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当人工智能成为创作者——AI绘画的知产风险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5-07 23:42:34  作者: 白小莉、刘畅

2024年,道可特全新推出“专业领域宣传月”系列活动,将围绕不同业务领域、结合实务经验进行线上及线下分享。5月,道可特推出“知识产权宣传月”。

2022年11月30日,ChatGPT在全球范围内发布,这个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能够基于在预训练阶段所见的模式和统计规律来生成回答,还能根据聊天的上下文进行互动,真正像人类一样来聊天交流,甚至能完成撰写论文、邮件、脚本、文案、翻译、代码等任务。一时之间,全球都一头扎进了这场把AI当作电子宠物的游戏,在不停的试探和拷问之中,人们对AI的疑问逐渐从“它还会什么?”变成了“它还有什么是不会的?”

从计算机程序成为生产工具代替人类思考以来,无论是科学界还是艺术界,都会为一个问题所争论,即AI作为高科技进步的产物,会否有一天站到人类的对立阵营。1950年图灵测试诞生的时候,这一问题还显得未雨绸缪,而当2014年6月7日,图灵逝世60周年纪念日这一天,在英国皇家学会举行的“图灵测试”大会上,聊天程序“尤金·古斯特曼”(Eugene Goostman)首次“通过”了图灵测试,AI的未来道路变得神秘而远大。

在本文中,笔者将聚焦AI绘画这一问题,就AI作为创作者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后果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所谓AI与人类的关系存在着多种角度去定义,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探讨AI和人类在法律规范内如何界定权利义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比评判AI创作的作品价值本身,更与创作者、与人类息息相关。

一、人工智能绘画是否构成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2020年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白皮书——通往卓越和信任的欧洲路径》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了人的意志因素的控制作用。

因此,AI绘画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人的意识在其中的参与程度,是否足以使其具备独创性,成立智力成果。

细节指引

对于“参与程度”的界定,以目前普遍的AI沟通方式为例,可以理解为人类对AI发出指令的细致程度,也即,产生绘画作品的过程中,是人的思想占据主导,还是由AI本身来进行选择、审美和创作。判断要点可总结为:一是交互层面:人与AI的互动频率、掌控力;二是成果层面:要看绘画作品呈现的人的主观意识程度。

二、人工智能绘画的权利归属

无论是结合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还是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分析,人作为法律的制定者、约束者、维护者,也是法律权利的享有者。而AI显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即使AI参与创作的绘画成立著作权作品,其权利归属也应当是自然人。

但学术界对此尚存在争议。冯晓青教授就认为,如果承认用户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者地位,将对著作权制度激励创作的功能造成极大的冲击。用户并未对作品有足够的创造性投入,却能够成为作者,将有损真正的创作主体的积极性,也不利于鼓励有价值的创作。并且,用户并非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者,这一点已经在著作权法之外的法律草案中有所体现。2023年9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1]

案例速递

在“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

三、AI绘画对自然人创作者产生的权利冲击

2023年3月初,国内知名原创作品平台APP试运营上线了一个“老某鸽画画机”的功能,也就是用户可以通过关键字词生成绘画作品,也即AI画画。这一功能激起了平台画师的热烈反对,大批拥有十万粉丝量级的画师选择退出平台,以示对平台公然鼓励和推广AI画画行为的抗议。对此,官方解释称,开发“老某鸽画画机”的初衷是为了方便没有绘画能力的用户制作喜欢的头像,没有使用用户的作品数据,并且明确注明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但是这样的解释用户们并不认可,即便只是制作头像,但依旧是AI绘画,同样伤害了其他创作者的权益。2023年3月7号,平台再次发布声明表示,他们已经将头像生成器“功能测试入口”调整到“头像框中心”,生成图片仅可作为平台头像使用,不提供下载和发布功能。

事实上,在更早之前,AI写文的功能就已经被开发,但之所以未产生AI绘画这样的争议热潮,既与AI写文的作品质量有关,也受到网文变现难度的影响。文学相比绘画,受到文字语言和地域的制约,AI文章的水准、逻辑都很难与真人作者的作品比较,AI创作难度大。而互联网画作变现的价格,比网文来得更昂贵、更顺利,商业化道路更有效率,也就导致了AI绘画成为更火热的AI创作赛道。

从目前AI绘画的步骤来看,一般需经历“前期学习—创作绘画”的两个过程。在不同过程中,产生的知产风险也就不尽相同。

1. 数据侵权风险——原创绘画数据被“投喂”AI

AI绘画能力的核心在于模仿学习,也即需要前期积累自然人创作的绘画,才能“画”出其他作品。这种操作逻辑也是为什么平台推出AI绘画创作机器时,平台自然人创作者如此反对的原因。

