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四十三:犯罪构成四要件

来源: 道可特律所  时间: 2022-08-12 20:46:00  作者: 王咏静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认定犯罪的根据,行为只有同时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犯罪。犯罪构成由构成要件组成,构成要件由构成要件要素组成,以上内容共同形成了犯罪构成三层次结构。对犯罪构成结构的不同理解产生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中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我国的主流学说,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应用。本文是对我国司法实务中广泛使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介绍。

一、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一行为要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成立条件。刑法分则规定的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将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归纳、整理并进行抽象概括,即形成了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则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结构分为三个层次,犯罪构成由各犯罪构成要件组成,各个要件又由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组成,以上三层次共同组成了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理解,形成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可以分为犯罪构成四要件、三阶层、二阶层等学说。不同犯罪构成理论中三个层次结构的设置有所不同,但都包含大体相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理论作为法律规定的认定犯罪的要件,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具有很强的作用,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案件、辩护律师进行辩护都是从构成要件理论出发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① 犯罪构成理论是司法实践中解释刑法和认定犯罪的理论依据,通过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实现准确认定犯罪,包括确定具体罪名,区分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共犯与正犯,进而正确量刑。

② 构成犯罪需要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可以避免遗漏评价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避免“客观归罪”(只根据行为的危害后果,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即定罪处刑)或“主观归罪”(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思想,不考虑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即定罪处刑),进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正确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③ 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论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犯罪构成理论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状加以抽象概括形成的,因此其沟通了刑法总则和分则,整个犯罪论的问题都是围绕着犯罪构成展开的。

二、犯罪构成四要件概述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指一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方面要件,具体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即如果不能同时具备这四个构成要件,则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自前苏联引入我国以后,经过中国化改造,已经与中国传统和现实相吻合,因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长期广泛使用。

在运用上,犯罪构成四要件并没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因此其是“平面型”的,处于平面上的平行、并列关系。在司法实务中,运用四要件体系进行犯罪构成分析时,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会先寻找最明显符合的要件,导致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做有罪推定。

在运用四要件体系进行犯罪构成分析时,应当进行全面分析,避免遗漏对其它构成要件的评价,警惕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的风险。

三、犯罪构成四要件具体内容

1. 客体

客体是指受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实践中往往将其表述为法益。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一个行为如果没有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没有侵犯具体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则其即使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构成该种犯罪。

2.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指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具体外在表现,主要包括犯罪对象、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时间、地点、方法,数额、次数、情节等。

客观要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共同要件,如危害行为,是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另一类是选择性要件,如数额、次数、情节,只有刑法具体罪名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时才会适用。

3. 主体

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如果犯罪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自然人来说,行为人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认定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而言,只有刑法分则规定某一具体罪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构成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4. 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主观要件是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必须与犯罪行为具有同时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可能属于择一故意或过失要件,也可能是故意和过失都可以成立犯罪,部分罪名还规定需要符合特定的目的和动机要素。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王咏静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咏静

手机:13911016103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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