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公共场所拍摄与隐私权界限解析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8-01 21:48:42 作者: 罗天亮
引言
一次日常随手拍照引发了笔者对隐私权与肖像权边界的深层次反思:在城市街头随手拍摄的一张具构图美感的照片,本拟作为生活记录分享至朋友圈,却发现画面中清晰呈现了陌生人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完整号牌。此类未经同意拍摄且拟公开发布的内容,是否已触及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保护边界?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或隐私权的侵害?若发生于美国、欧盟等其他法域,其法律评价又是否相同?
这一偶发情境并非孤例,而是社交媒体时代普遍现象的缩影。在移动终端高度普及、社交平台无缝传播的数字时代,“随手拍 — 立即发 — 广泛扩散” 已成为常态操作,使得公共场所中 “非营利性拍摄” 与 “广域性公开传播” 之间的法律张力日益凸显。
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法出发,结合比较法视角,系统梳理公共空间下拍摄与传播行为的法律边界,厘清新闻报道、商业用途、私人社交分享等不同使用目的在法律责任认定上的适用规则,并以典型判例为支撑提出实务中可行的风险控制策略。其关注重点不仅在于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更在于厘清 “公共空间是否即意味着放弃隐私期待” 这一基础命题,探讨法律规范如何回应技术变迁与社会观念演化所带来的挑战。
一、隐私权的法律定义及肖像权的区别
(一)隐私权的定义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简单来说,隐私权保护一个人不公开的私人事务,涵盖住所、家庭生活、健康状况、社交活动等个人私密领域。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 。例如,未经允许偷窥他人住宅、窃听他人谈话或散布他人个人私密信息,都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二)肖像权的定义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指自然人依法对自身肖像(外部形象)所享有的权利。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自行决定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包括通过影像、绘画等载体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识别的外貌形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拍摄他人照片本身就属于制作他人肖像的行为,原则上须经对方同意 。
(三)区别与联系
隐私权侧重保护个人不愿公开的私密事项,涵盖生活中不想让他人知悉的内容(包括私密信息、私人场所和活动);肖像权则专门保护个人对自己外貌形象的支配权,不论该形象是否涉及私密场景。举例来说:如果他人偷拍并公布一个人在公共街道上的普通照片,主要涉及肖像权问题(因形象被公开);但若照片揭示了该人某种私密信息(如进入戒毒所、医院等敏感场所),则同时可能侵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两种权利有时会竞合:发布他人照片既可能违反肖像权(因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又可能由于照片内容涉及私人活动或私密信息而侵犯隐私权。简单区分是:肖像权保护“人脸形象”,隐私权保护“幕后内容”。实践中,应根据照片或信息所涉内容判断属于哪种权利范畴:公开他人不愿曝光的私事(哪怕发生在公共场合)更偏向隐私权侵害,而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容貌则直接违反肖像权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也密切相关。《民法典》将“行踪信息”等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视为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个人信息中如果属于私密信息,则适用隐私权规则。因此他人照片只要能够识别特定个人,就属于个人信息的一种;若照片反映了个人行踪或健康等私密信息,则同时涉及隐私权保护。
二、我国法律中公共场景拍摄与发布的适用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范
