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规则的修订要点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4-01-19 22:54:10  作者: 王若琳

前言: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规则、公司治理机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对此,本文将对新《公司法》项下与公司资本规则调整相关的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实务建议, 以期对公司、股东和董监高等主体合规运作于新《公司法》之下有所裨益。

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至今已近30年,先后历经了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和2023年六次修订,本次2023年修订是公司法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在现行公司法共218个法律条文的基础上,修改为266个法律条文,共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

其中关于公司资本规则的修改,更是迅速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回应,无论是近期各地频现的新设公司保守在1万元的注册资本,还是深圳特区报的大幅“减资公告”,都可以看出市场对新《公司法》公司资本规则修改内容的重视。具体而言,修改内容主要如下:

一、五年出资期限限制[i]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绝大部分公司的寿命在5年以内,而按照以往来看,公司的平均出资期限在10年以上,因此导致了很多企业存续期临近尾声,而实缴出资仍未到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等的利益。

故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定了5年的出资期限限制,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无论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也都适用实缴制,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即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对于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大量存量公司,按新《公司法》规定,后续将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规定逐步进行调整。

实务建议:基于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背景,以往动辄设置千万级注册资本而长期不实缴的做法将不再可行,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全面衡量自身的资金实力、公司设立所需的成本费用,以及公司5年内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审慎设置合理的注册资本规模。

二、股权和债权可作为出资形式[ii]

新《公司法》明确了股权和债权可以作为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其实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实践中即存在股东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的情形。其中:

1.关于股权出资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2.关于债权出资的要求

根据2022年3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3款的规定,股东依法以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实务建议:若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求较高,应严格履行评估作价等程序,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尤其对债权出资而言,实践中债权出资通常只能是以增资的方式实现,并且若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履行出资,有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不予以认可,从而不能办理登记。

三、未按期出资股东失权[iii]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也有规定股东除名制度,但仅明确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而现实中又普遍存在部分出资或者瑕疵出资的情形,故而新《公司法》新增股东失权制度,对此亦予以涵盖。

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失权的程序为:股东未按期缴纳全部出资→董事会发出书面催缴书→宽限期(自发出之日起不少于60日)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经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失权)。

丧失的股权,在6个月内应当转让,或者减资并注销。否则,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进行实缴。失权股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决议无效等。

实务建议:基于新《公司法》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背景,股东应及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避免因部分出资或瑕疵出资导致失权。如对失权有异议的,失权股东应及时在法定限期内提起决议无效等诉讼。

四、公司资本弥补公司亏损的顺序[iv]

新《公司法》规定公积金的用途为: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践中,公积金与注册资本同属于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下,相当于注册资本之外的公司资金池,丰年收、欠年放,调节着公司的资本用度。

公积金分为三类,分别是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1) 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新《公司法》取消了现行公司法对法定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限制,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 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 资本公积金: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再使用资本公积金。如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后,仍存在亏损,明显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新《公司法》新增简易减资制度,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继续弥补亏损,通过减资释放更多的资金,但应注意:

(1) 就减资所获资金,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2) 简易减资无需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但仍应对外公告,即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 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可见,根据新《公司法》,公司资本用于弥补亏损的顺序为:公司利润→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

实务建议:公司应严格执行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弥补亏损的顺序。在操作简易减资时,应注意减资释放资金的使用、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以及按规定限制分红。

五、转让股权变动标志[v]

现行公司法仅规定商事登记变更是股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但并未明确股权变更的生效要件,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转让股权变动的标志产生了诸多争议。

新《公司法》明确,股权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以股东名册变更作为转让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同时,股权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建议:在我国公司以往经营中,往往并不重视对股东名册的使用,而新《公司法》明确了以股东名册变更作为转让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并且新增了股权转让后公司负有变更股东名册和变更商事登记的义务,进而赋予了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不履行前述义务的诉权。因此,在公司经营中,应注意对股东名册的维护和更新,以避免不必要的诉争。

[i] 参考新《公司法》条文:
第四十七条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ii] 参考新《公司法》条文: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iii] 参考新《公司法》条文: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v] 参考新《公司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v] 参考新《公司法》条文:
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律师简介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若琳

王若琳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资本市场、金融资管、家族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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