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2015.12.21-2016.01.03)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1-08 10:13:48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一、基础法律资讯
1.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反恐怖主义、反家庭暴力等法律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关于修改

上述法律的颁布或修正,不仅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与时俱进,同时也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法制理念提供了法律保障。

2.两高发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解释》共23条,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包括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是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三是厘清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四是对无罪羁押赔偿进行合理解释;五是严格规范免责条款适用;六是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七是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解释》的公布实施,将有助于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坚持依法、公平、及时赔偿,保障和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在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权力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救济权利损害、重塑司法公信方面的特殊功能,进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房地产广告发布等一批新规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一系列规定,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则明确了农、兽药广告发布规定,如不得含有产品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二、专业法律资讯
(一)商事诉讼法律资讯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以下简称“《具体问题》”)。

《具体问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提出具体意见,包括:一、《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二、关于证券投资类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三、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四、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五、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问题;六、关于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七、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八、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九、关于以物抵债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十、关于商事审判与刑事、行政诉讼等交叉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

《具体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提供的一个初步意见,虽其未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但是对于审判实践仍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含义、管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办法》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以下方面实施管理: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办法》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工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3.国家发改委就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发布《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制度都旨在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反垄断法》不适用于权利人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但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中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正文部分重点对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评估路径和方法提供具体指引,涉及联合研发、专利联营、交叉许可、标准制定、价格限制、独占性回授、不质疑条款、协议的豁免、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拒绝许可、搭售、差别待遇、禁令救济等具体问题。

(二)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资讯
1.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外,《决定》还明确,本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二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本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非银行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发布,账户分类且权限有别
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对应不同的功能和限额。其中,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Ⅱ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Ⅲ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2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客户转账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办法》的发布对于互联网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对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将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

3.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办法征求意见,拟禁止四种方式获取资金
2015年12月28日,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禁止保险公司通过四种方式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一是保险公司通过借款、拆借及投资认购人发行或控制的权益工具或债务工具等方式向认购人提供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二是保险公司通过向认购人提供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使认购人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三是认购人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银行借款等方式获取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四是认购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工具。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普通股的方式补充资本;投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认购保险公司发行的普通股。

4.P2P监管拟划定12项禁止行为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等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P2P行业监管将采用负面清单制,明确提出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加强风险管控、保障资金安全,《征求意见稿》要求网贷机构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资金存管,将自身、出借人、借款人资金隔离。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网贷机构把客户资金和自身资金分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方。

(三)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
1.国家发改委调整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
2015年12月2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通知》明确,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此外,《通知》强调,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相关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2.国家工信部制发《锡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12月22日,国家工信部下发《锡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

《条件》规定,开采锡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年矿石,矿山最低服务年限,露天开采矿山应在6年以上,地下开采以及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的矿山应在10年以上。同时,在环保方面,锡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锡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按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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