我国《民法典》对公共场合拍摄他人照片、传播他人信息的行为有明确约束。肖像权方面,民法典第1020条列举了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例外情形,包括新闻报道、依法履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五种合理使用”场景。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场所随意拍摄并公开他人肖像属于侵权。值得强调的是,新《民法典》取消了过去肖像权侵权须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现在无论是否商业营利,只要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都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办的一系列案件表明:未经允许将他人清晰可辨认的照片发布到网上,是非常普遍也明确的侵权行为。即便拍摄者没有营利动机或主观恶意,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拍摄、公布他人形象,就属于违法。因此,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公共场合拍他人照片并上传社交媒体,一般首先会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除非能证明适用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二)隐私权和私人信息保护
公共场所并非完全的法律真空区,并不意味着他人在公共场合就完全没有隐私可言。民法典第1033条虽然主要列举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和他人私密活动不得偷拍窥视,但实践中对于公共场景下的隐私保护也形成了一定共识。法学专家指出:“公共场所并非无隐私,自然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例如,一个人在公共公园与朋友私下会面、在餐厅角落与家人交流私事等,都具有一定私人性质。如果未经当事人许可对其拍照录像并在网络直播或传播,可能使其私人活动处于被公众监控之下,侵扰其生活安宁。尤其当发布的照片使他人知晓了被拍者不愿公开的行踪或活动细节,例如就医、约会、家庭矛盾场景等,就触及隐私权范畴。民法典第1032条强调,任何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若因在网上发布的照片导致当事人私密信息暴露(如行踪信息被广为知晓,个人社交/健康情况被曝光),发布者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看。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均纳入保护,例如人脸影像、行踪轨迹等均属个人信息。一般来说,处理他人个人信息需要征得其同意或符合合法事由。该法也明确禁止非法提供、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虽然个人之间因个人或家庭事务处理他人信息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例如家庭录像等不具有公共传播性质的情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2条的豁免 ),但将他人照片发布到开放的社交媒体往往超出“家庭事务”的范围。特别是当照片在网络上公开传播时,实质上属于对他人个人信息的公开处理,需要有法律依据或征得同意。否则,发布者的行为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并侵犯当事人依法受保护的个人信息权益。
(三)公共场景下的法律适用要点
在我国法律下,可以根据拍摄内容和用途具体分析:若拍摄的是公共场合下他人的一般性活动(无明显私密信息),未经同意发布主要侵犯肖像权;若拍摄内容揭示了他人的私生活细节或敏感信息,则可能同时构成隐私权侵害。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时,会考虑行为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例如,民法典第999条提到,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等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姓名、个人信息,但“不合理”使用导致侵权的仍须担责。因此,如果拍摄发布是出于新闻监督等正当目的且在必要范围内,可能不构成侵权;反之,若纯粹为了博眼球、泄愤或其他私人目的公开他人影像,则缺乏合法依据。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公共场合拍摄发布他人持审慎态度,更倾向于保护被拍者的人格权益。当被拍者因照片发布遭受实际困扰(如行踪暴露、名誉受损)时,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删除照片,并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
三、美国与欧盟公共场所隐私保护立场之比较
跨法域比较来看,不同国家对公共场所拍摄与隐私的法律立场差异显著。下面将美国和欧盟的典型立场与中国进行对比,重点包括“合理隐私预期”原则和“公共利益”豁免等方面:
表:中、美、欧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之比较
上述比较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环境下个人在公共场所几乎没有可主张的隐私权(除非特殊部位/场景),拍摄者的自由受到宪法言论自由的有力支撑。而欧盟(包括英国)更加强调个人尊严和私生活,即便在公共领域亦设置了保护红线,例如涉及健康、家庭等信息就认定属隐私范畴。我国的立场则介于两者之间且日趋加强对个人权益的保护:明确公共场合不等于放弃隐私,一旦摄影行为对他人私人生活造成干扰或曝光私密信息,同样可能构成侵权。同时中国也承认新闻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用途的正当性,在法律上提供有限度的“公共利益”豁免 (类似欧盟的平衡考量),但对普通人随意街拍上传则倾向于认定侵权(类似欧盟对未经同意数据处理的规制)。
