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时代的一步|聚焦《民法总则》六大亮点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3-28 17:01:36  作者: 争议解决团队

摘要:《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将为公民民事权利提供更为系统化的立法指南,大幅度提升民事权利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结合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试对《民法总则》中的立法亮点进行归纳与解读,并对新中国以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进行简要梳理。

如果说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民法总则便是这套百科全书的前言和大纲,体现着民法的精义与原则,折射着我们时代的民法精神与立法哲学。因此,民法总则草案从起草之初,便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草案曾先后三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四次在不同省市召开座谈会,共收到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七万多条。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科学整理,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新规定。本文结合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民法总则》中的主要立法亮点进行归纳:

一、在基本原则中增加“绿色原则”,打造环保立法环境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二、完善自然人制度,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

1.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此次法律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是将社会发展、全民教育现状、市场交易安全与契约稳定等因素考虑在其中的,从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群体的年龄限制作出了合理划定。

3.完善了监护制度

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具体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较为突出的亮点。《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将被监护人的范围扩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成年人可以事先指定自己的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三、完善法人制度,进一步细分主体资格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对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

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四、完善民事权利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方面的保护

1.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次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写入《民法总则》,与以往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意味着个人可以把信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如果这种民事权利被侵害了,被侵权人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是法律随着社会经济变化而进行的重大调整。

2.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民法总则》中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也为通过单行法规制知识产权预留了空间。

3.增加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写入《民法总则》,一方面顺应了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发展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虚拟财产多样化后进一步加强民法意义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五、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细化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分担方式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责任,《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3.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民法总则》将见义勇为的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后顾之忧。

此外,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进一步扩大了维权空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将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将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规定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至三年,这一变化能够适应社会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增加了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岁为起算点,在18岁至21岁之间,均可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七、总结与展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纵观世界近现代史,一部好的民法典对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实际和需要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的精义与规则,既是人类社会千百年生活的结晶,也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时代精神。而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影响也早已超出了民法的范畴,被其他法律沿用。正因如此,《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引领,其制定关乎整个民事立法体系的精神气质,兹事体大。《民法总则》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这在我国的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后附: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现代民法崇尚的基本理念是权利、契约、平等以及人格尊严之维护。一部技术先进、体例完善而又洋溢着现代人文精神的民法典,足以构成现代法治文明大厦的基石。中国历朝历代都将法典编纂与国史的撰写并列,视其为新秩序、新模式的奠基之举。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亦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 世纪50 年代起,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由于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一再被搁置。至2017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才正式完成了第一步,即通过并颁布了《民法总则》。

(一)第一次民法典编纂

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始于195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工作。1956年年底完成了初稿,在结构上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计525条。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几乎全盘移植了苏联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该草案在体例和内容方面亦继受了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如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此后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相关起草工作遂告终止。

(二)第二次民法典编纂

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两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完成。当时的起草者探索了既不同于《苏俄民法典》也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的全新体例,即采取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的三编制。在内容方面,该草案一方面继续将亲属、继承等民事法律规范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吸纳了预算、税收方面的内容。后来由于政治运动的再次开展,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三)第三次民法典编纂

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由高校和实务界专家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进行了调查研究,至1982年5月先后完成了四稿民法草案。最终的第四稿包括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及其他规定8共八编。由于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单行法,单行法完善后再制定民法典。虽然这几稿草案没有正式实施,但后来的《民法通则》与《继承法》、《商标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均以第四稿的相应章节为基础,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予以颁布实施。

(四)第四次民法典编纂

1998年成立了由江平和王家福牵头的民法起草小组,再次启动了民法典起草工作。2002年,负责起草的民法专家组完成了《民法典草案》,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九编,并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但由于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搁置民法典的制定,转而继续制定民事单行法。

(五)第五次民法典编纂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2015年开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担负编纂民法典任务,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5个单位参加编纂工作。2015年,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整个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计划分两个阶段:首先是编纂民法典总则编,拟于2017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其次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拟于2020 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201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共十一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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