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第101篇丨从太重向明、广东鸿智等公司发行人问询案看实控人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3-06-15 23:18:18  作者: 道可特律所

摘要:实际控制人是否适格是拟IPO企业能否上市的前提,因此实控人的认定一直是重要审核要求,如何清晰界定实际控制人,是监管部门对企业上市审核的重点关注问题。因此,本文将介绍在IPO中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交所对从力王股份等三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问询案例介绍,分析北交所在IPO审核中就实际控制人的问询关注要点和监管要求。

一、案例公司简介

太重向明,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带式输送机制造商,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带式输送机、管状带式输送机、水平转弯带式输送机、智能立体仓储设备及配件等,产品广泛应用于矿山、冶金、电厂、化工等领域。

广东鸿智,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位于风景如画的海滨城市、全国电饭煲产业基地--广东省湛江市,总部占地面积220亩,固定资产1.6亿人民币,公司拥有员工1500多人,生产总值超过十亿元人民币。在香港及美国洛杉矶均设有海外分支机构,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于一体的技术企业。

力王股份,成立于2001年,广东力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6800万元。占地面积3.3万平米,建筑面积8.2万平米,拥有超700名员工。新

二、实际控制人相关问询问题

太重向明、广东鸿智、力王股份三家发行人皆因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在审核阶段被问询,审核机构问询的具体内容如下:

太重向明: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及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请发行人:

① 说明自挂牌以来实际控制人是山西省国资委还是其下属企业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或是太重集团(晋能装备),并解释说明申报前更正过往实际控制人认定 的原因及合理性、合规性,如认定太重集团(晋能装备)为实际控制人,2020 年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动,是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说明认定控股的法人主体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

② 说明最终控制方的法律定义及依据,最终控制方与实际控制人的实质差异 及实际意义,补充披露认定太重集团为实际控制人但未认定山西省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监管要求、核查范围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及相关批复程序是否与山西省国有申请上 市公司/上市公司保持一致,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 确性、控制权的稳定性。

③ 说明2020年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近年来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的 纪检监察相关舆情,说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相关人员在 发行人处的委派、任职情况,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面临处罚风险,评估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 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广东鸿智:共同投资的背景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请发行人:

请发行人结合光明电器及宋亚养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说明是否会对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并结合光明电器(光明电器厂)及宋亚养入股背景及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角色、对发行人公司治理、资产、人员、财务等方面的影响等,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宋亚养对发行 人是否构成共同控制。

力王股份: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请发行人:

① 补充披露李维海、王红旗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协议期限、解除条件、意见分歧的解决方式等相关约定,说明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因李维海、王红旗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导致出现公司僵局的风险。

② 结合公司章程、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李彰昊、王嘉乔与实际控制人的 亲属关系、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持股比例情况,说明未将二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三、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公司法》在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应强调“实际支配”。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正)

该法规仅从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规定。从立法意图看,该规定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四、结语

关于拟IPO企业是否存在实控人认定规避发行限制条件,应考虑的情形包括规避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隐瞒“实控人”重大违法行为等。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直是重要审核要求,因此拟IPO企业必须重视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任何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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