四、不同使用目的对法律判断的影响
在判断公共场所拍摄他人并发布的行为是否合法时,使用目的往往是关键考量因素。不同的使用场景和目的会显著影响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
(一)新闻报道目的
若拍摄发布他人影像是出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目的,法律通常给予一定豁免或宽容。我国《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等。例如记者在公共事件现场拍到的路人影像,因属于新闻资料的一部分,可以不经本人同意使用 (但应避免不必要凸显无关人物特写)。需要注意,“新闻报道”在我国语境下通常指经批准具有新闻资质的媒体行为。自媒体个人即便出于传播资讯的动机,也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新闻行为,不能擅自援引新闻豁免。美国也有类似“新闻价值”原则:只要涉及公众关心的事实,媒体披露其中包含他人形象或私人信息,往往受到言论自由保护而不构成侵权(除非明显逾越公众知情范围,如披露极端私密细节且与公共事务无关)。欧盟则要求媒体在报道时遵守比例原则和平衡测试,确保所用他人影像确有助于公共讨论,且不造成不相称的侵犯。总体而言,新闻目的下摄影发布更可能被认定合法,但前提是真正关乎公共利益,且采取必要克制(例如对涉事无辜者打码处理,以兼顾其隐私 )。
(二)商业营利目的
将他人影像用于商业用途(例如广告宣传、商品包装、商业代言、带货直播等)通常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在我国,无论公共或非公共场合,只要将他人肖像用于营利目的更是典型侵权情形,需要事先取得肖像权人明确许可。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结合,他人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否则不仅侵犯人格尊严,也侵占了肖像权人对自身形象的经济利益。美国法对此也有明确规范——各州普遍承认“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禁止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姓名或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牟利,否则构成侵权(即使在公共场合拍摄的照片,也不可擅用于广告、商品销售)。例如,美国某摄影师拍摄街头路人照片售予广告公司,就侵犯了路人的形象权,可被索赔。欧盟同样如此,GDPR下将面部影像视作个人数据,商业用途需要合法依据;且多数欧盟国家对擅用他人照片做商业推广行为认定违法,涉事企业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或赔偿。当使用目的是商业时,法律要求最严:基本原则是在未获当事人明示同意下,不得将其照片用于任何直接或间接营利宣传。
(三)私人社交分享
很多人在公共场合拍到有趣的人和事,出于个人分享欲望将照片上传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这种非商业、非新闻的个人分享介于灰色地带。我国新法的趋势是:即便是私人社交发布,只要公开传播了他人可辨认形象且未经同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举例来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将他人及其家人的合照擅自发布在自己社交账号并设为背景图,虽称“没有骂人也未营利”,仍被法院认定侵犯肖像权,判令其删除图片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可见是否营利并非关键,而在于是否征得同意。私人分享往往传播范围相对有限,如果仅在封闭的小范围(如仅自己好友可见的朋友圈)发布他人照片,侵权责任相对会小一些。但一旦分享范围扩大为公众可见(如开放式微博、短视频平台),影响力就类似公开发布,侵权成立的可能性很高。此时哪怕发布者主观上无恶意、不牟利,只要给被拍者带来困扰或负面影响,都可能需要担责。司法实践中也考虑发布目的和后果:如果发图纯属善意交流、未对他人形象进行贬低丑化,且对方未提出异议,通常不会深究;但若引发网络暴力、舆论攻击等严重后果,发布者可能因过错被追究。总的来说,私人社交分享并非“法外之地”,尤其在当今网络环境下,一次无心的分享可能“出圈”造成公示放大效应,使被拍者的名誉和隐私受损。因此,法律实务倾向于提醒公众:未经他人允许,不要随意将含有他人肖像的信息公开上传网络,除非做好匿名化处理或取得同意。
(四)艺术创作或学术用途
还有一些特殊目的,如摄影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在我国,这部分也有法律例外规定,比如民法典第1020条第(一)项提到,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或科研,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公开的肖像。这意味着,如果某摄影作品将路人形象作为艺术表达的一部分且未侵害其尊严,一般在不公开传播或仅内部欣赏范围内可能被宽容对待。但一旦对外发表展示仍需征得同意(除非人物仅作为大场景的一小部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学术研究中如涉及个人影像数据,也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做好匿名化处理或得到伦理批准。相比之下,美国对街头摄影的艺术自由比较开放,以往著名街拍摄影师的作品(如街头人物肖像)在遵守一定伦理的前提下常被视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艺术表达。但即便在美国,如果艺术作品明确聚焦某一普通个人且可能给其带来名誉侵害,也可能触发法律挑战。欧盟对此则更谨慎,摄影艺术发表包含未经同意的人物,需要在作品表达自由和被摄者隐私权之间权衡,在一些国家可能要求对可识别人物进行马赛克或取得授权。
