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业务法律资讯(2016年8月)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2-23 13:18:06  作者: 争议解决团队

1、新消法实施条例拟明确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形

2016年8月5日,工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同时明确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若干情况。

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是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但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2、百度外卖诉腾讯搜狐等网络公众平台侵犯名誉权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网站8月19日公布的消息,因主张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内容不实文章侵害其商誉,“百度外卖”的运营主体分别起诉要求平台运营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封停该公众号以消除影响,并提供公众号的运营者信息。原告另起诉要求微信公众号主体北京亿商联动国际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封停该微信公众号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在微信系统中广播和其他全国性的纸媒首版和网络媒体首页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200元等。

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立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发布会

2016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一是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二是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三是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四是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五是通过规则设计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对同一拍卖标的只有无人出价时才再次拍卖;六是结合网络拍卖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的拍卖竞价模式,充分保证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七是确定了悔拍保证金的处置规则;八是明确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情形和责任承担;九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相关责任,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违规操作、后台操控的行为。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促使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这一新事物蓬勃健康地发展起来,使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更规范、更高效,为“彻底解决执行难”迈进坚实的一步。

4、季羡林之子诉北大返还原物案引关注

8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季承的要求返还季羡林先生文物、字画等物品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庭审过程当中,主要围绕季羡林之子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被撤销3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最终结合证据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基于委托关系,季羡林之子季承有权提起诉讼;二、《捐赠协议》为赠与合同,且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是确定的,该赠与协议成立并有效;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从捐赠目的、受赠人特点、捐赠物品属性来看,具有公益捐赠的属性,不得撤销。

季羡林之子季承表示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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