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2016.01.04-2016.01.17)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1-28 10:41:45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一、基础法律资讯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规范案例指导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月12日起施行。
《规定》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并明确了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同时,《规定》强调,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此外,根据《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程序以及加强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学习培训,将指导性案例纳入培训课程,以提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指导意见
2016年1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主动作为、支持发展,支持面向生产领域提供商务信息服务的平台发展,引导支持平台实现服务经营升级转型;二是建立网络服务经营主体数据,完善网络服务交易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分类;三是以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为监管重点,有序推进网络服务监管工作;四是建立健全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机制,积极推动网络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公示;五是支持和引导企业探索建立网络服务交易规范,推动建立行业规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六是加大对网络服务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完善案件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由于网络服务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少问题尚不具备立法的条件,《指导意见》的发布是网络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对法律规范提出需求的体现。
3.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
2016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公布之日施行。
《公告》规定,集团公司需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复印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向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因合并分立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的,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专业法律资讯
(一)商事诉讼法律资讯
1.最高法发布新规,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201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规定》强调,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依法及时告知律师。此外,《规定》还要求,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等。
《规定》的出台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是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审判公开和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落实的具体的保障措施。
2.环保部函复新环保法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
2016年1月8日,环保部发布《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了地方环保部门适用该条文遇到的问题。
《复函》主要阐明执法主体、罚款数额、“未批先建项目”是否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以及新法实施前已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问题。其中,《复函》规定:1、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不限于环保部门,还包括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2、环保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已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包括涉案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
(二)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资讯
1.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高管“减持新规”
2016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减持规定》主要内容为: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证监会表示,《减持规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2.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贸易信贷调查制度》
2016年1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通知》兼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与减轻报送负担之间的平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调查指标。不再区分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也不再区分长短期限。填报口径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二是提高调查时效性。将调查频率由季度改为月度,采取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月度调查企业和年度调查企业互不重叠,分别按月和按年报送数据。三是抓大放小。采用规模以上企业重点调查的方法。参与调查的企业总数与过去基本持平,但其中大部分企业仅参加年度调查,月度调查企业数量较少。
此次《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修订是为配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并为了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效率。
3.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托管基本要求实施
2016年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托管基本要求》金融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要求》是以实践为基础,以服务行业发展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制定的行业统一的信息系统托管标准。一是能够为业内经营机构选择托管机构提供明确参考,同时为向行业提供托管服务的机构进行系统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二是以“谁控制,谁负责”为原则,明确划分托管方、受托方双方的责任边界,最大程度避免托管业务系统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产生的纠纷和争议;三是根据托管系统的重要程度对托管要求进行了分级,实现了差异化管理,在充分保证系统安全性、可用性的同时,避免了“一刀切”导致的成本过高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4.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征意
2016年1月13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13日。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组织架构、章程、职责与权限、审计工作流程、部分审计活动外包、考核与问责、监管评价及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二是完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三是提出银行制定内审章程的要求;四是明确银行内审工作流程;五是对审计外包加以规范;六是明确监管评价的机制安排;七是对银行集团和村镇银行予以差异化对待,要求银行集团在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相适宜的内部审计制度。
(三)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资讯
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1月5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西藏)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同幅度调整省级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价,确保将提高基金征收标准政策落实到位。《通知》还强调,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钨行业规范条件》
2016年1月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自2016年2月1日施行。
《规范条件》包括“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保”等七部分内容。其中,根据《规范条件》,建设钨矿山采选、冶炼和深加工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开采钨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同时,《规范条件》明确,新建及改造钨矿山采选项目,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应达到国土部最低要求。此外,《规范条件》强调,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按证排放。
3.国家发改委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同步下调油价
2016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
《通知》提出,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1、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2、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3、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4、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发改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以信息稿形式发布。同时,根据《通知》,自2016年1月13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35元。此外,《通知》一并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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