综上,不同用途下法律的宽严程度不同:新闻公益用途享有最大豁免,商业用途限制最严格,私人社交用途介于中间但正受到日益严格的规范。而不论何种目的,有些底线始终适用——不得侮辱丑化他人形象,不得泄露他人高度私密的事实,否则可能同时牵涉名誉权、隐私权等多项侵权。我国《民法典》也专门列明了禁止污损、丑化他人肖像的规定。因此,即便是善意拍摄,他人明确表示“不许拍”时,拍摄者也应尊重停止;即便出于公共利益拍摄,在发布时也应尽量避隐私人细节,如对无关人员打码、不曝光受害人隐私等。
五、我国法院在类似纠纷中的典型裁判与案例化情境
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公共场所拍摄他人并在网上发布的侵权纠纷,判例体现了上述法律原则在具体情境中的应用。以下选取两个公开判决案例与两个典型化情境案例进行分析,并据此归纳司法保护导向。
案例1:街头“正义拍摄”引发的侵权之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案例)
本案来源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报道。路人小杜在街边目击董某当众扇打郭某耳光(夫妻纠纷升级为家庭暴力),出于伸张正义将该场景拍摄成视频上传网络,并被媒体转载。事后,施暴者董某和被打者郭某共同起诉小杜,主张其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法院作出区别性判决:董某在公共场合施暴本身系违法行为,视频中其面部未曝光,不构成侵权;但郭某作为受害人,形象未遮掩即被传播,造成其人格尊严“二次伤害”,构成侵害人格权。法院判令删除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2:“街拍网红”擅自发布他人幼儿照片案(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报道,短视频博主黄某在北京环球影城拍摄游客互动画面,并发布含有婴儿小P面部清晰影像的视频。监护人多次要求删除无果后提起诉讼。黄某虽使用贴纸打码,但因图像对照明显且贴纸具有侮辱意味,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对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侵犯。最终判令黄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该案凸显对未成年人影像的严格保护标准。
案例3:公共交通偷拍侵犯隐私的典型法律情境(典型化模拟)
以下案例为结合媒体报道与裁判规则所模拟的典型情境:某女性乘客在地铁打瞌睡时走光,遭邻座偷拍并上传至网络论坛,产生低俗评论与广泛扩散。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普遍认为,女性身体私密部位即使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仍属于隐私范畴,偷拍者构成对身体隐私与人格尊严的侵权。平台若未尽审查义务亦可能承担次生责任。该案反映出“公共空间不等于隐私豁免区”的司法导向。
案例4:公共街拍引发“删除权”请求的常见判例逻辑(典型化归纳)
该案例为结合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判决规则所归纳的常见纠纷模式:张女士发现自己被陌生人拍摄上传至抖音,配文评论穿衣风格并引发热议,产生明显心理压力。其要求删除未果后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尽管拍摄发生在公共场所,但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并发布清晰可识别肖像,已构成侵害肖像权,判令删除并赔礼道歉。此案表明,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普通人亦享有公共空间中的“删除权”,法院倾向于支持其人格尊严请求。以上案例说明:我国法院正逐步确立公共场所影像传播的责任边界。一旦行为逾越社会容忍限度,拍摄者未获授权即公开传播导致他人识别、困扰或名誉受损,法院多认定为侵权行为并判令删除、赔偿。即便出于公共利益,拍摄者仍应尽到基本的模糊处理义务和必要性审查责任。
特别说明:案例3与案例4为在实务中高度重复出现的纠纷情境的抽象化重构,并非指向特定个案,相关法律评价基于多起类似案件裁判逻辑整理而成。
六、风险控制与实务建议
针对以上法律分析和案例经验,无论是内容创作者、媒体从业者,还是普通爱好摄影的公众,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并计划发布时,都应做好风险控制。以下是一些专业建议以供参考:
(一)事前征得授权
尊重他人意愿是第一原则。在街拍他人肖像前,最好先征询对方同意,告知拍摄用途和可能的传播范围,得到明确许可后再拍摄。肖像权授权应有当事人明示同意,不要将对方沉默视为默许。“被拍者未反对并不等于同意”这一点必须谨记。如果对方当场表示拒绝(例如直接说“不许拍”),拍摄者应立即停止,避免进一步纠纷。对于涉及商业用途的拍摄,更应签署书面肖像使用协议,明确约定使用范围和报酬。
(二)尽量匿名化处理
