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从《年轮》事件辨析与歌曲相关的权利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5-07-31 22:53:43  作者: 徐浩、王永先

2025年7月25日,汪苏泷方发文决定收回《年轮》授权;张碧晨发文告别《年轮》引爆热搜!张碧晨告别《年轮》甚至一度上至百度热搜榜第五名。“吃瓜”之余,还是有必要借此温习一下与歌曲相关的权利。本文尝试从著作权、原唱、双原唱及其认定、OST和BGM的辨析以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等方面,简要地探讨与歌曲相关的权利。

一、歌曲著作权

歌曲属于音乐作品中的一种,其权利来源主要基于《著作权法》中关于音乐作品的规定。

(一)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认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二)作者资格认定与证据规则

在实务中,认定作者资格一般也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进行认定。初步证据标准主要有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1. 作品登记证书

国家或省级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有力初步证据。如,在(2022)粤0306民初2177号案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原告主张其是涉案音乐作品词曲的著作权人,其提供《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人确认书》《著作权转让合同书》《可信时间戳》等证据。前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2. 合法出版物上的署名

在CD、DVD、唱片、磁带等合法出版物的封面、封底或光盘信息中明确标注的著作权人、出品方或发行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被推定为著作权人。如,在(2022)京0106民初7534号案中,法院认为:乐响公司提交的涉案专辑封底、光盘上均标注了ISBN条形码及摄制出品主体,且封底记载“声明:本出版物内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乐响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依据该版权声明内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乐响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放映权。

3. 著作权转让与授权文件

完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授权证明书》等文件是证明权利继受取得的关键证据。法院一般都会审查授权链条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合法性。如,在(2022)豫知民终169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天中公司与吉尔吉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及债务免除合同》中载明的天中公司将其以合法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词曲及音乐电视作品转让给吉尔吉公司,吉尔吉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将上述取得著作权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歌迷娱乐会所有理由相信案涉的68首作品的权利人为吉尔吉公司,并被音集协所管理,其可以通过音集协的授权合法取得使用权。

二、原唱、双原唱及其认定

(一)定义

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原唱”的定义,其属于行业习惯用语。原唱,是指词曲作品首次公开发行时由创作者或其指定合作者完成首个录音版本的行为主体[1]。一般指的是最初演唱并录制某首歌曲的歌手或音乐人。如,《月亮代表我的心》的原唱是陈芬兰(1973年),公认最经典的是邓丽君演唱的版本(1977年),但本人最喜欢的还是任贤齐的版本(2002年);电影《泰坦尼克号》主题曲《My Heart Will Go On》的原唱是席琳·迪翁。

双原唱,通常指一首歌曲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版本,其所有的版本均不是翻唱,而均被标注为原唱。这种情况也多出现在影视OST(Original Sound Track)中。经常发生在同一首歌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代理权,由不同的地区安排不同的歌手演唱或者因歌曲的语言版本不同安排不同的歌手演唱。如,《热情的沙漠》1973年日语原版与欧阳菲菲中文版的版权分立。另外,华语音乐市场存在如大陆、港台、东南亚的区域分割也经常造成双原唱现象。究其根本,在于音乐产业中,词曲作者与演唱者通常是分离的。一首歌的版权(包括词曲著作权)可能归属于创作人或其所属公司,而演唱权则可能通过授权或转让的方式交给不同歌手。

(二)认定原则

原唱并非法律概念,属于行业约定俗成的说法,可以理解为行业惯例。关于原唱的认定,通常有以下四种:

第一,时间。这是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通常将歌曲首次正式向公众发行的演唱者认定为原唱。一般以歌曲首次公开发行或公开表演的时间为准。普通公众一般都是以时间进行判定。

第二,合约。一般指的是由表演者和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约定“原唱”或“唯一演唱权”等。这种情况下,具有决定作用的就是合同,属于特殊的约定;不过,实务中,在相关合同没有公示公开的情形下,普通公众因无法接触到相关合同,容易造成认定错误。只有在出现纠纷时,相关合同公开的情形才能澄清。

