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中国式私募股权LP的跨境渠道选择之ODI、境外放款与融资租赁(三)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19-11-20 10:00:35  作者: 私募基金团队

一、ODI(境外直接投资)

ODI即对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境外投资主要可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来实现。在“走出去”的大背景下,ODI近几年持续增长。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中国2016年全年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已达历史新高的1701.1亿美元,按年增长44.1%,并已超过同期实际使用外资的规模。但在目前“控流出”的外汇监管趋势下,对ODI的监管也逐步缩紧。

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11月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方分局和银行下发通知,要求所有涉及大额资金汇出的交易,无论是新交易还是在途交易,都须重新接受国内四家监管机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自2016年11月28日起,单笔购汇、付汇外币支出等值500万美元(含)的交易,需向国家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大额汇报,在有关部门(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改委、商务部等)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同意后再予办理。对于对外直接投资项下尚可流出额度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就算在11月28日前已经完成各部门的备案、核准、登记手续,也需要补充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资料并完成约谈才能够完成资金出境。

目前,在“控流出”的窗口指导下,企业跨境外汇汇出超过500万美金的,需经过外汇监管部门约谈,使得对外付汇的进度严重被拖慢。实际操作中,某些省市,可能执行更低的约谈门槛要求。此外,因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银行收付汇保持净流入或基本持平的状态,导致付汇排队严重。

除此之外,监管也逐步升级,2016年12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发改委、商务部、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式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提出将密切关注以下几类ODI投资类型:特殊领域投资(指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

二、境外放款

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三、融资租赁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不真实的交易或不真实的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方面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也受到严格监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融资租赁项下的资金不能用于投资、并购。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方面,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外企业不要求是境内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比如受同一个股东控制的境内企业可以向境外企业放款。关于放款额度根据境内企业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有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跨境租赁向境外提供融资的方式为:境内银行担保开保函,境外银行向境内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信贷,相当于内保跨境贷款。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取得贷款后购置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给境内、外的承租人提供融资。如果承租人在境外,那么他就可以提供境外融资。但是,融资租赁一般是针对动产,限制比较多,不能用于支持境外投资并购。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存在问题是要占用企业外债额度。每年年初,企业要预计今年放款规模并向外汇局申领登记外债额度。需要企业有一个规划,如果年初没有外债额度规划,年中要做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难度很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公司作为境外放款的主体,不受净资本限制。所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操作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可以突破前面提到的一些限制,包括一般的情况下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净资产30%的规定,或自由贸易区特殊情况下的50%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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