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法律资讯 | 公司综合业务法律资讯(2016年8月)
来源: 本站 时间: 2016-09-03 10:02:58 作者: 公司业务律师团队
一,特别专题法律资讯
“强强联合”下的垄断迷局
(一)事件回顾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优步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 滴滴出行和优步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优步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
全球绩效管理公司尼尔森发布《中国移动互联网出行市场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滴滴出行安装率占比达80%,用户渗透率占比达78.4%,均在出行软件中占据绝对首位。根据优步全球中国负责人早先公开提供的信息,2016年优步全球在中国一线城市的市场份额超过40%,在二三线城市份额超过50%。
从宣布到现在,质疑此行为涉及垄断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止,8月17日,在商务部召开的例行记者会上,新闻发言人虽然没有正面对滴滴出行和优步环球的行为进行评价,但是表示如果涉嫌垄断行为,商务部应当依法调查。
(二)道可特点评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关于这次商业行为之所以引起热议,就是因为这不是简单的收购或者战略合作,而是两个行业领跑者的“强强联合”。如前文所述,滴滴出行的市场份额已经是行业龙头,满足《反垄断法》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这次收购行为后,在移动出行快车业务中,滴滴出行和优步全球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这势必影响网约车市场的格局。
这也是很多人担心的,会不会有《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地位的情形出现,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移动出行的监管一直是一个难题,假如真的出现一家独大的市场主体,会对有关部门对于市场的整体监管提出更大的挑战。除此之外,移动出行的消费者将成为弱势群体,失去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
除了上述担忧,还有一个问题也是近日媒体的关注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问题。经营者集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为: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就目前掌握的信息,此次滴滴出行的收购行为满足第二种情形。这种集中可能会对移动出行行业的良性竞争机制不利。
从媒体信息可知,商务部对滴滴收购优步的少数正面回应就是表示,并没有收到双方提出的经营者集中的申请。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集中之前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第四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依法进行调查。即,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务部申报而实施集中,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滴滴出行和优步全球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是否应当向国务院进行申报,还需要更多关于营业额等财务相关,或者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证据。
在市场集中度、技术进步的影响、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及对其他竞争者影响尚未有明显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还不能随意认为滴滴出行、优步全球有垄断行为,还有待于接下来滴滴出行、优步中国及监管部门的行动来证明。
随着移动出行在我国的普及和迅速发展,7月28日,中国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宣布网约车合法,意味着移动出行得到了政策、规范上的支持,可能会有更多的市场主体加入,竞争会变得更加激烈。这次“垄断”质疑,希望是移动出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的一味“良药”。
二,公司业务法律资讯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时《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由交通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施行。《办法》指出,按高品质、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发展定位,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根据《办法》,网约车车辆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网约车平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驾驶员须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条件。《办法》还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2、《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发布
7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介市场监管三个部分,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的管理,规范它们经营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一要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二要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三要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四要规范中介服务价格行为;五要规范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六要规范中介机构涉税服务。为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意见》对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了四个要求:一要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验服务;二要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三要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四要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为加强中介市场监管,《意见》强调了六方面的要求:一要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二要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三要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四要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五要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六要强化行业监督检查。
3、国家出台政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得以规范
8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分为8章共计47条,内容包括总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了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个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法人或组织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个人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法人或组织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暂行办法》还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网贷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整改。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8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正式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
《通则》共5章56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和检查整改要求等。《通则》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简化内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发展方面,与2010版《通则》相比,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一是实现《通则》的通用性;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
《通则》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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