第三,登记。登记分几种:一是表演权与表演者权著作权登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时起取得著作权,登记不是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著作权时,若相关登记信息中有关于原唱的登记,则能作为原唱的重要证明。二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管理平台是音乐版权界最具权威的登记系统,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关系的直接证明。三是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中心登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该登记广泛用于音乐作品著作权认定、唱片发行备案。四是Apple Music/iTunes,国际通用音乐平台,无法认为修改时间戳,发现时间精确到日,广泛作为国际音乐版权索赔和发行追踪依据。

第四,惯例。一般指的是行业惯例和公众认知。若在创作阶段就有明确的多版本演唱计划,各版本的表演者都获得完整授权,且都在合理首发的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左右)发布,可以根据行业惯例可以认定为多人原唱。这也是双原唱的通常认定原则。

三、OST和BGM的辨析

关于歌曲的相关权利的研究中,不得不提一提OST和BGM。OST(Original Sound Track),原声之意,多见于电影、电视剧中,多以主题曲、插曲的形式出现,一般都配合剧情出现。如:电视剧《水浒传》的主题曲《好汉歌》,就是专为剧情创作的,可谓是剧情浓缩。BGM(Background music),是背景音乐的意思,比如一段旋律、一首音乐(可纯音乐可有人声)。通常是指在电视剧、电影、动画、电子游戏、网站中用于调节气氛的一种音乐,通常是无人声的,另外,在一些公共场合播放的音乐也称为背景音乐。OST只存在于制作发行的影视剧等场景剧情里,而BGM却可以在生活中无处不在[2]。

四、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确定权利归属后,判断是否侵权主要就是看相关侵权行为是否落入著作权法所控制的权利范围。

(一)主要侵权行为类型

1. KTV场所的侵权行为

侵犯放映权:KTV通过点歌系统向包房内的公众播放MTV,该行为被普遍认定为侵犯了视听作品的“放映权”。如,(2021)粤18民终3726号案。

侵犯复制权:KTV经营者将其点歌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曲库下载、存储到其服务器中,用于商业经营,该行为构成对音乐作品的复制。如,(2022)粤1971民初8399号案。

侵犯表演权:KTV播放音乐(无论是背景音乐还是伴奏),构成对词曲作品的“机械表演”,侵犯了词曲作者的表演权。如,(2019)冀10知民初366号案。

2. 网络场所的侵权行为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平台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下载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音乐作品,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如,(2020)浙01民终2854号案。

3. 实体产品的侵权行为

侵犯复制权与发行权:未经许可,将音乐作品复制到U盘等物理载体中并进行销售,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如,(2021)粤2072民初13402号案。

(二)则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作品的数量和类型:侵权作品数量是基础,视听作品(MTV)的赔偿标准通常高于纯音频作品。
(2) 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流行金曲的赔偿额会高于普通作品。
(3)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如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则赔偿额会更高。
(4)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明知或应知侵权而为之,属于恶意侵权,赔偿额会相应提高。
(5) 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和获利情况:大型连锁KTV的赔偿责任通常重于小型歌厅。
(6) 权利人的合理维权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四、总结

类似此次争议本质上还是创作权与表演权的博弈,也反映出音乐产业在版权规则细化、明确、获得法律认定、合同规范等方面仍然需要完善。当出现双版本甚至多版本时,建议要通过合同明确标注各个版本属性、使用范围以及收益、分配等,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在实务中,音乐作品的纠纷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唯有行业自律,才能有利地避免争议;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才能真正避免类似本次《年轮》事件。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4](2022)粤0306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
[5](2022)京0106民初7534号民事判决书
[6](2022)豫知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
[7](2021)粤18民终3726号民事判决书
[8](2022)粤1971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
[9](2019)冀10知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
[10](2020)浙01民终2854号民事判决书
[11](2021)粤2072民初13402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道可特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徐浩

徐浩
北京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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