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一览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9-06-28 13:41:27  作者: 国际业务团队

摘要:自2004年以来,国内负责境外投资监管的三巨头,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投资监管逐步简政放权并各司其职。在国家大力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与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时代背景下,有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开始跨出国门,在国际舞台上大展拳脚。

据商务部、外汇局统计,2018年1-12月,我国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8591.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1%(折合1298.3亿美元,同比增长4.2%)。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61个国家和地区的573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7974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6%(折合1205亿美元,同比增长0.3%)。2018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对56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56.4亿美元,同比增长8.9%,占同期总额的13%,主要投向新加坡、老挝、越南、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马来西亚、俄罗斯、柬埔寨、泰国和阿联酋等国家。

与外商投资监管相比,境外直接投资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截至目前,国内仍旧缺乏系统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与之相关的规定均散见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的文件,三大监管部门各自设定并掌控不同的监管要求与措施。对准备开展境外投资的境内企业来说,系统了解较为繁杂的境外投资监管要求与规范流程是其着手准备投资过程中的必经之路。为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拟对当前国内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规定进行归纳,为境内投资者后续在境外开疆拓土奠基。

2017年底,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并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11号令的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纵观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直接投资案例,境内企业主要采取的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包括:1)以独资或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方式新设企业的行为;2)以收购、兼并、参股、增资、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取得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并购行为。

发改委的审核:核准与备案并存

核准制

1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一)房地产
(二)酒店
(三)影城
(四)娱乐业
(五)体育俱乐部
(六)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核准流程
发改委的审核核准流程
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核准申报文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核准文件
有效期:2年

备案制

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被要求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备案的文件与核准制项下要求企业提交的文件大致相同,有效期为2年。

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以北京市发改委的备案为例,企业需要向地方升级发改委提交的文件包括: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文件;
    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备案通知书
有效期:1年

商务部的审核:核准与备案并存

根据商务部发布并于2014年10月6日生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进一步明确;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核准制

企业需要先将下列电子文件通过网络提交后,再将纸质文件递交至商务部政务大厅: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境外投资申请表》;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有效期:2年

备案制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报备流程与要求提供的材料与核准制项下要求的基本一致,地方企业以北京为例,需要向地方省级商务局提供的资料包括:
    境外投资备案表;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章程(合同、协议);
    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
有效期:2年

外汇局的登记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于2009年8月1日实施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是境外投资在外汇管理方面较为系统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根据该《规定》,境内机构可以使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等账户内的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依法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境内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可能感兴趣

专业团队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检索
行业研究
更多
  •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
    《央企(A股)上市公司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目前市场上首份以法律健康为导向和评判标准的、研究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健康度的指数报告,是第一份由第三方机构推出的带有公益性和学术性的央企(A股)上市公司指数报告,是研究、评价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一个全新视角与一项创新性举措。报告对央企(A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度做了全视角、多层次的分析和解读;报告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在绿法(国际)联盟(GLGA)的协调下与相关监管部门、治理机构、重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形成互动机制,围绕央企(A股)上市公司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央企(A股)上市公司、推进央企(A股)上市公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
    《2018中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蓝皮书》包括上篇《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及下篇《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其中,《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继2018年成功发布首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之后连续第二年发布,该指数能够综合、直观反映近三年来保险行业整体的法律健康状态。《保险行业法律专题报告》则结合近年来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法律实务,针对当下行业实务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律视角予以分析和解读,以期为保险行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
  •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
    《全国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2015-2017)》是由绿法(国际)联盟(GLGA)作为编制单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支持单位,并在外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共同打造的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之一。2017年,绿法(国际)联盟(GLGA)成功发布了其资本市场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系列研究课题的首份研究成果,即《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保险行业法律健康指数报告》是该研究课题的第二份研究成果。
同道计划
更多
  • 【同道计划一】
    道可特希望联合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朋友们,一起建设事业平台,一起实现事业梦想,特推出“同道计划”。“同道计划一”旨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分所的合作伙伴、事业合伙人、执行主任。
  • 【同道计划二】
    “同道计划二”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总部和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和律师,共同成为行业、自己、市场、客户想要的样子。
  • 【同道计划三】
    “同道计划三”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招募道可特全国分所合作伙伴。道可特全国乃至全球发展蓝图,需要更多伙伴一起绘制,让我们共同打造一家让人尊敬的律所。
品牌活动
更多
  • [03/22]道可特2024创新季启动仪式
    当“新质生产力”成为两会C位词,各行业、各地区纷纷发力,竭力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法律行业不外如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法律行业的变革,创新已成为律所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敢于求变,勇做破局者;勇于求新,争做开创者也是道可特一直坚持的发展内核。
  • [12/27]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落子泉城,设立道可特济南办公室。作为道可特第二家分所,济南办公室定位于品牌市场旗舰店和道可特全国法律市场开发试点,是道可特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依托总部一体化管理平台,立足区域优势,历时五载春秋更迭,济南办公室实现了自身跨越式的发展,也见证了区域法律行业的发展与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业务半径有限、人才引力不足,品牌规划不明晰……如何破茧、突围正在成为区域律所亟待解决的难题。2023年12月27日,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之际,我们将举办“地方型律所的发展路径选择和竞争力打造专题研讨会暨道可特济南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届时,各界行业翘楚、知名媒体机构代表等嘉宾将悉数出席。
  • [12/23]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论坛暨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五周年庆典
    2018年,道可特第一家分所落子海河之滨;同年,是为“企业合规元年”。2023年,道可特天津办公室成立既满五周年;同年,是为“企业合规深化年”。五载时光,道可特天津办公室已在津城熠熠生辉,合规热潮也已波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的必由之路,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的法治密码。聚焦企业合规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