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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称“《破产条例》”)实施以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深圳中院”)陆续作出了全国“首例不予受理个人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首例批准个人破产”重整计划的裁定,引发热议。本文试以上述判例为切入点,结合《破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规范目的,浅析债务人个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和拒绝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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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上午,首批9只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上市仪式在沪深交易所同步举行,其中沪市5只,分别为普洛斯、东吴苏园、张江REIT、浙江杭徽、首创水务,深市4只,分别为首钢绿能、盐港REIT、蛇口产园、广州广河,底层项目涵盖收费公路、产业园、仓储物流、污水处理等四大主流基础设施类型,覆盖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首批9只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上市交易,标志着国内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工作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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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阿里因垄断行为被罚182亿元,还是腾讯主导的虎牙、斗鱼合并因反垄断审查而被终止,都昭示2021年必将成为中国反垄断“强监管”元年。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将会逐渐成为保证市场经济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平稳运行的终极防线,企业有必要加以重视。对于纵向合并中可能存在的市场封锁问题,企业在合并计划实施初期,即应当对可能产生的反垄断风险进行分析,例如通过动机—能力—效果三步分析框架,对合并后主体是否具备实施市场封锁策略的能力、是否具备采取市场封锁策略的动机,以及对比纵向合并后的反竞争效应与促进竞争效益,综合判断并购后对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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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度重视利用市场化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碳市场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和有效的政策工具,全国碳市场顺利启动上线交易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具有深远意义的崭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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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的发展中,监管部门要始终坚持市场化,信任市场机制,忍住短期冲击,坚持法治化,不搞层层加码,让市场对规则有明确预期;要严控申报质量监管把好入口关,坚持注册制不在实质判断而在形式审核的精神。
发行主体要遵循改革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切实将资金用于科技、管理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等主营业务上,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社会责任担当,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中介机构要遵循各自的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要求,指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促进高质量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通过各方积极努力,进一步推进注册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必将释放制度活力,激发市场潜能,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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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高院对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终审判决的公布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中介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关注。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持续推进,监管机构对于证券活动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厘清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应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范围,根据中介机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科学认定其责任成立与否和责任范围大小,对于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以中安科案、五洋债案、华泽钴镍案等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为例,试析中安科案前后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由于全文较长,共分三期分享。
由于全文较长,共分“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表性案件,专业中介机构担责情况”、“②中安科(中安消)案前,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③中安科(中安消)案中,法院对专业中介机构担责的最新观点和趋势”三个部分分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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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上市的企业也并非绝对安全,网络安全审查机构认为其存在危害国家数据安全的情形时,可以依职权开展审查。为此,已上市企业也要及时开展自查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完善企业内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及数据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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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组成部分是股东,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正因如此,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确认股东资格往往是进一步解决争议的基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往往是隐名股东确认其资格从而向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或是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资格确认纠纷。多数案件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自然人或法人具有股东资格,极少数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自然人或法人不具有股东资格”。当自然人(实践中大多为自然人)面临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成为工商登记中的公司股东时,如何通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消极确认之诉摆脱“名义股东”之困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消极确认之诉可行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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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基础设施公募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下简称“REITs”)这一全新产品正式亮相深交所。这是资本市场又一项改革创新成果落地,填补了我国大类金融产品的空白,在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写下重要的一笔。截至当日收盘,9只产品全线飘红,蛇口产园涨幅高达14.72%,9只产品合计成交额超过18亿元。本文主要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4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深交所投资者入市指南(基础设施公募REITs篇)》等文件,介绍公募REITs的概念、特点及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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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市高院对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终审判决的公布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中介机构应如何承担责任的关注。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持续推进,监管机构对于证券活动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提升。在此背景下,厘清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应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范围,根据中介机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科学认定其责任成立与否和责任范围大小,对于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以中安科案、五洋债案、华泽钴镍案等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为例,试析中安科案前后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由于全文较长,共分三期分享。
由于全文较长,共分“①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表性案件,专业中介机构担责情况”、“②中安科(中安消)案前,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流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③中安科(中安消)案中,法院对专业中介机构担责的最新观点和趋势”三个部分分别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