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保证责任利息计算问题探究

来源: 道可特  时间: 2019-01-21 10:14:55  作者: 争议解决团队

前言: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可能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破产受理后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定,其效力是否能够及于保证人,立法并未明确,实践中曾出现不同观点的裁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案例进行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据此,主债务人破产后利息停止计算,其后的利息不计入破产债权,但是否就此也免除了保证人对该部分债务利息的担保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为从不同的角度思考,近几年各地法院判罚也不统一,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出现了结论截然相反的裁决,本文通过分析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实践根据,以期为各位债权人维权时提供参考。

  • 【案例一】从担保的性质的出发主债权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保证人

——(2010)民二终字第132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应当同样停止计息。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故对于名谷公司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种观点是以“保证责任”的性质——从属性推论而来。因为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所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如果保证人的利息计算不停止,而主债务人已经不再负担利息债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偿付责任高于主债务人的责任范围,是有失公允的。因此,一旦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对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而言,都应当停止计息。

由于保证多是无偿的,所以其责任范围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即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只能小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主债务人申请破产之日后的利息,显然使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大于主债务人,就明显违反了保证范围从属性的特征。此外,法律同时规定被保证的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时,保证责任也随之部分或全部消灭。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受理之后的债务利息,就是主债务已经消灭的部分在保证人那里继续被要求履行。

担保制度设计上,旨在加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让风险分散,同时也要保证保证人的追偿权,以求整个制度设计平衡。破产案件受理后对主债权停止计息,债权人受损失的仅是利息损失。如果对保证债务不停止计息,最终影响的是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无法行使追偿权,对其是不公平的。

(2016)浙10民终1872号案中,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给出类似的判决理由: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该债权附有连带保证担保,保证人责任范围与主债权一致,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定,其效力及于保证人。

二、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保证人不适用主债务人的破产停止计息的规定

——(2016)最高法民终96号

裁判要旨:对于利息的截止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关于“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韶峰集团应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其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关于应以债务人岳阳建材破产申请受理日作为担保人韶峰集团还款责任的计息停止时间的认定系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华融深圳公司关于其可要求至案涉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该项规定是法律针对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作出的特殊规定,即债权人依法可以申报的债权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强制性豁免债务履行义务的特别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主债务人,不能随意推导出适用于保证人。此外,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对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项下的违约金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受理时起是否停止计算,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另一个理由在本案的一审法院裁判中也提及,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事主体,在为其他主体提供保证时,应当对所提供的保证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预判。追偿权不能实现是承担保证责任可能遇到的不利后果,不能因此及认为减少保证人责任范围,因为这是对债权人权益实实在在的损害。承担利息的支付,也不存在加重其清偿责任的问题,因为它本质上并未超过主债务人未破产情形下其可能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这与保证人的可预见性完全不矛盾。

从破产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破产程序是对破产债权的统一调整制度,概括式的集体清偿程序,这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实质影响,程序终结后原有的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是保证人的债务并没有消灭。进一步分析《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其立法精神是为了确定债权的具体数额,调整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进而进行公平清偿债权而不是消灭了部分利息来减少保证人责任承担的范围。,保证责任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人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是保证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当然不能因为主债务人的破产而减少保证责任的承担范围。否则将出现主债务人破产,还有利于保证人,显然有悖于《担保法》的立法本意。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以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承担责任,不因破产程序而减少清偿的范围。

破产法第94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106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均表达了这一立场。所以,整体看来,破产程序并不能成为豁免保证人的理由,亦或是“从属性”并不能让保证人可以从破产债权的连带责任中“独善其身”。

201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中,对比上述两种观点后,表示“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实务判例均认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行为,不影响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破产停止计息的程序性规定也不应导致担保责任项下利息的停止计算。参考判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357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终1720号《民事判决书》。”这些案例多为2016年之后做出的,明显是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该裁决的结果影响。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的观点排斥,说明这一问题本身争论非常大,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颁布之前,这种争论可能还会继续下去。尽管学术界、大多数法院的裁判倾向于,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保证人利息计算独立于破产程序中俄主债务人,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学术观点对于时间的影响不具有决定性,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这一问题仍需各位债权人注意,在行使追偿权利时,如何核定向保证人追偿的数额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专业解读
更多
  • 研究丨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操与运用2024-05-14
    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表现于独立的财产权、以公司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制度设计上讲,公司保持独立人格,以公司利益和公司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公司经营过程中,常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忠实义务,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产、变相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赋予相对方有违公平的不正当竞争优势,在董监高违背勤勉义乌和忠实义务的过程中,极容易引发公司系统性的风险,包括财务风险、业务风险,甚至是合规风险,可能会导致公司业务停滞、面临债务危机、抑或触碰法律及法规的底线,将公司陷于倾覆的风险之中。
  • 研究丨董事专题15:董事以生产专题会代替董事会进行决策造成损失的,是否需赔偿公司?2024-05-11
    很多公司为了提高效率、精简流程或扁平化管理等,会通过公司章程等将部分权力下放,但缺少监督机制,有了“集中”但少了“民主”,公司变“一言堂”。究其原因,主要是董事、高管等传统地认为,公司的运营事项只要董事长等“一把手”同意即可,其他人不可能有意见,也不敢提异议,有意见也不重要,尤其是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情况,用生产经营会等替代董事会决策,忽视公司章程对决策的规定,甚至以此谋取私利。鉴于此,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等于违反勤勉义务?董事以生产专题会代替董事会的决策是否均无效?董事从来没见过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减轻责任?本文将结合新、旧《公司法》规定及一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闽民申4755号案例(下称“本案”)进行分析。
  • 研究丨新《公司法》的催缴失权制度2024-05-10
    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完全认缴制。认缴并不意味着“认而不缴”,认缴的出资额也并非一串简单的数字而是实在的法律责任。但是,实务中出现了大量“认而不缴”“缴而不全”“随意认缴”等现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新《公司法》规定了限期认缴制。为了保证限期认缴制度的顺利实施,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催缴失权制度。这是新设的规定,新《公司法》之前,包括现行公司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直接明确对规定催缴失权制度。
道可特简介
更多
道可特 | DOCVIT,寓意专业卓越、不懈追求。取“DOCTOR”,作为“博士”的广博、精深、专业和“医生”的理性、负责、救治之意。一如DOCTOR所含之意,在法律服务领域,我们一直追求基于专业的无限卓越。取“VITA”,作为“生命、活力”之意,寓意强有力的道可特及其永不停止的追求。我们老、中、青携伴而行,充满活力,对创新不懈追求,对顺应时代的变革和发展充满敬畏和期待。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
荣誉堂
更多
数年来,道可特业务和品牌不断成熟,先后获得“全国律师协会特别贡献奖”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朝阳区优秀律师事务所”、ALB2016 亚洲十大精品律所、《商法》杂志2018年度卓越律所大奖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