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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高院对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终审判决的公布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中介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关注。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持续推进,监管机构对于证券活动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厘清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应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范围,根据中介机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科学认定其责任成立与否和责任范围大小,对于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以中安科案、五洋债案、华泽钴镍案等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为例,试析中安科案前后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由于全文较长,共分三期分享。
由于全文较长,共分“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表性案件,专业中介机构担责情况”、“②中安科(中安消)案前,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③中安科(中安消)案中,法院对专业中介机构担责的最新观点和趋势”三个部分分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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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人为转移风险,往往与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单位资金到账后按比例支付”等条款,此类条款被称为“背靠背”条款,在我国立法上并未有明确规定,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定用语。“背靠背”条款核心在于建设单位付款作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前提条件,建设单位不付款总承包人即不付款,总承包人通过此种方式将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风险转移给分包人。实践中因“背靠背”条款引发的建设工程付款纠纷越来越多,但该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也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对此类条款的性质、效力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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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高院对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终审判决的公布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中介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关注。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持续推进,监管机构对于证券活动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厘清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应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范围,根据中介机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科学认定其责任成立与否和责任范围大小,对于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以中安科案、五洋债案、华泽钴镍案等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为例,试析中安科案前后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
由于全文较长,共分“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表性案件,专业中介机构担责情况”、“②中安科(中安消)案前,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③中安科(中安消)案中,法院对专业中介机构担责的最新观点和趋势”三个部分分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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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地产企业出售商品房,普遍会采用宣传广告等方式进行推广,以获取客户、实现销售目的。但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真实、客观,既关乎广大购房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商誉。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意识的逐步增强,商品房销售广告越来越趋于规范。
但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核心是对商品房卖点的展示,消费者很可能被广告宣传的内容所吸引而做出购买决策,但问题是如果广告宣传的内容未被载入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将很容易引起矛盾纷争。本案就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的性质界定及实践中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予以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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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防范和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民商事领域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或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此时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打破法锁,摆脱合同束缚的权利,即为合同解除权。本文结合《民法典》对于合同解除权的最新规定,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简要梳理,以供相互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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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业务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在《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②。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实质性竞争关系、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范围等仍存在争议,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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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日益增强,但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对外界的认知程度薄弱等原因,各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仍会遭受多种类型的人身损害,其中不乏为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本文是作者通过近日接触的真实案件及大量书籍案件材料的研究,对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相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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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发展,建设工程类项目也随之增长,现实中往往容易出现总包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部分工程分包给施工方,基于建设工程风险因素众多,造成无法及时支付给实际施工方相应的工程款项问题,影响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容易滋生产生的农民工讨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农民工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文旨在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既往判例展开讨论,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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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由国有产权转让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自评估基准日到交易文件的签署再到产权交割会经过一定的过渡期间,在此期间国有产权转让还涉及对受让方考察、谈判、报批、公开交易等程序,期间目标企业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会产生盈利和亏损(称为“期间损益”)。那么,不同的期间损益归属模式的选择,既关乎交易双方的利益,也关系企业产权转让的合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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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被放在了重要位置,知识产权领域的维权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根据《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山东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9715件,同比增长34%。
本次山东省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服务专题调研,对山东省及江苏省近三年的案例数据进行整理、比对分析,瞻望未来山东省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服务的发展,以帮助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找准定位、让律师队伍能更好地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把手案例”、“Alpha”,为展示真实案件数量变化,数据范围为山东省、江苏省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及裁定数量,无二审、再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