AI绘画意味着前期绘画数据的大量投入,而用户有理由认为,平台将用户的画作当作“养料”,“投喂”给了AI。本意是分享创作的用户,在不知不觉中,培养了一位聪明的AI“徒弟”,且当AI具备绘画能力后,势必将抢占自然人画手的生存空间。当然,这也只是用户对平台行为的猜测,平台也发出声明表示,没有将用户画作用于训练AI创作。

首先,以自然人画作投喂AI的行为本身,即使保证画作来源合法,也可能在分析、复制的过程中侵犯著作权。其次,值得探讨的是,使用大量画作“养料”聚合形成的绘画数据为AI所用,是否可能构成数据不正当使用的数据滥用。

现阶段,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部立法未“数据滥用”进行明确定义,其通常指未经当事人允许、或以当事人所不乐见的方式使用其信息。绘画作品以图片形式呈现,却被分析、采集为数据而被另作他用,本质违背创作者的意愿,那么这种提供的行为,也就有可能被视为是不合规的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

2. 著作权侵权风险——AI学习自然人画作后创作类似作品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认定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前者指作品权利人接触了原作品,有侵权的前提,后者指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在AI绘画学习中,“投喂”大量绘画作品这一行为,或以数据收集、传输等形式构成一种接触,符合第一个条件。但是,正因为这种学习是来自于大量的画作数据处理,一方面,AI产生的作品可能也是“博采众长”,而非对某一张作品的具体模仿;另一方面,原作品作者也很难在AI作品中,辨认出有没有对自己的作品构成抄袭或借鉴。

假设存在AI绘画对某一作品构成“接触+实质性相似”,可以认定著作权侵权,那么责任主体的认定和责任划分则参照第一部分所述,由相关主体承担。目前来说,在AI研发者和AI绘画指令输入者之间,通常司法实践更倾向于指令输入者是侵权行为人,但这也要根据其实际指挥AI绘画的行为细节,以及AI研发者的系统特点、功能、性质进行判断。

例如,在(2024)粤0192民初113号案件中,当用户输入“奥特曼”或“迪迦”等关键词时,被告经营的Tab网站中AI绘画模块产生的图像特征与原告持有的合法授权IP形象高度相似,这表明该模块的底层训练语料中包含了属于他人版权的作品。在生成图像内容的过程中,该模块利用了这些版权作品,导致产出的内容带有原版权作品中的特定元素或特征,从而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判令AI绘画运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强调了“不宜过度加重AIGC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呼吁建立一个平衡、包容、兼容创新与保护的中国式人工智能治理体系。[3]

从这一案件的判决态度不难发现,如果AI开发的目的和绘画作品都具有明显的侵权特征,那么该AI系统无疑会被认定为侵权模仿行为大于实质性创造,输入指令者的作用小于AI的模仿作用,所产绘画抄袭痕迹明显,那么在此类AI绘画的侵权案件中,倾向于认定是由AI背后的开发者主导,应承担侵权责任。

截至目前,AI绘画仍处于快速发展状态,正是引入合规制度的良好时机。2024年3月4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遵循的安全要求,包括语料安全、模型安全、安全措施等。上述标准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都为AI绘画合规提供了可靠的操作指引。开发者应首先从取得语料作品合理授权开始,建立AI绘画的合规流程,对于涉个人信息保护的画作,必须获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因此,尽管AI绘画的出现为我们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风险新问题,但实际上,无论是著作权风险还是数据侵权风险,均可从合法授权、合理使用的两方面进行合规管理,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最重要的是,合规进行AI绘画,不仅是开发者从事该业务的合法化前提,也是保护广大自然人创作者权利的必然要求,AI绘画的新业态发展不能以创作者的权利牺牲为代价,而应用法律的目的仍是维护市场、尊重创新。

【脚注】

[1] 法大知识产权法研究所:“AI绘画”著作权侵权问题
[2] 北京互联网法院:精彩!一起来看北京高院工作报告里的“北互瞬间”
[3]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EDP中心:案例评析 | “全球AIGC平台侵权首案判决”告诉我们什么?

律师简介

道可特律所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白小莉

白小莉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电信、科技与互联网,金融

邮箱:baixiaoli@dtlawyers.com.cn

道可特律所北京办公室 律师刘畅

刘畅
北京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邮箱:liucha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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