的公司治理时代即将启幕!本系列每篇文章将以一则经典案例出发,从合规提示、裁判要旨、案情简介、法律分析、本案裁判要点、合规实务总结、相关法条等角度进行阐述,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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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搬运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根据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来源,可以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分为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其他单位财产和私人财产)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非行为人在单位中的“身份”。单位正式职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依法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单位非正式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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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第六次修改、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公司法》新的修订使得许多原有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和调整,曾经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诉讼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同时拓宽了参与公司运营治理各个主体进行司法救济的渠道。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诉、股东失权之诉、股东知情权之诉、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之诉、中小股东股权回购请求之诉以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之诉六个可能成为热点争议的纠纷为切入点,针对不同主体可能涉及到的法条适用场景进行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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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月·公司业务”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之一。新《公司法》将在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企业和企业家们面临着内容之变、管理之变、风险之变……一个新的公司治理时代即将启幕!本系列每篇文章将以一则经典案例出发,从合规提示、裁判要旨、案情简介、法律分析、本案裁判要点、合规实务总结、相关法条等角度进行阐述,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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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公布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下称《跨境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网信办早在2023年9月28日就释出了该份《跨境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并在2023年11月28日已由2023年第26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距离正式公布已有近四个月。在此之前,网信办相继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几乎都是针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和约束类文件。而《跨境规定》则是从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角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拟对《跨境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梳理后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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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国家层面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外,另外颁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等法规、规章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予以规范。笔者认为,目前我们最需要关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输入端以及输出端的刑事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