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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是指一家公司(并购方)购买另一家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为目的的交易。所谓控制,一般指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在股份、资金、经营等方面拥有实质决策权或具有重大影响力。其中,股份控制一般指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家公司的5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或者虽未达到5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但对另一家公司具有实质的表决权控制(比如上市公司收购中,实际支配超过30%的表决权或者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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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并逾期不还款,并不是(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一种是简单的民事关系。“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逃避策略,很有可能成为启动刑事干预和制裁的证据,使个人在无意中触犯刑律。对于部分小微企业经营者而言,利用个人信用卡套现资金,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已然成为“融资”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种个人、公司财产混同的状况,在个人企业或中小型企业中较为常见,然而一旦资金链断裂导致资金缺口难以弥补,持卡人同样存在刑事风险。透支是基于信用卡内在属性的基本功能,不当使用却也可能导致刑事犯罪。本篇文章,笔者以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王成军信用卡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为引,为读者解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逻辑,并延伸解读透支花呗、白条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风险,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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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裁判要旨汇编:一、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三、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五、钱某勇、王某春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民个人房屋权籍调查信息的属性归属规则;六、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七、夏某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的处理;八、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网络暴力型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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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典案例汇编(下):一、上海市检发布《上海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2022)》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薛某甲等6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二、典型案例之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三、典型案例之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四、最高检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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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是常见的增信措施之一,目前尚无明确定义,一般认为是指抵押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权人提供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的特殊情形,与一般的不动产抵押一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TD/T 1095-2024 不动产登记规程》(2024年9月1日生效)及各地不动产登记规则等文件的规制。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司法案例及相关实践,从债权人角度分析禁止抵押的在建工程类型、应当取得的证照以及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等抵押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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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施工行业,工程项目通常具有规模庞大、履行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管理分散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等特点。在此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等个体因职务上的外观,往往出于利益驱动而频繁参与外部借款行为。对于此类行为的效力和规则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表现为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和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性。本文以笔者所代理的案例为切入点,简要分析建筑施工领域分公司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对外借款行为的性质认定,并对相关的裁判规则进行例示,供交流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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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典案例汇编:一、人民法院案例库:王某胜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人民法院案例库: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支付账户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人民法院案例库:董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助犯罪分子设置并运行伪基站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四、人民法院案例库: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跑分”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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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男方起诉女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中,有一部分债务组成引起了笔者团队的注意,同时也是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与第三人发生过交通事故,并就该交通事故需承担52000元的事故赔偿责任。男方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分担一半,但女方辩称该债务系男方个人交通事故侵权所造成,系男方个人债务,女方不需要分担。同时笔者团队近期承办的一个案件中也存在类似的争议,案件中原被告系姻亲关系,被告与原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造成原告身体损伤,原告要求被告对损害自己身体、健康权的行为进行侵权损害赔偿。但是被告主张,原告就医、养护等费用已经由其配偶用二者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过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以上两个案件均有一个主要争议焦点,即“夫妻一方侵权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文中,笔者团队就此问题做出如下讨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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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围绕该条,“介绍他人虚开”存在着是否独立构罪或者构成共犯的不同观点,这将对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产生差异较大的影响,本文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司法判例,梳理并简析“介绍他人虚开”不同的司法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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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究在民事纠纷层次中,数据作为知识产权其财产权益应适宜的法律保护模式。本文谈及的数据指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通过观察、实验或计算得出的结果,而是指“大数据”,即数据集合是一种经营中在生产经营中获取、存储、管理、分析而持有、运营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海量电子数据的集合,而非单个或少量数据。本文未特殊说明,数据均指“大数据”——数据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