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浅析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7-11-03 11:51:35  作者: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的确立,是证监会为应对上市公司越来越频繁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一项重大政策调整,属于“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9大行业的上市公司尤其需要重点关注此项政策。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现结合相关材料对这一制度进行浅析,以便相关读者理解。

一、什么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其中第八条新增了“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明确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的法律地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分道通知》”)规定,“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合并分立等)行政许可申请审核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以及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诚信记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对符合标准的并购重组申请,有条件地淡化行政审核和减少审核环节,实行差异化审核制度安排。”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的具体内容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均于2013年9月出台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配套的通知,内容大体一致。因此,此处仍以《上交所审核分道通知》为例阐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的分道机制及标准等具体内容。

1.分道制下的四个审核通道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具体分为豁免/快速审核、正常审核和审慎审核。进入豁免/快速通道的重组项目,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豁免审核,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核准;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议。

2.分道分项评价参与评判机构及相关职责

(1)地方证监局

地方证监局与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共同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

(2)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与地方证监局共同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

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负责查询“中介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诚信记录”;

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负责复核由财务顾问对“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发表的意见。

(3)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评价“财务顾问执业能力”。

(4)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负责对“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发表意见。

3.分道分项评价结果分类及原则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

评价结果分为A、B、C、D 4类,结果为A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结果为B、C的列入正常审核类,结果为D的列入审慎审核类。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3)股票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4)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2)“财务顾问执业能力”

评价结果分为A、B、C3类,结果为A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结果为B的列入正常审核类,结果为C的列入审慎审核类。
(3)“中介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诚信记录”

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且未满规定期限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
(4)“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具体原则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12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并购重组涉及的行业属于“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9大行业,且交易类型为上市公司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但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

4.分道最终评价原则及程序

(1)原则

根据上述分项评价信息,最终评价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当所有分项评价均为豁免/快速审核类时,项目进入豁免/快速审核通道,分项评价结果之一为审慎审核时,项目进入审慎审核通道,其余项目为正常审核通道。
(2)程序

上市公司所在的证券交易所负责汇总集成各相关单位的分项评价信息,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本次重组的审核通道类型,上报中国证监会,并由中国证监会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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