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视点 |“乐视危机”背后折射的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风险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06-29 16:21:13  作者: 公司业务团队

“乐视危机”背后折射的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风险

 

摘要: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中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将以“乐视危机”为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关联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以供参考。

一、乐视拖欠费用,资金危机再引关注

近日,网络上爆出消息称乐视拖欠中国移动江苏公司1426.25万元IDC资源租用费,由于无法及时偿还,或将被关掉流量端口。这份名为《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关于下线乐视IDC资源的报告》的文件显示,乐视是集团政企公司规定的TOP55重点互联网客户之一,目前在江苏公司南京、苏州、无锡三个地市合计租用30个机柜和290G带宽,自2016年7月起持续拖欠IDC资源租用费,截至2017年5月,全省合计欠费总额达1426.25万元,已严重损害公司利益。2017年4月起,江苏公司集团客户部针对乐视长期欠费情况开展重点催缴,4月底联合公司办公室、战略与法律事务部正式发函给乐视公司,但乐视自身处于经营困境,现金流非常紧张,始终无法兑现缴费承诺。

自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后,乐视欠款问题屡次被披露,而此前受到广泛关注的乐视公司2016年年报,在一定程度上似乎能说明其资金方面的问题。

4月19日乐视网发布2016年年报,随后,深交所向乐视网发出了关于年报的问询函,问题涉及应收、预付账款及关联交易、未来业绩预测及现金流等,其中,乐视网的关联交易是深交所问询关注的重点之一。乐视网2016年年报数据显示,乐视网的关联交易大幅增加,前五大客户均为其关联方,2016年乐视网与关联方的销售额相当于全年营业总收入的一半以上。也就是说,在乐视网2016年的收入中,超过一半来自于关联交易。

从公开信息来看,关联企业多、关联交易金额大、关联交易方式多样,是乐视关联交易的三大特点。

1. 关联企业众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关联方可以是控股股东及其亲属,也可以是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关联企业,如子公司、孙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根据2016年年报,乐视网的关联企业至少有90家(如下图)。

2. 关联交易金额大。根据中德证券关于乐视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2016年乐视作为买方涉及的交易金额为74.98亿,作为卖方涉及的交易金额有128.68亿,关联交易总金额超过200亿。另外,从报表看,乐视2016年219.87个亿的收入中,应收账款有86.86个亿;而来自关联方的应收账款有37.98亿;也就是说,乐视2016年的利润中,至少有17%来自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的“资产转移”。

3. 关联交易方式多样。乐视涉及的关联交易基本涵盖了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①购买或销售商品或其他资产;②提供或接受劳务;③租赁;④担保;⑤资金拆借。

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解读

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为此,各国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都有或繁或简的相关规定,调整关联关系,保护从属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人事控制、会计原则、公司财务控制等方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原则规定做出裁决;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和其造法功能,通常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裁判,所以后者对关联交易的控制多表现在判例法中。

我国的公司关联交易现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公司内部结构逐渐复杂而逐步增多的;特别是在较大的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这一现象更是较多。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关联关系、关联方的界定,不同法律法规出于各自不同的监管需要,对其界定标准不尽相同。例如,会计准则重在财务核算与事后披露,以便反映一个完整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税收规则重在确定转让定价、核算所得税,以避免损害国家税收;证券规则重在决策程序和事前披露,目的是防止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以下主要从财会、税法和公司法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一)财务会计制度中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此处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从会计准则方面看,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会计上持股比例达到20%-50%的就属于施加重大影响,超过50%的就属于控制,因此基本上只要控股股东控制或共同控制的超过20%比例的其他公司都属于关联方。

(二)税法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三)《公司法》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正当关联交易给予禁止。《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违法关联交易的认定

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关联交易的案件中,如何认定违法关联交易是审理涉及关联交易案件的切入点和关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和原则,概括说明了合法关联交易和违法关联交易的界限,即"损害公司利益"是违法关联交易的根本标准。。

实践中,违法关联交易损害的不仅仅是公司的利益,损害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关联交易也大量存在,也属于违法关联交易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判断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合法,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

1. 关联交易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关联交易行为过程方面的法律要求,为了制约关联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各国对关联交易的行为过程都规定了程序方面的条件,即关联交易的披露和批准制度。

充分的信息披露虽然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但是披露与否与关联交易的实质上是否公平、是否公正,并无必然的法律联系,也就是说,即使对关联交易未履行披露义务,也不必然因此而导致关联交易行为归于无效;关联交易的批准制度则与披露制度不同,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批准作了规定,即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需要特殊的批准,尤其是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批准,关联交易才能够进行并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归于无效。

2. 关联交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关联交易本身即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则其明显属于违法关联交易,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3. 关联交易行为体现出的动机是否正当。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念头是思想意识形态的东西,虽然不好把握,但可以根据关联方的行为来进行判断。这实际是民法中善意与恶意的判断标准。关联交易实际涉及关联方的利益,在交易时难免会有关联人违反交易义务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关联方交易行为体现出来的交易目的是否正当、交易动机是否出于诸如操纵市场、转移利润或财产、虚假报表、逃避税收等恶意来判断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4. 关联交易本身是否违反常规。所谓违反常规交易,即依商业交易习惯,交易条件明显不当。如何认定交易行为是否属于非常规的交易行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评估其交易价格,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科学的评估机制,任由交易双方自己确定一个中介机构评估出他们需要的结果,必然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市场交易惯例,并参考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在关联交易本身是否违反常规这方面,还要注意根据交易结构关联交易人的交易行为是否给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明显可能发生的损失来进行判断。尤其是明显可能发生的损失需要特别注意。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直以来,关联交易在很多公司中广泛存在。为避免风险,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关联交易的真实性。真实的关联交易是指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虚假的关联交易不仅背离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一旦发现,公司就会面临处罚,公司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公司应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2. 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存在已不是关注的重点,对关联交易的及时、深入、完全、准确的披露已成为公众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公司只有坚持披露重于存在的原则,才能使公司更稳健的运行。

3.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平性。必要的关联交易多为公司存在及发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综合服务协议、主营业务所赖以依托的购买或租赁协议等等;这类关联交易也是公司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此时也要兼顾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4. 在关联交易中的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新、旧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之间。虽然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权利质量上并无不同,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但比普通股东的权利更为优越。关联交易往往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此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可能使公司陷入诉讼的泥潭,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四、总结与反思

目前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合理充分地利用关联交易来为企业带来益处。因此,合法的关联交易便成为了经济、便捷和有效等因素高度统一的重要手段。但关联交易对公司来说是把双刃剑,从长期来看,关联交易产生的后果也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也潜藏很多法律风险。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应慎重,以免使公司陷入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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