在发布包含他人形象的内容前,采取必要的去识别化技术措施,是降低侵权风险的有效手段。比如给视频或照片中的路人打码遮脸、模糊处理,或以贴纸遮挡明显特征。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如果内容涉及第三人的隐私信息(如车牌、住址、姓名标签等),也应打码处理后再发布。同样,对于音频内容,必要时应消音或变声以防止识别。当无法取得当事人同意而又确有发布需要时,匿名化处理几乎是唯一安全选项。需要注意,简单的马赛克或遮挡必须充分到位,无法让一般人反推识别出真实身份。否则,形式上打码但仍可辨认,法律上依然视为公开了肖像信息,不能规避侵权责任(正如前述小P案中,发布者即使用了贴纸遮挡仍被认定侵权 )。
(三)避开他人私密内容
摄影者应有隐私敏感性,避免对准人家的私密空间和私密瞬间。切勿在公共场所追逐偷拍别人亲密举动、走光画面等,更不要出于猎奇心态拍摄他人窘态、伤痛或敏感场景。一旦捕捉到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健康状况、家庭矛盾、财产信息等),不要擅自发布。新闻从业人员在报道时亦有职业规范: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等应隐去身份;涉及个人隐私的细节非必要不报道。例如拍到名人在医院就诊等,应考虑其属于私生活范畴,不应轻易公开。总之,坚持最小必要原则:发布内容只呈现必要的信息量,能不暴露个人身份和私密细节就尽量不暴露。
(四)明确内容定位(新闻 vs 娱乐)
创作者在发布前应自审内容性质:是否具有公共利益或新闻价值?如果只是娱乐消遣,涉及他人肖像隐私时要格外慎重。对公共事件中的路人照,若无实质关联,尽可能打码或避免使用,以免“新闻豁免”范围不及而构成侵权。普通自媒体并不享有记者采访权,如果擅自拍摄事故现场或热点人物,也应遵守基本的隐私边界,不能侵入法律禁止的区域(如警戒线内、他人住宅内等)拍摄。当内容本身并非公众关注焦点却涉及他人隐私时,建议放弃发布或征得当事人许可后再发布。
(五)及时响应删帖要求
如果发布他人影像后收到对方的删除请求,应及时友好响应。根据法律“通知-删除”原则,社交平台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亦有义务删除侵权内容。作为发布者,立即删除有关内容往往可以减轻或避免损害扩大。在很多纠纷案例中,发布者拒不删除或继续传播他人影像,最终被判承担更严厉的赔偿。因此,一旦被拍者表达不满,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下线相关内容并诚恳道歉,争取私下和解,防止事态升级为法律诉讼。
(六)关注法律和社区规范
内容创作者应持续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社区规则的更新。我国法律对于网络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不断完善,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人格权编都涉及相关义务。社交媒体平台也通常禁止“侵犯他人隐私/肖像”的内容,一经举报会删除甚至封号。在中国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往往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处理侵权内容,创作者应确保自己的作品符合平台政策,避免因一时不慎违反法律和规定。此外,对于各国差异,若跨境发布内容,要了解当地法律文化:例如在欧盟国家街拍他人上传可能触碰GDPR,需要取得被摄者同意或进行明显的匿名化。在美国某些州,偷拍他人可能涉及州法禁止。知法守法不仅是为了避免惩罚,更是职业操守的体现。
(七)特殊人群特别保护
拍摄对象如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病患、遇难者家属等弱势群体,务必谨慎处理他们的影像和信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身份信息有严格限制。媒体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或受害时,一律不能透露其真实身份和面容。这些特殊主体的隐私权、肖像权受法律重点保护,拍摄发布前应取得监护人授权,并在发布时尽量避免暴露身份(如使用化名、背影照等)。对这类人群而言,其在公共场合的一些行为更可能被视为私人性质,应尊重其隐私期待。例如幼儿园、小学等场所即便属于公共区域,也不应随意直播孩子的活动画面,否则既侵害儿童隐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七、结语
总而言之,在社交媒体发达、“人人都有摄像头”的时代,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与肖像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内容创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应牢牢记住:“未经授权的镜头里,站着的是别人的权利。”只有把握好法律界限,遵守必要的程序与伦理,才能放心地创作和分享精彩瞬间,而不致因一时不慎卷入侵权纠纷。上述风险控制措施既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也是在保护自身免受法律风险,值得每一位自媒体人和公众遵循实践。
作者简介
罗天亮
深圳办公室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全国专业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反舞弊等诉讼与非诉业务
邮箱:luotianlia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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